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5页
第2页 / 共5页
第3页 / 共5页
第4页 / 共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抵 押 反 担 保 合 同编号: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甲方(抵押权人):芜湖市兴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乙方(抵押人):芜湖瑞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借款人芜湖市五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与 银行(下称出借人)签订了编号为 号“借款合同”;根据芜 湖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保证人)与借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号“担保业务合同”的约定保证人为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 号)。应借款人要求,经保证人同意,甲方向保证人提供保证反担保(“保证反担保合同”编号为 号)。应借款人要求并经甲方同意,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地产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财产一、乙方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1、名称: ;2、数量、质量: ; 3、状况(面积或规格): ; 4、估价状况及依据: ; 5、所在地: ; 6、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及证号: ;7、已设定抵押部分情况: ; 8、其他: 。 二、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内容或者甲方收执的权利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或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三、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担保,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四、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甲方债权实现,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甲方因履行上述“保证反担保合同”义务而代借款人向保证人履行的所有支付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第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正本、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甲方持有。第四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一、乙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甲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二、乙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应当告知第三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甲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甲方实现抵押权。乙方不因此免除本条“一”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及甲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二、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甲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甲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保险单上应注明甲方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财产已保险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单作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三、乙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乙方应当续保,使保险期限相应延长。四、乙方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抵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甲方,并且在甲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五、就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如需办理手续,乙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一)经甲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业务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包括违约金)及费用;(三)为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业务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四)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乙方自由处分。第六条 对乙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放弃所有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与、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一切减损抵押物价值的行为。二、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处理抵押财产,乙方应将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五条“五(二)至(四)”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如需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应予协助。第七条 第三方妨害一、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损毁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二、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担保。乙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五条“五(一)至(四)”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如需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应予协助。第八条 抵押权实现一、借款人不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担保业务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上述“借款合同”、担保业务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二、本合同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若以抵押财产抵偿甲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甲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评估确定。三、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对甲方所负债务,剩余价款退还乙方。四、上述担保业务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发生变更,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担保业务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甲方实现抵押权。第九条 抵押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不因上述担保业务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解除而无效。该部分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乙方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甲方:(一)乙方或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单位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二)乙方或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单位涉及法律诉讼;(三)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四)乙方或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单位被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行政处罚;(五)乙方或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单位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上述(一)情形应提前十五日通知甲方,(二)至(五)情形应在发生次日书面通知甲方。二、本合同载明的乙方住所地,为乙方确认的甲方于本合同项下信函等相关文件的送达地。乙方拒收亦视为送达。如果乙方住所地发生变更,乙方应予变更后次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邮寄或直接送达的相关文件留置于本合同确认的住所地即为送达。因乙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一条 陈述与保证一、乙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业务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该全部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该全部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二、乙方具备担当担保人的合法资格。乙方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乙方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若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乙方的担保行为符合乙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乙方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因乙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三、乙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四、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五、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甲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七、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信息均是真实、有效。第十二条 权利保留一、甲方对乙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认可,也不影响甲方对相关权利的继续行使,也不因此导致甲方对乙方承担义务和责任。二、即使甲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上述“保证合同”、担保业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该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第十三条 授权声明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乙方同意甲方要求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项,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且本合同的此处声明条款视为乙方对相关银行扣划款项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款额为依本合同确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种款项的总额。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违约责任:如果甲方因过错遗失乙方交付的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者相关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不及时返还抵押财产权利证书或在乙方提出申请后不依法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一)要求甲方承担抵押财产权利证书的补办费用;(二)要求甲方限期返还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