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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转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县)_;受让人: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转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第二章转让土地的交付与转让金的缴纳第三条转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宗地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其中转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转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原用途为_。第五条转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前将转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转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一 款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三 通 一 平,即通 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三 通,即通 下水/排污/电信 ,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年期为_,自转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转让手续的,转让年期自受让方投入使用之日起算。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受让人须向转让人缴付总转让金额的30%定金.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第九条转让人同意按照本条以下规定义务配合。应向受让人提供以下资料:1:原出让/划拔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复印件)2:市/县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3:计委立项文件(复印件)4:原土地出让/划拔价格凭证5:国土部门开出的第二联(复印件)6: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7:如属第二手转让,需提供相关转让资料.8:转让人将负责处理好现转让地上的一切受让方不受理的建筑/构筑/青苗/管道/杂物.不受理项目:_.9:提供出让宗地界址图(复印件)10:提供原批要求的建筑物数据: 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比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11:转让人代受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转让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12:本合同转让金在完成以上款项及合同要求后第 十五 日内,受让人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余款。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 三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转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转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四条转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五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异登记。第四章期限届满第十九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向当地村委或政府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当地村委或政府应当予以批准。当地村委或政府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当地村委或政府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条土地转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当地村委或政府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土地转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当地村委或政府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第二十二条土地转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当地村委或政府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村委或政府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地村委或政府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五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二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24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七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5向转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12个月的,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转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二十六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转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转让土地。由于转让人未按时提供转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转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 2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转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转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转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二十七条转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转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七章通知和说明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三十条在缔结本合同时,转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解决: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 二 款之规定生效。(一)本合同项下宗地转让方案业经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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