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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户名称(公章)*经营场所*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产权人证明*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给该企业使用,房前(或后、左、右)的 平方米的场地一并提供给该企业作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停车场使用,该场地不属于国家征用和公共用地范围内。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产权单位盖章: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 月 日需 要证 明情 况证明单位公章年 月 日注:1、“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2、经营场所还应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否则后果自负。3、本表用钢笔或签字笔据实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打*号的,均为必填项。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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