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4页
第2页 / 共24页
第3页 / 共24页
第4页 / 共24页
第5页 / 共24页
第6页 / 共24页
第7页 / 共24页
第8页 / 共24页
第9页 / 共24页
第10页 / 共24页
亲,该文档总共2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车间照明设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2第三章照度标准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照度标准值 3第四章光源 4第五章 照明灯具 5第六章照明质量 5第一节眩光限制 5第二节光源颜色 7第三节照度均匀度 7第七章照明供电 8第八章照明节能 9附录一名词解释 10附录二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11附录三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12附录四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 13附录五亮度曲线法 13附录六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 1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第1.0.3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第2.0.1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第2.0.2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章照度标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第3.1.2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第3.1.3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第3.1.4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一、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时;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第3.1.5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第二节照度标准值第3.2.1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3.2.1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第3.2.2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第3.2.3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第3.2.4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第3.2.5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第3.2.6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第3.2.7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第3.2.8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表3.2.8 维护系数值环境污染特征 类别 照明器擦洗次数(次/年) 维护系数清洁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 2 0.8一般 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3 0.6污染严重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 2 0.7室外 道路和广场 2 0.7第四章光源第4.0.1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第4.0.2条 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第4.0.3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一、局部照明的场所;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第4.0.4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第4.0.5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表4.0.5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五章 照明灯具第5.0.1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第5.0.2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第5.0.3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 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第5.0.4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第5.0.5条 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第六章照明质量第一节眩光限制第6.1.1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表6.1.1直接眩光限制等级等级 眩光程度 作业或活动的类型A 无眩光 很严格的视觉作业B 刚刚感到的眩光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C 轻度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D 不舒适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E 一定的眩光 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第6.1.2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第6.1.3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6.1.3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表6.1.3灯具最小遮光角.1.5条 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一、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射区域;二、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具;三、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无光泽的表面;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第二节光源颜色第6.2.1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6.2.1确定。表6.2.1 光源的色表类别以表类别 色表特征 相关色温(K) 适用场所举例 暖 3300 车间局部照明、工厂辅助生活设施等 中间 33005300 除要求使用冷色、暖色以外的各类车间 冷 5300 高照度水平、热加工车间等第6.2.2条 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宜按表6.2.2确定。表6.2.2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显色类别 一般显色指数范围 适用场所举例 A Ra90 颜色匹配、颜色检验等B 90Ra80 印刷、食品分检、油漆等 80Ra60 机电装配、表面处理、控制室等 60Ra40 机械加工、热处理、铸造等 40Ra20 仓库、大件金属库等第6.2.3条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500Lx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3.2.1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6.2.3中的相对照度系数值。第6.2.4条 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均匀的色斑。第三节照度均匀度第6.3.1条 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7。第6.3.2条 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1/5。第6.3.3条 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6.4.1确定。表6.4.1 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表面名称 反射比顶栅 0.700.80墙面 0.500.70地面 0.200.40设备 0.250.45第七章照明供电第7.0.1条 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一、一般工作场所为95;二、露天工作场所、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于满足95时,可降到90;三、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1242V的照明为90。第7.0.2条 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2.2m及以下,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24V。一、特别潮湿的场所;二、高温场所;三、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四、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第7.0.3条 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锅炉、金属容器内等,使用的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第7.0.4条 在42V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行灯的电源,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第7.0.5条 为减小冲击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宜采取下列措施:一、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照明负荷,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二、当冲击性负荷和照明负荷共用变压器供电时,照明负荷宜用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