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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2021年高级中学校长负责制党委工作试行条例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高级中学校长负责制党委工作试行条例高级中学机关行政管理校长负责制党委工作试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要求,改善和加强学校党的工作,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学校党委对本单位的行政工作行使保证监督职能。第三条:学校党委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校长充分行使其应有职权,并对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政令的贯彻执行,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完成。第四条:学校党委对工会和共青团实行思想政治领导,支持工会,共青团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主动支持他们开展各项有益活动,使他们主动与校长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办好学校。第二章 党组织的保证和监督第五条:保证和监督的主要内容:1.学校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学校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办学指导思想。3.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计划和校长任期责任目标。4.学校教职工充分享有民主权利。5.学校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利益。第六条:保证和监督的主要途径和方法1.通过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发挥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教职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学校统一制订的奋斗目标和工作计划,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学校的任务。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上级有关教育的决定,指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和骨干作用。3.定期召开党的会议,听取校长报告工作,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学校工作中的重大决定策问题。4.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在校长对重大问题决定前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校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同校长商量解决办法,对于校长的某些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指出,暂达不到一致意见时,应先按校长决策执行,必要时也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党委报告。5.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对校长提出的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的人选方案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校长对学校干部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6.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通过种种形式监督党员和干部。7.健全党的生活会制度,党委和校级党员干部坚持过双重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8.经常深入群众,深入教育、教学实际、调查研究,分析党员和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发挥基层党支部和全体党员的作用,广泛开展行之有效的个别谈心活动。9.会同行政领导共同研究安排教职工的教育,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10.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好领导班子建设。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基本条件第七条:党委书记的基本条件: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热爱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熟悉学校工作,有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3.党性强、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能够团结同志,搞好协调工作。4.有相当文化素养,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5.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第四章 书记与校长第八条:书记和校长之间要解决好党政职能的划分,书记和校长分属党政系统,承担不同的职能,彼此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合作。第九条:书记要支持校长在规定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帮助校长更好地工作,校长应对书记的工作给予充分尊重,遇有重大问题应主动地征求书记的意见,任何意见分歧,不能影响学校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五章 学校党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第十条:学校党组织对教代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障教代会行使规定的权力,向教代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支持引导教代会代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第十一条:党组织通过教代会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党的工作和作风。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篇2:高级中学校长负责制试行条例高级中学机关行政管理校长负责制试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改革学校领导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校长的职责和权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总负责人,在学校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全部责任对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实行统一领导。第三条:校长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第四条:校长应自觉接受学校党委的监督,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询党组织的意见并召开行政会集体研究。第五条:校长要带领教职工办好学校。积极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定期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学校行政处理的提案。第二章 校长的条件第六条:校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能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献身人民教育事业的革命精神和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2.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和管理科学知识,有较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3.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团结协作,联系群众,作风民主。4.具有相当的文化素养,具有大学以上的文化程度。5.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第七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中国教育政策和发展纲要,认真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决定及教育法律法规。努力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八条制定和实施学校的远期和近期目标,发展规划,学年、学期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并不断改进工作。第九条:统筹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等改革活动。第十条:与书记共同研究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统筹安排教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教职工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共同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培养、考察、调整中层干部,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第十一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审批学校财务开支,管好用好校舍、设备和经费,搞好师生员工生活福利。第十二条:负责对教师的聘任和学校的人事安排工作、教职工的考核、评估、奖惩工作。第十三条:设立精干有效的指挥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及其他常规制度,实行校长统一指挥,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层负责。第十四条:保证教代会和工会行使职权,学校重大决策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应征求学校工会意见,经审议后决定。第十五条:强化指挥管理网络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和其他常规制度,实行校长统一指挥、副校长协助工作,分层。第四章 校长的主要权限第十六条:校长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校长指定一名副校长代理其行使职务。第十七条:在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所允许的范围内,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工作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第十八条: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干部编制在听取其他校级领导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酝酿后,可任免学校中层行政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校长有权根据上级编制的有关规定和本校工作需要决定学校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安排和调动教职工的工作岗位。第二十条:校长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支配和使用学校经费,有条件可设校长奖励基金。第二十一条:校长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违纪教职工有权给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中降级,开除留察,开除公职需征求学校党组织和工会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规定的其他权限。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三条:校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奖励制度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校长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或渎职,严重失职应区别情况,依据本校处罚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优质文档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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