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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2021年案例:住宅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案例:住宅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案例:住宅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案例简介】某住宅小区系A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开发建设,共有商品房800套,按照规划建造有800个车位,其中700个是由小区部分业主购买或入住后长期租赁的。由于该小区毗邻商业繁华地段,周围停车位需求量较大,开发商在卖房时以高于小区业主的购买价格,将其中100个车位出卖给了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随着小区入住率的增加,后入住的部分业主既无车位可买,也无车位可租。于是,有汽车的部分业主找A公司协商,要求A公司收回出卖给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停车位。但是,A公司以车位已交付且办理了两证为由,拒绝该部分业主的要求,形成纠纷。【案例分析】近年来,小区内车位矛盾日益突出,如何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已成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有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怎样做才符合“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只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即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处分给业主,即可认定。“满足业主的需要”在法律上并没有时间限制。除非业主明确表示放弃购买、租赁车位、车库,否则,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一旦有业主需要车位、车库时,开发建设单位的行为就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五条关于配置比例处分的规定,进而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由于该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均应当被宣告无效。上述案例中,A公司与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有汽车而无车位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合同确认无效后,这些单位和个人就应当将车位返还给A公司,该部分业主即可以向A公司购买或者租赁这些车位。不过,“满足业主的需要”是满足广大业主的需要,而非某个业主的无条件需要。如上述案例中,车位与房屋套数的比例为1:1。在无业主放弃车位的情况下,A公司只能按照一套房屋配置一个车位进行出售或者出租,不能将2个或者2个以上的车位出售给只有一套房屋的业主。若在规划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达不到1:1时,开发建设单位只要按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处分完后,如果还有部分业主的车位、车库需求未满足,则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任何责任。开发商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法定权利,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处分给业主。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物业经理人:. 篇2:案例分析:车子停小区车位屡“受伤” 物业是否该担责案例分析:车子停小区车位屡“受伤” 物业是否该担责?本以为将车停在小区固定车位上,就可保证爱车的安全,可谁知车子却屡遭人为损坏。昨天,市民李先生打本报热线反映,半年来,类似情况多次发生,小区物业是否该担责?前天早上,李先生像往常一样出门上班。刚走近自家的车位就惊讶发现,车子左侧后轮竟然瘪了。当他将车送到修理厂,维修师傅检查后却被告知,轮胎是被人为扎坏的。李先生已不是第一次遇到了。几个月前,李先生的车停在小区车位上,就曾先后被划伤两次,维修费用已超2千元。车辆停在小区的固定车位上,每个月都要交给物业一笔停车费,如今三番五次遭损坏,物业难道不该承担相应损失?带着疑问,李先生多次联系物业,对方没有给出明确答复。记者也联系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小区内各个位置都设有24小时监控摄像头,可为李先生提供相关的录像证据,帮助找到肇事者。至于经济补偿,工作人员称,不该由物业承担。针对这种情况,苏州昊强律师事务所的赵强律师表示,在这一事件中,肇事者是赔偿的主体,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李先生支付给物业一定车位租用费用,物业方应该提供人员巡查、摄像监控等安保服务,因此物业有义务为李先生调取监控录像。如果物业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保义务,责任可相应免除或减轻。优质文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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