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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2021年厦门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厦门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厦门市 区 (物业名称)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物业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之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有关约定,应当与本规约一致。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_;南至:_;西至:_;北至:_;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下列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共用部位: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和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扶手、护栏、户外墙面、电梯井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各种设备间、架空层、采光井_等;(二)共用设备: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和单幢建筑物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泵、水箱、二次供水设备、电梯、发电机组、电线、天线、变配电设备、消防设备、共用部位照明设备、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燃气线路、避雷装置、空调设备_等;(三)共用设施: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人造景观、路灯、围墙、大门、排水沟(渠、池)、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容器、信报箱、宣传栏、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_等。第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位于_【幢】【座】_层_单元_号和 (注:物业管理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第八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属建设单位所有:(一)未出售的地下停车位、地面停车库;(二)_;(三)_。建设单位在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第十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建筑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在开工前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或本规约列举的禁止性行为,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外立面和建筑设计使用功能。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第十三条 业主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其建筑外立面(含建筑幕墙)、附加设备和附加设施实施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按时检查和更换有使用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及时加固或者拆除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如:幕墙、窗户的玻璃及构件,阳台设施等),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占用、损坏公共绿地、树木、园林景观等;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设立广告牌;4、擅自在建筑外立面上安装雨阳篷,将防盗防护设施装在建筑外立面(如:窗户外侧)、封闭阳台;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影响观瞻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板、外窗窗台外侧摆设花盆等饰品。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燃放烟花爆竹;6、随意停放车辆,堵塞消防通道,鸣喇叭;7、超载和不按安全要求使用电梯的行为;8、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以及高空抛物;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或者其他不道德的行为;10、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1、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饲养许可证件,不得在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随意放养,或者随意排放动物粪便;2、动物进入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时必须专人看护,不得对他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造成危害;3、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各项约定;业主应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配合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工作,共同做好本物业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本物业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法定条件30日内,依照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本物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并依法作出物业管理相关决定,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三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或他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业主专有部分进行维修或处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标准缴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日常专项维修金。专项维修金用于物业保修期以外的维修或更新改造。全体业主应当依照国家和厦门市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摊;本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本小区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本小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要求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因违反本规约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4、对欠缴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的业主和使用人进行公示并依法进行追讨;5、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开展相关活动。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设单位向房屋买受人承诺减免或者优惠物业服务费的,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主动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三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建设单位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将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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