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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为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各地试点的实践经验,现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及出现的问题解答如下,供参考。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含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臵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据实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目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登记。中央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关系。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关系 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土地承包基础上,通过二轮承包和后续完善形成的,得到了农民群众认可,得到了法律确认,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不是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臵、四至等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与“登记管理”的区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农户通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获得经营土地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种经营形式。主要是村集体和农户用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台账等对农户承包地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是按照法律规定,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确定为用益物权,通过查实面积、公示确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确权登记颁证是政府对农户承包土地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则要求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民主协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分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县级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经费保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7、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责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县为主,由省统筹安排、市加强督促指导、县级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界限严禁打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严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严禁强行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土地承包法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按法定规定办理后,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骗手段将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经公示后,要据实登记。 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借机加重农民和村级组织负担。 确权登记颁证实测面积不与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 对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要先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妥善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纠纷问题,要发挥基层干群的智慧,积极探索的有效解决办法和途径,不能立即解决的,暂缓登记。 9、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程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总体要把握5个步骤:一是确定确权登记颁证乡镇,二是制定工作方案,三是组织开展实施,四是组织检查检收,五是做好工作总结。具体实施要按照成立组织、开展培训、宣传动员、农户申请、收集信息、实地测量、绘制图件、确认公示、录入信息、审核颁证、建立数据库、资料归档等程序进行。 10、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争议问题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乡村要依法进行调处,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再进行确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及时调解纠纷,依法进行明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整治后实行规模经营等原因,导致原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确地、确股”或以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按比例分摊等办法确权到农户,暂不确定承包地的“四至”和边界;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 11、关于确权登记颁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需经村、乡级审核,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三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是承包农户灭失的;五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六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12、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的权属关系确认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由二轮承包户主申请。对原户主死亡的,按配偶、子女顺序确定申请人;承包农户已分家另立户主,承包地经营权未分割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承包经营权已分割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或认可的,按现实确认户主,并按各方认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13、关于互换、转让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颁证问题对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之间自愿进行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 14、关于茶园、草地是否确权登记颁证问题 茶园、草地如果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列入计税面积,应进行确权登记;如果不在二轮承包面积中,暂不进行确权登记。 15、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时间界限问题 确权登记颁证的起始时间以颁发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时间为准。到期时间,暂统一填写为二轮土地承包期到期年限。 16、关于抛荒后被转包土地的确权问题在农村税费改革前的二轮承包期内,有的农户为不承担税费,主动放弃承包土地,导致耕地撂荒,后由村委会收回对外发包或承包给其他农户;有的农户将承包地自行交由他人耕种,但是二轮承包合同并未调整,目前双方都要求确权登记颁证。 调处方法。对原承包户二轮承包期内土地抛荒后由集体收回并重新发包的土地,二轮承包合同未变更的,在协调处理好后期承包人承担的税费负担后,对原承包户予以确权;二轮承包合同已变更的,先按现状登记,无争议的确权到集体,有争议的暂缓确权;对个人口头协议转包的土地,原则上确权到原二轮承包农户,对已变更关系有书面协议的,按现状登记,无争议后再确权。 17、关于村、组对承包自行小调整的确权问题在二轮承包期间,有一部分村、组按照自定的村规民约,村或村民小组对承包耕地实行一年一调或三至五年一调的小调整,农户实际承包面积与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不相符。 调处方法。按照尊重农户意愿,尊重现状的原则,村民组内对小调整后土地没有矛盾的,依据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存在矛盾并且没有协商处理好的,暂且搁臵,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18、关于被征收和挖压占用土地的确权问题 二轮承包期间,由于农村道路、水利兴修、绿化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举办企业占用农户承包地,过去多数是无偿或低标准补偿,土地一直没有调整或调整不到位的农户,现在要求按原承包合同面积确权。 调处方法。对于已办理征用手续,变为建设用地的,通过村民组内部充分协商调整土地或采用货币化补偿两种办法加以解决;对村内修路、挖塘等公益事业占用农户承包地的,所占用地的村委会有承诺要调整的,按受益面积分户均摊或货币化均摊,已补偿到位的,不再确权。对没有变更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原承包关系登记确权。 19、关于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耕地的确权问题调处方法:一是二轮土地承包之外的耕地,原则上不予登记,新增复垦的土地,以集体名义确权;二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一致同意确权的,且没有矛盾纠纷的,则先确定地块到农户,再登记确权。三是对测绘多出二轮承包合同面积的土地,按照同增同减、同升同降的原则确权到户。 20、关于农户农转非和农户在承包地上违规建房土地的确权问题 家庭人口已农转非,或者全家迁走的原农户,要求按二轮承包地给地确权。农户过去在耕地上违规建房,土地性质改变,确权难以操作。 调处方法。农户全家户口转入到设区市以上城市、承包地由村组收回的,不予确权。农户户口迁入小城镇,承包地没有收回,继续确权登记;对违规占地建房的不予确权。 21、关于承包农户家庭消亡,子女主张承包权的确权问题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由于迁出、婚嫁、死亡等原因导致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登记为集体土地。若承包人和子女登记在在一个户口本上,则登记确权颁证。 22、关于土地规模流转“四至”界限变动土地的确权问题 一些规模流转的土地,土地经过整理后,原有“四至”界限变动或消失,虽然可在大的区域内按比例同升同降,但是部分群众不认同,群众争议较大,仍要求明确“四至”,增加了确权难度。 调处方法。一是尊重农户意愿,依据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面积,重新划定后确权颁证;二是不能重新划定的,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23、关于委托别人指界签字的土地确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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