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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评估报告 一、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深圳市人民政府评估总分为798.27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687.22分)111.05分,在全部评估的100个城市中排名第4位,在东部区域48个城市中排名第4位。该市政府得分按一级指标分析见表11-65。表11-65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级指标评估得分分析表指标分析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监督与问责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得分9063508789.3110.8681.1184.86142.14与平均分差7.1915.784.0814.8120.2812.887.6614.3913.99与最高分差-8-9-28-8-8.8-6.86-5.37-4.95-25.84排名154384917151010表11-65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级指标评估得分分析表每项一级指标换算成百分比并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得出图11-65。图11-65 深圳市人民政府评估得分与全国平均得分比较图可以看出,该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监督与问责、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这九个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该市政府在这九个方面评价均较高。二、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分析在2017年度法治政府评估中,深圳市得分为798.27(总分1000分),在全国100个城市中排名第4位,在东部区域48个城市中排名第4位(在2016年全国法治政府评估中,深圳市得到773.08分,全国排名第2位;2015年度评估中,深圳市得782.88分,全国排名第1位)。这一评估结果反映出,在全国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一直位居全国前列,但也有一些问题可以改进,尚有一定进步空间。(一)成绩1.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表现突出评估结果显示,在“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一级指标下,本年度评估深圳市得到63分,比全国平均分高出15.78分,排名第4位;在2016年度评估中,深圳市在“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指标下得到62分,比全国平均分高出22.61分,排名第2位;在2015年度评估中,深圳市在“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指标中得到74分,比全国平均分高出40.67分,排名第1位;在2014年度评估中,深圳市在“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指标中得到70分,比全国平均分高出40.05分,排名第3位。这说明深圳市在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方面的工作处于全国前列。具体来说,深圳市政府日常工作对依法行政的重视程度高,依法行政的考核与培训到位,值得其他城市借鉴学习。2.政务公开工作有所进步本年度评估结果显示,在“政务公开”一级指标下,深圳市得到110.86分,比全国平均分高出12.88分,排名第17位;在2016年度评估中,深圳市在“政务公开”指标下仅得到87分,比全国平均分低5.88分,排名仅为第71位;在2015年度评估中,深圳市在“政务公开”指标下得到105分,比全国平均分高出7.50分,排名第33位;在2014年度评估中,深圳市在“政务公开”指标下得到87分,比全国平均分高出4.29分,排名第47位。对比连续四年的测评结果可以看出,深圳市在行政决策工作当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维护、政府数据开放、依申请信息公开等工作有了较大改进。3.行政执法良好工作势头得以保持本年度评估结果显示,在“行政执法”一级指标下,深圳市得到89.30分,比全国平均分高出20.28分,排名第9位。在2016年度评估中,深圳市在该一级指标下得分88分,比全国平均分高出18.49分,排名第9位;而在2015年度评估得分64分,比全国平均分高出1.20分,排名第48位;2014年度评估得分仅为57分,比全国平均分低7.64分,排名第64位。对比连续四年的测评结果可以看出,2016年度深圳市在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2017年度保持住了上年度的良好势头,表明深圳市在行政执法队伍、执法程序、执法制度以及执法状况等方面的工作有所改善。(二)问题1.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工作有所下滑在2014年度评估中,深圳市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一级指标下得到了56分,比全国平均分高11.19分,排名第22位;2015年度评估中,深圳市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指标下得到62分,比全国平均分高18.54分,排名第10位;2016年度评估中,深圳市在该指标下得到65分,比全国平均分高出14.24分,排名第13位。但本年度的评估结果有所下滑,在该指标下得到50分,比全国平均分高4.08分,排名第38位。具体来说,近年来深圳市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等工作出现一定下滑,没有保持住良好发展势头,存在一定问题。2.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工作存在反复本年度评估结果显示,深圳市在“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一级指标下得到了84.86分,比全国平均分高14.39分,排名第10位;同样,在2015年评估当中,深圳市在该指标下得到了88分,比全国平均分高34.30分,排名第4位。但在2016年度评估当中,深圳市在该指标下仅得到66分,比全国平均分低2.10分,排名第60位;在2014年度评估中,深圳市在该指标下得到53分,比全国平均分高出5.89分,排名第25位。这表明,深圳市在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的工作表现存在反复,没有形成化解社会矛盾与解决行政争议的稳定良好态势,仍需改进。-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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