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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管理规定参考范文 202x年x月x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依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_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职工,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及职工;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及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职工。 第三条 特殊工种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在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现场环境等方面存在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因素,经原国务院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和肯定时期内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目范围内的工种岗位。包括高空及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岗位,井下、高(低)温工作岗位和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以及常年在海拔35 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等工作的岗位。 第四条 与其他行业企业已明确的特殊工种具有相同生产方式方法、生产作业条件等标准的工种,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有关特殊工种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跨行业工种比照执行。 第五条 企业特殊工种备案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亮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企业特殊工种登记备案,并负责全市特殊工种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特殊工种的登记备案工作。 其次章特殊工种备案 第七条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应对本单位特殊工种岗位设置状况和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及变化状况进行备案。 第八条 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备案。企业应在每年6 月份前对本单位特殊工种岗位设置状况,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县区要在次年的3 月份前将上年度本地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备案状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范围、特殊工种岗位设置状况(包括工种名称、定员人数等)、本年度特殊工种岗位定员申报核定表、企业职工花名册、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书(国家有准入要求的工种)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 (二)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审核,实行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对行业界限、工种名录不清和工艺设备、劳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实地核查确认。 (三)公示。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特殊工种名称、定员人数和职工名单,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7 天。 (四)备案。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特殊工种岗位定员申报核定表、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上加盖公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各存一份。 第九条 原未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和新建企业申报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备案,县属企业按第八条第(一)项要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行备案;市属企业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备案。 第十条 企业生产经营或生产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对特殊工种作业产生影响的,应准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状况。企业停产、半停产及其他缘由,职工未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如下岗、离岗疗养) 和未缴纳养老保险保险费期间,不申报备案,不记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备案。已进行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备案的企业,应对本单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状况进行备案。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实行跨年度备案的方法,每年对上年度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状况进行备案。 职工特殊工种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上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备案表; (二)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拟备案职工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对拟备案人员的姓名、现从事工种、从事本工种时间等状况在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天。 (四)备案。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备案表上盖章,一式四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职工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核定登记后,特殊工种岗位设置和定员人数未发生变化的,再次申请备案时,只需报送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备案表;年内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要准时报送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岗位变换登记表。特殊工种设置或定员数发生变化的,应依据首次申报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再次申请核定登记。 第十三条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因各种缘由离开企业的,在离职、离岗前,企业应为其办理特殊工种终止登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企业要严格依据特殊工种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本行业特殊工种名称、性质、范围、劳动条件等,清理特殊工种设置,规范特殊工种名称,准时建立登记报告制度,不得任凭降低特殊工种的申报条件,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殊工种备案的组织领导,严格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定期对企业特殊工种实际变动和申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特殊工种备案管理制度,建立特殊工种人员状况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的行为。特殊工种人员状况数据库应包括特殊工种岗位设置状况和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状况等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各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和企业要加强对职工档案的管理。企业和职工违反本方法规定,在特殊工种管理中弄虚作假、撤换档案材料和涂改、伪造职工档案的,一经发觉,暂停该单位特殊工种登记备案和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等工作;已办理特殊工种备案或退休的人员要清退回原单位,追回冒领的养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判,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凡在特殊工种备案管理和退休审批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峻失职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方法实施前,企业原执行特殊工种的相关材料要按规定严格管理,经核定备案的特殊工种时间与原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对本方法实施前的特殊工种备案与审批,应以职工档案的原始记录为认定依据。对职工档案中记录不全或没有特殊工种记录的,可供应原始的工资发放凭证、车间岗位设置记录以及能体现特殊工种岗位的发放补贴表等材料进行确认。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等不作为办理特殊工种备案的依据。 对从事特殊工种基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界定,仅限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和技术人员。 其次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特殊工种备案及退休审批可参照本方法执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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