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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莱茵体育: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莱茵体育重组预期20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冯晟律师参加20_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20_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20_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_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并于20_年9月11日进行了提示性公告,于20_年9月12日进行了补充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_年9月14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_年9月13日20_年9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_年9月14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_年9月13日下午15:00至20_年9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会议室。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1.关于修订的议案;2.关于修订的议案;3.关于修订的议案;4.关于修订的议案;5.关于修订的议案;6.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示性公告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截止20_年9月7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697,997,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14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为696,257,1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05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为1,739,8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50%。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单项议题进行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TCYJS20_H1153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办律师:赵 琰签署:承办律师:冯 晟签署: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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