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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调整的资源配置透析 作者:张流柱 单位: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 自2009年起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了消费型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对于学校、科研院所或机构等这些不属于盈利行业的主体所进口的科研仪器或教学用具不征收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进出口关税政策我国自1998年起就规定凡是属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规定权限内进口的自用生产设备其关税和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免除,同时对于随生产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零部件等也给予同样的待遇,对于非营利机构诸如学校科研机构等进口的自用科研教学用仪器设备也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出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记入当期损益前,根据研发费用的50%予以扣除,在形成无形资产之后则根据无形资产成本的120%进行摊销;对于企业用于职工培训教育的经费成本支出,可以扣除的金额为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对于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引起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进行;对于以股权投资方式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的企业2年以内其投资额的70%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率按照15%的税率进行征收;对于社区集体企业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技术转让所得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对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享受减半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营业税和其他税种政策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对于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计的研发中心等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中所获得的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对于国家大学科技园区、科技企业以无偿或出租的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土地、房产等免征土地税和房产税,并对这个过程中获得的收入也给予免征营业税待遇。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资源配置优化的现行税收政策评价 增值税负担过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直接消耗的物资原材料少,而在技术引进、研究开发、设备升级和技术推广方面的投入较多,而根据我国增值税税法的相关规定,这些领域不属于生产型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畴。一份调查统计资料显示,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信息传输、软件行业和计算机服务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的增值税税收比重为14.6%,科学研究、技术服务行业的重点税源企业的增值税税收比重为13.3%,这与同期所重点监控的其他行业的税源企业的平均3.5%的税收比重相比明显偏高。虽然在中部六省和东北部老工业基地进行了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和改革,但其主要的是针对老工业基地的传统行业的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中小型企业和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并没有得到显著的降低和改善。相关的税收返还手续、资格审查等手续复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实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提别是先征后返的方式,由于其返还手续和审查过程复杂漫长,无疑加重了企业退税的难度,一般需要经由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和财政局等多加单位和结构进行联合认定,过多的审核环节和复杂的手续有时令人望而却步,就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即征即退做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需要财政局和国税局长时间的审核和逐级汇报。此外对于新成立企业的税款退抵一般需要一年的时间才能退还,同时对于退还税款的用途是否用在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科研开发上也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后续管理和监督,因而在实际退税审核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同意见和分歧。税收优惠政策领域在所得税方面过于集中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中对于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投企业投资给予了很多优惠。但我国的税收制度从结构上看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一般要以企业盈利为前提,很显然这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特别是研发周期较长的特点是不相符的,因此使得相当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并且使得正处于资金需求程度最高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另外,所得税优惠政策享有的资格确定、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等操作问题在实际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因此真正能够享受到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范围都不足。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过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是单单依靠自身的力量所能完成的,还需要相关学校科研机构、社会资本以及科技中介机构等的支持,而现行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税法条款规定了国家对于大学科技产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有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的优惠,并且对于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企业仅限于创业投资企业,诸如其他相关的产业合作研发机构则没有资格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薪酬等方面也欠缺相应的优惠措施和激励手段。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资源配置优化税收政策调整的建议和对策 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水平自2009年开始实施和执行的全面增值税转型改革,应该进一步的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突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导向,应考虑将技术推广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纳入到增值税抵扣范围内,从而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在操作上可以参考物流领域的交通运输费以一定的比例予以扣除,对于高科技产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应该适当放宽,将年销售额限定的标准适当地下调。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将这种做法推广和延伸到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个上下游链条,从而降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链条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产业自主技术创新所得税激励机制首先,是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品、项目和交易环节给予所得税优惠。目前税法中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低所得税税率的条件是企业必须拥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但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知识产权的培养和拥有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在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知识产权培育的这个过程应该着重加强对于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和交易环节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不仅有利于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够通过一个项目、一个产品来实现对整个产业链条的拉动和提升。其次,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要允许提前提取的方式进行,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产品销售额的3%到5%左右来提取技术研发费用,对于重点产品或核心产品的提取比例可以适当地进行追加,从实践操作性上来讲它比目前的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办法更容易操作;再次,科研培训费用可以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予以扣除。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增加了很大的幅度,然而实际情况是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高新技术一把需要巨额的培训费用,而采取简单的方法将其计入到职工培训教育经费中显然是不合适的。最后,应该允许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税前科研开发准备金制度,这对于目前虽然生产规模不大但很具有增长潜力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作用和意义特别重大。应该允许其根据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在高新技术企业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创新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可以适当地提高其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基数或者适当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而对于科研成果奖励所得应该予以减免,同时对于与产品研发挂钩的技术分成收入也应该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优惠。改善和优化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监管上的相关制度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和监管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优惠政策享有资格评估和考核分析部门或机制流程。科技部门应该联合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创新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监督其返还税款的应用领域,如果发现没有真正地用于研发的应该责令其退还优惠税款并予以其他方面的惩罚。形成某种机制定期地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及其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和对策以实现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制度体系的长期持续改进和完善。培育和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经济环境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该主要通过市场手段和途径来进行资源配置,税收手段只是政府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一种间接手段。目前通常所采取的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实践上来看非常有效,但这个过程中各执行主体要加强沟通协调,科技部门主要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相关资格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税款返还申请,同时还要监督其返还税款的使用情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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