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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和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火灾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二章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须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单位防火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消防管理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日程; (二)组织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组织的领导工作,并负责解决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四)组织领导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防火安全检查,解决火险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发生火灾时,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召开事故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措施。 第五条 各单位所属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部门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根据本部门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制止; (三)经常组织职工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和有关消防工作文件,加强消防法规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对所辖防火范围经常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五)发生火灾时,积极组织职工扑救,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清火灾的原因。 第六条 各工种、各岗位要确定一名防火责任人或防火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工种、本岗位的日常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工种,本岗位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工作,下班时拉闸断电,清除废旧可燃、易燃物,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三)定期组织职工维护保养设置在本工作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发现着火时应及时扑救,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情况。 第三章 防火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在单位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和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二)贯彻落实单位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执行消防法规和各项消防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负责组织动员、布置消防安全工作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协调解决火险隐患; (三)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培训消防骨干,总结、交流消防工作经验。 第八条 各单位可按照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一、二配备消防专职干部;职工人数少的单位,可配备或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并要确定一个相应部门为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简称消防工作组织)。专职消防干部和消防工作组织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办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事务; (二)对基层单位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疏散方案及有关消防工作文件,编辑消防工作简报,建立和管理消防工作档案; (四)负责掌握本单位建筑布局、耐火等级、用火用电、物资贮存、生产和工作性质、重点防火部位、防火责任区、消防给水、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信道以及火险隐患存在和变化的情况; (五)组织职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和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学习、训练和演习; (六)负责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检查工作和开具动火证明; (七)负责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整改火险隐患,负责购置、配备灭火器材;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内装修)等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中的消防安全工作; (九)在防火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用火、用电和其它不安全操作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对有发生火灾危险的因素,有权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十)发生火灾时,应积极组织扑救,并组织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第九条 各单位为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可建立义务消防队。其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学习消防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定期进行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提高灭火技能,做好执勤备战工作; (二)经常开展防火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熟悉掌握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消防水源、通道、灭火设备和灭火器材情况; (三)了解灭火作战方案和扑救火灾的岗位及任务; (四)在扑救火灾的同时应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人员,疏散物资;公安消防队到场后,向其指挥员报告火场情况,并协助灭火,维护火场秩序; (五)灭火后,保护火灾现场不受破坏,并防止死火复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根据“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不留死角”的原则,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性质、任务、作用和特点,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区,并建立健全严密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对电工、电气焊工、油漆工、木工、锅炉工、仓库保管员、制景人员等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以及新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利用工作简报、黑板报、墙报、宣传栏、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电影、知识问答、竞赛、演讲会、举办消防业务知识培训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职工进行普遍的宣传教育;抓住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消防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以及火灾案例进行重点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当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举办的各种消防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消防职责的分工,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一)各单位每季度组织保卫、技安等人员共同检查,部门每月检查一次,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区每周检查一次,岗位每日班前班后检查,消防干部经常检查; (二)夜间值班干部和值班巡逻人员负责夜间消防安全检查,单位定期组织夜间抽查; (三)根据季节的不同特点以及在重大节日期间,由单位领导组织并参加全面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予以解决; (四)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是: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管理贮存,逐级防火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平面布局、水源、道路、消防工作组织是否健全,消防设备、器材是否完备好用,整改火险隐患情况和职工群众对防火安全重视情况等; (五)各级检查人员在消防安全检查后,均应作出检查记录,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逐件登记、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限期整改,并报请领导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夜间值班干部和值班巡逻人员,要严格遵守下列职责: (一)值班干部要不定期地进行夜间抽查,督促值班巡逻人员尽职尽责,并负责指挥处理已发现的火情; (二)值班巡逻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检查火源、电源情况,熟悉防火重点部位和消防水源、灭火器材分布情况,发现火险隐患或漏洞要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并报告领导,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并积极扑救;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分布合理,使用方便,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定点、定人、定时间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五章 消防技术防范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六条 下列部门和场所应安装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录音、录像、控制、审听审看、播音、传音、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和变(配)电等技术用房; (二)电影和电视剧摄影棚、电视演播室、剧场、影院、礼堂、俱乐部、音乐厅和排练厅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三)录音录像带、影片、图书、资料和档案等存放场所; (四)精密仪器设备存放和安装使用的场所; (五)物资仓库或价值较高的物品存放场所; (六)带塔楼建筑的广播电视调频发射塔; (七)其它应当安装消防技术防范设施的部位和场所。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的广播电视中心、电影电视拍摄录制场所和机房、仓库等重要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对消防技术防范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施工,不得挤占其经费和拖延施工。 第十八条 需要安装两处以上消防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应当统筹规划,做到系统化、网络化。有条件的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技术防范监控系统联网。 第十九条 凡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配备昼夜值班人员和维修工程技术人员,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总结消防工作,凡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由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的; (二)模范执行消防安全法规、规章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防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四)刻苦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五)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损失的; (六)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挪作它用或损坏的; (二)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违犯消防法规和防火规章,造成火灾事故的; (四)擅自离开值班岗位或玩忽职守,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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