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7页
第2页 / 共7页
第3页 / 共7页
第4页 / 共7页
第5页 / 共7页
第6页 / 共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社会中间层理论的法律重构摘 要:作为一种新兴社会现象,社会中间层组织成为了各类学术研究的共同话题,也导致了空前的争议。通过对既有社会中间层理论的总体性考察发现,以往的法学与非法学研究囿于各自分析方法和建构理念的局限性而忽略了社会中间层组织所具有的公私双重属性,使得社会中间层理论陷入了理想与现实的两难窘境。要破解这一困局,则应从中国的治理实际出发,运用法治思维、规则和制度尤其是经济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构建”。在具体的经济法治建设中,以“主体行为责任”范式为基本路径,把社会中间层的主体地位、行为边界及责任制度加以法治化,是当下中国建构国家治理体系并进而重构社会中间层理论的过程中所开展的一项最为有效的法律尝试。 关键词:社会中间层理论 社团 经济法治 22-13 作为一种晚近才兴起的社会现象,社团现象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多学科的共同话题,也导致了空前的理论争议。中国的研究实践中,社团组织又与治理、公民社会、民主法治等问题密切相关。譬如,关于治理及治理模式的评介、“公民社会”的建构、自由主义与国家建构的争论、民间治理与现代法治秩序的重塑等等,这些都可视为是对上述社团现象的学术回应。因此,社会中间层理论的提出,可以看作是对当代中国在回应这一新兴社会现象的过程中,所采纳的不同于传统公共行政的治理模式的归纳和总结。 可现实情况是,不同国家以不同的方式回应着这种新兴社会现象。 这就决定了社会中间层概念及理论的模糊性和复杂性。同时,社会中间层理论试图触及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一系列基础性问题,它借助了一些重要的西方理论,但却又与之存在着分歧,其外部形式契合了当代法治的应然追求,可内部逻辑却无法自圆其说。由此可见,既有社会中间层理论的科学性应当受到批判和质疑。 由于继受了社会科学领域的前沿成果,法学中的社会中间层理论研究从一开始就与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等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治理等问题的研究合流,并与之衔接交融。尽管在研究重点上法学偏重于关注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兴起对其主体制度、行为理论、责任范畴乃至诉讼体系等方面所可能引致的重要影响,但是我们终究很难想象,一个在源头上就备受质疑的理论体系如何能够有效地适用于法学研究及其相应的制度建设。因此,发现社会中间层理论实存的内在矛盾和现实困境,或许是一个最恰当的选择。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准确地估量这一理论的实际价值,并进而思索其未来可能的出路。从法学视角看,社会中间层的兴起是一个拓展私权空间、发展民主法治的过程,而基于社会中间层理论的困局以及寻求可能出路的必要性,我们需要求助于具有特殊强制力和普遍公信力的法律来重新设计和建构一套符合法治精神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社会中间层理论。然而,已有研究并没有进一步回答这样的问题:法律何以能够成为当下中国重构社会中间层理论的最为有效的制度机制?重构社会中间层理论的具体法律路径和方法是什么?基于此,笔者首先对既有社会中间层理论进行一种总体性理解,在此基础上分析社会中间层理论的内在矛盾及其可能的出路,最后尝试从法律层面尤其是经济法律层面对社会中间层理论加以重构和完善。 一、对社会中间层理论的总体性认识 肇始于上世纪7080年代的全球社团革命,引发了学术界对社团组织的高度关注。一时间,“民间组织”成为各类学术研究的共同话题。在这些研究中,“市民社会论”率先成为探讨民间社团总体变迁的一种主流模式。参见Gordon White,Jude Howell and Shang Xiaoyuan,In Search of Civil Society:Market Reform and Social Change in Contemporary China,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208. 之后,大概是由于套用西方理论解释中国问题所必然面临的“水土不服”,参见Chamberlain, Heath B,Civil Societ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1998,39,p68. 研究者们要么放弃了市民社会理论,转而诉诸于“治理理论”、参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载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6335页。 “法团主义”参见陈家建:法团主义与当代中国社会,载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 或“第三部门理论”参见王绍光、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中国人的结社版图,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来解释中国的社团活动;要么则在修正传统市民社会理论的前提下阐发各种观点,如“准市民社会”、“国家领导的市民社会”或“第三领域”等理论模式。具体论述可参见He Baogang,The Democratic Implications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 ST.Martins Press,1997;Frolic,B.Michael,State-Led Civil Society,Timothy Brook,B.Michael Frolic(eds.),Civil Society in China,M.E.Press,1997;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五章。 但由于第三部门系统研究的成果偏少且水平参差不齐以及“治理理论”、“法团主义”等学说同样源于西方的原因,上述理论模式也都受到了学者们不同程度的质疑。对法团主义的质疑可参见Foster,Kenneth W,Embedded within State Agencies: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YanTai,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2002,47,pp6263。对治理理论的质疑可参见王诗宗: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在此背景下,基于实证研究而提出的“行政吸纳社会学说”参见康晓光、卢宪英、韩恒:改革时代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行政吸纳社会,载王名:中国民间组织30 年走向公民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87337页。 以及通过拓展和修正该理论而提出的“利益契合”概念参见江华、张建民、周莹:利益契合:转型期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以行业组织政策参与为案例,载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3期。 等又成为了当前社团研究的一些新的分析框架。 反观既往研究,尽管用以解释中国社会中间层现象的视角多种多样,但最具代表性的还是“公民社会”理论范式和“行政吸纳社会”理论范式。其中,前者注重哲理思辩,认为中国的社会中间层组织有可能在当下的治理体系中“未意图扩展”,进而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独特的、符合“中国理想图景”要求的市民社会发育及民主转型模式。参见邓正来:“生存性智慧模式”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既有理论模式的检视,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2期。 后者强调实证分析,在通过实地调研后指出,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关系类型是一种“分类控制体系”;在这一体系下,国家允许某些类型的社会中间层组织合法存在,但不允许它们完全独立于国家之外,政府与社会中间层组织之间仍旧呈现出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参见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应当说,这些林林总总且论证相似的表述都是学术界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审视变化中的中国社会中间层现象的重大理论思考,它同时也反映了研究者们对社团现象的兴起给当下中国经济社会所可能带来的重要且深刻的影响的密切关注。毋庸置疑,这些描述对于加深人们对转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促使学术界更进一步思考这一关系中的相关重要问题。社会中间层组织的法律研究正源于此。 社会中间层组织虽然往往被视为是一种与治理、公民社会、第三部门等理论相关联的社会现象,但当其涉及竞争秩序、经济稳定等公共利益时,是否要受到相关约束,并在法律上作出相应安排?应当如何对社会中间层组织的权利(力)行使加以法律规制?这些问题都与非法学学科领域的关注重点有所不同,需要法学界对此作出回答,尤其需要经济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学开展具体深入的研究。 从最初的研究动机和目的上看,法学对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关注源于学术界对民主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思考。具体的研究实践中,受当代国内社会科学界主流学派对社会中间层组织研究方法和路径之不同的影响,法学视角下社会中间层组织的研究思路也相应地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径路:一种是立基于西方理论,主张建构由民间组织作为主导力量的“中国市民社会”,并使之成为我国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和基础;另一种则是从中国现实出发,强调以现行民间组织法律法规为依据,客观分析我国民间组织的法理基础、管理模式以及未来发展路径等问题。应当说,这些论述通过论证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组织的合法性等问题,使得我们对中国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这方面的代表性文献如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马长山:全球社团革命与当代法治秩序变革,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马长山:法治进程中的“民间治理”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关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吴玉章:民间组织的法理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等等。 由此可见,无论从非法学或法学的角度看,社会中间层问题都十分复杂,在理解上也存在诸多分歧,只是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受到相关约束并在制度上加以体现和安排时,法律的作用应当得以凸显。同时,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兴起,引发了人们对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及分界的重新思考,涉及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涉及作为上述学科之交叉结晶的法社会学、政治经济学、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由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理念,贯穿于经济法的各类理论和制度之中,因此,对社会中间层组织的研究在经济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 从研究脉络上看,社会中间层组织纳入经济法视野首先归因于研究者们对整体性危机的解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等问题的关注和研讨。之后,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化,经济法学界开始思考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兴起对经济法的主体制度、行为理论、责任范畴乃至诉讼体系等方面所可能引致的重要影响。于是,社会中间层概念及理论有无必要引入经济法结构之中?社会中间层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何?其在经济法上的地位当如何界定?等等,所有这些都成为现代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大学术课题。由于社会中间层组织的目的、功能与性质等与经济法的理念、宗旨、价值等高度契合,因而,随着整体性危机转变为以特定群体为主的利益冲突时,在形式上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的“另一种力量”社会中间层组织则转变为克服“双重失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约束和规范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最佳制度载体。这是经济法学研究中既有理论的基本逻辑。 上述这些表明,社会中间层组织的非法学研究重视描述和解释,它指出了当下中国国家与社会结构调整或重组的现实目标、可能方向与政策含义,其理论关注主要集中在社会中间层组织的管理模式、与政府的互动关系等方面。而社会中间层组织的法学研究却强调规范和建构,它特别关注了社会中间层之兴起对其相关理论及制度所可能带来的重要且深刻的影响。其所涉命题主要集中于社会中间层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法律性质以及权力(利)运行边界等方面。很明显,立基于解释视角的非法学研究由于较少关注社会中间层组织规制制度的具体建构,从而使得其塑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