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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全力服务廉政建设近些年以来,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有利于加强单位的财务监督,明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干部考核任用机制。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审计成果转化方式,在加强干部管理、服务领导决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目前情况看,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但在审计实践中发现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加以研究和解决,以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更好更快发展。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的不足 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限长,审计时间跨度大,很难保证审计质量。很多干部的任职期都较长,少则两三年,多则十几年,审计部门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一次性对几年甚至十几年来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及基建项目等各项内容实行全方位审计的难度较大,加之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已由账面转移到账外,违法违纪问题变得更加隐蔽,单靠一般的审计方法很难发现问题,使得不少违法违纪问题在审计检查中成为漏项,这样也就无法出具反映真实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离任接任领导干部财务等事项交接不规范。目前在干部交接过程中还有存在遗留问题多,责任不易分清等问题,给经济责任审计带来了很多困难。由于干部任用要求到位时间紧等原因,有的离任、接任双方财务等事项交接不彻底,不完整,使一些问题未能在交接中予以认定和查明,有的甚至不办理交接手续。如应收债权是否能收回,未入帐债务是否登记齐全,固定资产帐实不符的原因等等,而审计人员又不可能对每笔债权债务及固定资产逐一核实、清点,从而加大了审计人员的工作量,影响了审计结果中离任接任领导干部的责任划分,最终影响了审计质量。 “先离任后审计”的方式,影响审计监督时效性作用的发挥。现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大部分是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的,此时被审计对象已经因升职、转任、退休等离开了原工作岗位,即我们经常说的“先离后审”,这种方式无法真正给干部管理部门任用和选拔干部提供客观依据,离任领导也谈不上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这样,离任审计就会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往往使审计流于形式。采取“先离后审”的方式,一是缺乏时效性,使审计的监督作用大打折扣。先离后审,审计人员就不能及时发现被审计人员在任职期的违规、违法行为,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影响了审计的监督作用;其次事后审计的审计结果可能导致工作被动。在对被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被审计人员已经升职、转任或退休等,一旦发现有违规违纪的行为发生,就会让工作陷入被动,因为干部管理部门是在没有全面了解被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履行其他经济责任情况下作出的人事调整。当审计出重大问题的时候,再改变人事调整政策恐怕很难,会给各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被审计人员已升职或者退休,要追回损失,更是不现实。 履职责任多,审计评价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评价就是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及所在单位的内控制度、管理情况等作出综合性评价。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体现,是组织人事、纪检部门认定领导干部功过是非的主要参考依据,事关领导干部前途命运,因此显得更加重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恰当准确、客观与否,关系到审计结果报告的质量,也关系到审计的风险,更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使用的决策方向。但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评价体系,没有统一的评价指标,审计人员也就无法对领导干部进行好坏评价。如何客观、准确、具体地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事项进行评价,一直困扰着审计人员,特别是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的评价方面,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评价体系,没有量化界定,审计一线人员难以操作。 审计成果的利用率低,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未能全面发挥出来。一是对有问题的离任干部处理较轻。有些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虽然违反了财经制度,但本人没有贪污腐败行为,增加了处理的难度,大多是以批评教育为主。二是对接任干部警示作用较小。由于接任干部在思想上存在着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往往对离任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出现屡查屡犯的现象。如内控管理不严,财务管理不规范等等,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约束作用的发挥。三是经济责任完整的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审计评价有失公允。我们当前格式化的审计评价过于简单,只言片语,难以概括被审计对象多年的是非功过,明显的缺乏说服力,对干部管理部门选拔任用干部不能提供充分的参考依据,确实难以起到作用。 二、适应新常态,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创新,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一是实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事项报告制度,建章立制,规定限额内的重大收支事项、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的民主决策程序和效果等经济责任事项及时报审计部门备案,将事后监督逐步转变为事前、事中监督,变为经常性监督,防患于未然,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预防控制作用;二是搞好结合审计,在常规性的审计项目中关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往往与同级审、其它财务收支审计在时间上有一定的规律,审计机关在实施常规审计项目时可以搞结合审计,特别关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并将这些事项加以汇总、积累,等该单位领导人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直接利用原来搜集的一些相关资料,这样既解决了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对象任期时间长、审计时间跨度大、审计质量难保证的矛盾,同时也节约了审计资源,降低了审计成本,提高了审计质量,即我们常说的“一次进点,出多个审计成果”。 实行离任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制度。一方面可以规范交接行为,明确责任,避免交接的片面性、随意性,为下一步的后续审计打下良好的基础,审计人员不会再花费过多的时间去明确未交接事项,从而提高了审计项目进度;另一方面为审计结果中审计评价提供了客观依据。 强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推行离前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行部门联动,成立一个由党政有关领导参加,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布置、反馈和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党委、政府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规模;干部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共同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再提交地方党委、政府批准,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部门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做到不审计、不离任、不重用,参考审计结果,再决定人事去留。将“离任审计”的观念转变到“任职审计”的观念上来,强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其他常规审计相结合,实行离前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在任免、调离、退休之前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免除经济责任,不得任命新职务,不得办理离岗手续,防止离任审计走过场,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真正成为干部管理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保持高度的审计职业谨慎性,做到依法履职履责。具体做到:一是明确评价范围。坚持审计什么评价什么,不属于规定审计范围之内的事项不予以评价。二是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添加任何个人感情色彩;没有足够的证据作支持的审计事项不予评价。三是评价尽可能用量化标准说明问题,从而来表达事实,进行评价,不可脱离数字这种表现形式去盲目评价。四是在评价中要注意分清工作和经济上的失误。是属于工作失误还是违法违纪行为,是集体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力求准确无误。五是对无法准确评价的事项,要用写实的方法在审计报告中列明。除此之外应尽快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加大问题整改落实和追责力度,推动成果转化最大化。一方面审计部门要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执行力,推行审计结论落实督察预警制度,确保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及时、全面落实。第二要积极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集体谈话制度,由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的现任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财务负责人参加,凡是审计出问题的,对责任人要坚决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处理,该诫勉谈话的由组织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该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该依法处理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能迁就照顾。第三加强经济责任相关制度建设,完善经济责任评价体系,使对被审计者的评价更加真实、完整、客观,确保审计结果的参考性。第四尽快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扩大审计影响。使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提高审计结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打造阳光政府,促进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行政。第五让审计成果进入决策层。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党政领导汇报,把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进行综合、汇总,实现审计成果由量变到质变的转换,引起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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