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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合同 质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 出质人(甲方):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 质权人(乙方):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 为确保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_元,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年_月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货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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