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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详解 目录 1 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2 保税物流中心的分类o 2.1 保税物流中心(A型)o 2.2 保税物流中心(B型) 3 保税物流中心型和型的区别保税物流中心简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自用型物流中心和公用型物流中心。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自2004年8月起,海关为简化国内通关环境,提升国内区域竞争力,在苏州及上海外高桥设定专属区域,执行保税物流中心运作模式,类同香港之退税政策。保税政策:境外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全额予以保税(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物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出口退税政策:国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视同实际出口,实施入中心即退税政策,国内货物既包括进入中心进行仓储配送的货物,也包括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运输成本更低:在以手册完成报关后,相关运输模式以普通货车即可,不需要海关监管车,运输成本成低。保税物流中心的分类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1、申请物流中心(A型)的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六)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七)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2、申请设立的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六)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3、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一) 申请书;(二)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九)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十)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十一)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4、物流中心(A)型的验收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核验收。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1、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2、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3、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4、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5、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6、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一)申请书;(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7、物流中心(B)型的验收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进行审核验收。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保税物流中心型和型的区别保税物流中心是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A型是指以一个物流公司为主,满足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物流需要开展保税货物仓储、简单加工、配送的场所;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公共型场所,是海关封闭的监管区域,即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按照出口加工区监管模式实施区域化和网络化的封闭管理,并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A型与B型的区别,大致是说A型由一家企业作为经营主体,由他向海关总署申请,如NOKIA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项目;而B型类似于物流园区的概念,可以有N家企业入驻,同时经营,需要由这个园区的管委会向总署申请,许可也是批给这个园区的。在海关政策方面,区港联动、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大致相似,基本体现以前的“进口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两仓合一的功能,进口的货物进入区港联动、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即可实现对外付汇,出口的货物进入区港联动、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即可申请出口退税。能立即办理出口退税是非常具有诱惑力的一个优势。但当前因为海关总署与国税局在沟通方面有一些问题,政策执行起来还不是很顺畅。很多企业都处在观望中。但区港联动、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对于普通保税区、保税仓库、监管仓库的冲击的毋庸置疑的。每一个关注国际物流的业内人士都应该仔细研究相关资料。建设B型保税物流中心,有利于引进跨国公司、知名企业、国际新兴产业等大型项目投资,提高招商引资的档次和水平。有效整合物流资源,推进物流中心建设,促进供应链形成,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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