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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详解 目录 1 什么是国际合作 2 国际合作的类型 3 国际合作的实质 4 国际合作的基础 5 国际合作的障碍 6 国际合作的保障什么是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指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基于相互利益的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而在一定的问题领域中所进行的政策协调行为。这种定义将合作(cooperation)和和谐(harmony)、冲突(conflict)或纠纷(discord)区别开来。国际合作是国际互动的一种基本形式。国际合作的类型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国际关系形式,国际合作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或样式。随着国家间相互依赖的加深和共同利益领域的扩展,国际合作的程度不断加深,层次不断提高,领域不断扩大,形式不断变幻。依据划分的不同标准,国际合作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按照合作所覆盖的范围国际合作可以分为全球性合作和区域性合作等。只有在国际政治关系具有全球性特点后,全球性合作才有可能提上议事日程。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是国际关系史上第一个具有广泛职能的全球性国际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合作空前扩展,其原因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战后建立的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体系(联合国体系)为全球性合作提供了组织平台。第二,美苏冷战把全球主要政治力量分成两大阵营,即使是区域内的冲突与合作问题也经常需要提交到全球性协调的层次上解决。第三,人口、环境、能源、粮食以及跨国犯罪、恐怖主义等全球性问题的兴起,要求各国在全球层次上进行有效的协调与合作。区域主义(regionalism)的兴起可以看做区域性国际合作发展的标志。所谓区域主义,就是某一区域范围内各个国家强调彼此合作的价值,并且为之作出各种努力的倾向。这些努力包括形成共同的区域意识、扩展相互交往的层次和采取统一的政策行为等,其核心是形成一套区域性制度安排。区域性制度安排的构建过程就是区域化。例如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欧洲中央银行等制度安排为欧洲一体化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制度建设成为欧洲区域化的核心内涵。冷战结束后,区域化与全球化成为并行不悖的两大发展趋势,不仅欧洲一体化运动如火如荼,而且北美和亚太的区域主义也方兴未艾,其标志是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功组建。2、按照参与合作的行为主体数量国际合作可以分为多边合作和双边合作。多边合作在国际关系史上最早可以追溯到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但是多边合作真正成为普遍的国际合作方式,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战后建立了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体系和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支柱的多边经济组织,从而为全球性多边合作提供了基本的组织框架。战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则确立了区域性多边合作的典范。随着多边合作的发展,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在国际舞台上逐渐兴起。根据约翰鲁杰的定义,“多边主义是一种在广义的行动原则基础上协调三个或者更多国家之间关系的制度形式,也就是说,这些原则是规定合适的行动的,它们并不考虑在任何特定条件下各方特殊的利益或者战略紧急情况”。例如,最惠国待遇完全禁止成员国之间的待遇歧视现象,就是经济领域中多边主义的一个典型例子。又如,在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之前,法国和德国坚持捍卫多边主义原则,要求对伊动武必须得到联合国的批准,而美国和英国绕开联合国发动了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从而违反了多边主义原则。双边合作是传统的国际合作方式。但是即使是这种传统的合作方式,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也具有了新的特点。例如双边合作的形式和内容越来越多地受到多边国际条约和国际准则的束缚,类似于1939年苏德互不侵犯条约那样划分势力范围的合作协议在现在的时代条件下几乎不可能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再如双边合作也往往在多边合作的框架内进行,例如法国和德国在欧洲联盟框架内的紧密合作,即所谓欧洲一体化的“法德轴心”。3、按合作目标的广泛程度国际合作可以分为战略性合作和一般性合作。所谓战略性合作,是指在国家战略目标基本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国家间合作。这些战略目标一般涉及国家生存、发展与繁荣的根本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国家对达到战略目标的政策工具或手段也许有不同认识,但是由于战略目标的基本一致,这些国家通常能够通过政策调整来弥合分歧,即使是分歧无法弥合也不会影响相互关系的大局。战后美国与西欧盟国之间的合作就是典型的战略性合作,其根本目标在于维护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全球政治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即使国际环境中发生苏联解体等重大变化,由于根本战略目标的一致,美国与欧洲之间战略性合作的基础也没有发生动摇。一般性合作是指国家在具体问题领域中基于共同利益而进行的合作。这种合作一般具有“就事论事”的特点,此时此刻在此领域的合作并不意味彼时彼刻在彼领域就会进行合作。因为,一般性合作没有战略性合作所具有的超稳定性。随着相互依赖的加深和共同利益的扩展,不失时机地把与主要合作伙伴之间的一般性合作推进为战略性合作,是对政治家和外交家勇气和智慧的考验。当然能否推进战略性合作,最终取决于国家间战略目标的一致程度。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在日益融入国际社会的同时积极推进大国外交,尝试与主要大国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努力。4、按照合作的正式程度国际合作可以分为默契、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默契可以看做一种非正式的国家间合作。与正式的国家间协议相比,默契具有快捷性、简单性、灵活性和隐私性的优点。所谓快捷性,是指默契无须经过各国国内冗长的批准手续。所谓简单性,是指默契无须各国在合作形式或文字表达上进行漫长的讨价还价。所谓灵活性,是指默契不受既有文本的束缚,可以根据情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所谓隐私性,是指默契无须像国际条约那样直接面对国内公众。但是默契的缺点也很突出,即不稳定性,默契对国家行为无法形成严格的束缚。默契缺乏国内政治程序的有力支撑,也无法保证政府更迭时继任者会继续遵守默契,而且表现为默契的国际合作有时与单边行动无法作出明确区分。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进行的合作属于正式的国际合作。国际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与默契相比,国际条约能够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需要各国立法机关的批准,并因此拥有更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多边条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由于国际组织具有常设的组织机构,能够在维护基本国际准则的同时更有效地适应国际环境的变化。5、按合作的领域国际合作可以分为政治合作、经济合作、军事合作以及科技、文化、环境等领域的合作。此外,按合作形成的方式,还有自愿合作和强制合作等。国际合作一般都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是互利的,即合作的各方均确认,采取某种形式的协调或联合有助于维护和促进各自的利益,从而愿意结合在一起。但是也存在非自愿性合作的情况,即一方强迫另一方采取某种合作形式,在这种合作中,国家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国家间利益分配也是不均衡的。国际合作的实质国际合作的实质是国际行为主体在一定的问题领域中所进行的政策协调行为。各个国家都以自身的利益为依据来制定对外政策。由于相互利益的不完全一致,国家所制定的对外政策之间往往出现差异和碰撞,从而使国家间关系陷于纷争状态。为了保障共同利益的实现,国家需要对本国制定的对外政策进行调整,以使自身的政策和其他国家的政策兼容。这种调整往往是双方或多方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例如在欧洲共同体框架内法国和德国以及其他成员国相互之间的政策协调。当然也存在一方单方面进行政策调整的情况,例如冷战期间勃兰特担任联邦德国总理后对苏联东欧国家所推行的“新东方政策”。通过政策调整过程,如果国际行为主体将自身的行为调整到适应其他行为主体“现行的或可预料的偏好上”,合作就会出现。如果政策经过调整后仍然不能适应其他行为主体的利益需求,国家之间仍会陷于纷争之中。不容否认,战后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政策协调比历史上任何时期主要国家之间的政策协调都要广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相互协调的样式、程度、规模都在不断发展。从协调与联合的效果看,确实有利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缓和彼此间的矛盾,推动各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例如欧洲联盟对于促进其成员国国内的工农业发展、对外贸易、金融地位和科技进步均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缓和欧洲宿敌法德之间的矛盾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再如西方七国首脑会议,自1975年举行以来,从一个最初以讨论经济问题为主的协调会议,发展成为议题包罗万象的西方国家战略协调中枢。虽然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政策协调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滞后于发达国家之间的政策协调,但是在某些区域或某些领域中也不乏成功的范例。例如东南亚国家在区域经济问题上的合作和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国在国际石油市场上的协调等等。国际合作的基础国际合作的基础是国际行为主体相互利益的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国家利益关系是国家对外行为的基本出发点。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有对立和冲突的一面,也有协调和重合的一面。国家之间具有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国际合作的现实基础。但是国际合作并不要求国家利益完全一致。如果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完全一致,国际关系就处于和谐状态。在和谐状态中,虽然行为主体仍然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顾及他者利益,但是由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完全一致,一方追求其利益的政策能自动地促进其他行为主体目标的实现。在这种理想化的世界中,不仅任何行为主体的政策都不会损害其他各方,而且任何行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政策都会自动增进其他行为主体的福利,因此行为主体进行合作是多余的。如果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部分一致,也就是说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有一致性,又有冲突性,当共同利益或一致利益大于冲突利益或差异利益时,国家为了保障共同利益的实现,就需要进行相互合作。在这个意义上,罗伯特基欧汉指出:“合作并不意味着没有冲突,相反,它显然是与冲突混合在一起的,并部分说明要采取成功的努力去克服潜在或现实冲突的必要性。”换言之,只有在国际行为主体认为它们的政策处于实际或潜在冲突的情况下,而不是和谐的情况下,国际合作才会发生。正如基欧汉所说的:“合作不应该被视为没有冲突的状态,而应该被视为对冲突或潜在冲突的反应。没有冲突的征兆,也就没有必要进行合作了。”作为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相互关系发展中的一种必然现象,国际合作是人类共同体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产生以后,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特别由于科技革命所产生的巨大引擎作用,人类社会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日益深化,相互依赖使国家间利益关系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局面,国家利益的冲突性和一致性相互交织。国家利益的自动和谐状态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为了尽可能多地实现不断扩展的共同利益,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演变为现实的国际冲突,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合作的障碍国际合作的重要基础在于国际行为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基本一致或部分一致,但是共同利益并不能够保证国际合作的自动实现。共同利益是国际合作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换句话说,没有共同利益,国际合作就无从谈起,但是有了共同利益,国际合作并不必然实现。如果国际行为主体希望达成相互合作,它们还必须克服一系列障碍,包括信息不对称、“搭便车”和对相对获益的关切等。1、信息不对称国际合作的障碍首先来自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这样一种状况,缔约当事人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某一信息,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耗费大量资源,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由于知悉其他行为主体比自己拥有更多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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