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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3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加,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诞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第一条 本合同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月)。 试用期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第二条 依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部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市 路。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工作岗位(工种)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支配乙方执行以下第 项工作制。 (一)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支配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甲方因特别工作需要延长工 (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乙双方协商按工作需要支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六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支配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不得招录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并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别劳动爱护。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规章和劳动平安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支配乙方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平安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训练和培训。 四、 劳动酬劳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试用期间工资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甲方支付的工资应不违反上海市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并依法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员工薪酬实行月工资制度,工资结构由岗位工资、店龄工资及津贴组成,详细标准参照甲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假期。 第十三条 甲方支配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加班加点工资;公休日支配乙方工作又不能支配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加班加点工资;法定休假日支配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四条 甲方支配乙方在每日24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应补贴 元。 第十五条 非因乙方缘由造成甲方停工、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商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支配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在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工作指标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支配违法、不道德或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判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隐秘。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的同意,不得公开和泄露。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甲方规章制度,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惩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将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牟取不正值利益,不得要求强迫乙方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乙方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二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5、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不听从甲方工作支配的; 第二十九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或依据经营状况进行优化调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酬劳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2、 甲方以暴力、威逼、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能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乙双方协商在合同期限届满后15天内办理续订或解除相关手续;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详细内容届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愿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五条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酬劳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酬劳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商定解决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 本合同商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书面申请辞职后最终一个月工作期内,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与乙方解除合同,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补偿。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x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处理。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新的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劳动合同 篇2 一位伴侣到一家企业应聘,签订合同时发觉,90%的条款都是员工(乙方)的责任与义务,除了注明月工资700元之外,竟无一款涉及到企业的职责。看着这样的合同,伴侣只好作罢。 用工合同当然要有员工的责任与义务,但企业同样需要履行职责,只要求员工如何如何,没有企业职责的条款,岂不成“霸王合同”? 用工合同没有企业职责,并非是个别现象,在相当一些企业都有类似的状况。从遵守厂规厂纪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几乎都是对员工的要求,对员工的约束,企业需要履行的职责只字不提,这样的合同不仅有失公正,而且是对员工利益的一大侵害。正因为没有企业履行职责的条款,企业便可有“合法”的理由对员工的工作提出各种要求,即便是超时加班,恶意欠薪,员工也无话可说。消失纠纷、打起官司,员工更是得理不得法,吃着哑巴亏,企业则可堂而皇之地躲避责任。 任何一种合同都是双向的责任与义务,全部的条款也应是双方协商,共同认可的契约。没有企业职责条款的用工合同,明显是既不规范也不合法的。它只能代表着企业一方的利益,是带有霸道性质,又有着哄骗性质的侵权合同。说直接一点,就是企业有意识地为侵害员工利益设下的圈套。员工一旦签下合同,正值权益就没了保障,就会变成企业想捏就捏的“软柿子”。 没有企业履行职责的合同的盛行,当然是因为企业的见利忘法,以牟取单方的最大利益。然而,有关部门对用工合同的监管缺失,也是一种成因。有些地方只要求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只要签了合同便认为是合法的。至于签的是怎样的合同,有无侵害员工利益,是不是符合国家规范的用工合同,就再也不去过问了。少数企业便利用监管缺失的漏洞,在合同的条款上耍手段,一切以企业的利益为核心,想怎么订就怎么订,至于合法性、员工的权益概不考虑。有的甚至把用工合同变成了“生死合同”,变成约束员工的枷锁。 签订用工合同本是为了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双方利益,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没有企业履行职责的合同,只能是企业躲避法律责任的劣招。表面上看企业占了廉价,有了主动,实际上使企业失了信誉,冷了人心。看到如此的合同,求职者谁敢去应聘?企业也就不行能补充到新奇血液,最终必定是以损害企业自身利益而告终。 劳动合同 篇3 甲 方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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