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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股东知情权 证券市场的本质是信息市场,然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证券市场自然不行克服的缺陷,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让投资者充分拥有各种信息,才能使投资者有决心和激情去投资,在市场形成的价格信号引导下实行资金有效配置。作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措施,信息披露始终作为上市公司单方义务来考量,立法者甚少从上市公司股东角度考虑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即给予上市公司股东以知情权。笔者试图从建立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开始探讨目前我国爱护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最终落脚于规范证券市场运行,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终极目标。 一、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学者所构建出的学理概念,并非立法上的概念。股东知情权即股东享有的知悉公司相关经营信息的权利,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义务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客体所指向的是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及其载体。股东知情权内容是指股东享有知悉真实、精确、完好信息的权利和准时知悉信息的权利。蒋大兴先生提出股东知情权的“层级递进结构,认为股东知情权可分为私法层面知情权的行使和公法层面知情权的救济变态行使。二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内容。1.知悉真实信息的权利。股东有权从上市公司知悉全部信息,包括描述性信息、评价性信息与预报性信息。真实信息的要求包括客观性、一致性、规范性。虚假记载是侵害上市公司股东知悉真实信息权利的表现,即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加以记载;2.知悉精确信息的权利。股东有权从上市公司知悉的信息应当是精确无误的,即要求信息发布者与接受者之间、各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发布信息的理解应当是相同的。换而言之,信息披露必需具有统一规范标准。误导性陈述是侵害股东知悉精确信息权利的表现;3.知悉完好信息的权利。基于股东权利平等原则,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面向全体股东,信息披露具有普遍性与平等性。重大事实遗漏是侵害股东知悉完好信息权利的表现,首先上市公司应当全面披露重大信息;其次,重大信息的评判标准应当是以一个谨慎理性的投资者为出发点进行设定;4.准时知悉信息的权利。该项权利是学理上而非立法上概念。“准时是一个事实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因此立法者只能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表达该项权利而非直接在法律规范中予以概括性规定。例如证券法第67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马上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状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二、侵害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民事责任保障股东知情权行使必定要建立侵害股东知情权民事责任制度,我国关于侵害股东知情权惩处机制多以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为主。侵害股东知情权民事责任制度可基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构建。一行为性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不同责任认定方式对于爱护股东合法权益出发点存在差异。本文着眼点在于股东享有的知情权,从上市公司股东角度来看,知情权是其享有的法定权利。侵害股东知情权是对法定权利侵害,应承当侵权责任。二赔偿主体资格。侵害股东知情权的责任主体,是指违背证券法关于信息公开具有真实保证义务的规定而做出虚假陈述的单位和个人。我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主体范围的规定主要见于证券法第69条,其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在违反法律规定状况下承当法律责任,然而不同主体适用归责原则并不一致。三归责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承当严格责任,其免责事由主要为股东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超过诉讼时效;对于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该虚假陈述主体免责事由为其无过错、不存在因果联系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等;对于上述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自然人或组织确立为过错责任,即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投资者损失才可承当责任。四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计算往往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争辩的焦点,这是基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惩罚前置程序,对于虚假陈述事实认定问题不大,不同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由法律明确规定,而赔偿数额则基于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而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不同计算方法对于赔偿数额影响很大。规定第31条明确说明我国采纳“交易价差额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该方法存在两点缺陷:首先,该计算方法排除了在虚假陈述被纠正或揭露前已卖出股票的投资者的索赔权;其次,该方法未区分证券市场正常投资风险与虚假陈述行为对证券价格影响,由此计算出来的赔偿损失额是不精确的。三、结束语笔者认为股东知情权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是同一个问题正反两面,两者在内容上应具有一致性。爱护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不仅需要构建侵害股东知情权民事责任制度,也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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