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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次案例分析合同法第四次案例分析姓名:李亚茹学号:1101301647虾池承包合同纠纷案解体构造:要约合同法第14条要约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合同成立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8条撤销合同不成立要约的不行撤销合同法第19条不撤销&承诺成立承诺合同法第21条招投标合同的成立:招投标法第46条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条合同生效土地承包法第22条合同的无效合同法第52条合同法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招投标法第46条土地承包法第22条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0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2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7条分析:在本案中对于杨乌葛与杏林西港水产养殖场的合同关系的检讨应当以邱可法与杏林西港水产养殖场之间合同关系为前提,所以本分析先检讨邱可法与厦门市杏林西港水产养殖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后再检讨杨乌葛与厦门市杏林西港水产养殖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相关责任担当问题。一、邱可法与厦门市杏林西港水产养殖场的合同是否成立和有效一邱可法与厦门市杏林西港水产养殖场的合同是否成立。须检讨的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合致,在此需要检讨当事人之间要约承诺的过程是否符合合同法第14条、15条、21条和招投标法第46条的适用。2000年3月2日,西港养殖场对17号虾池进展公开招标,最终由邱可法中标,邱可法中标后当即与西港养殖场签订了17号虾池2000年4月17日至2002年1月31日的承包合同。首先,依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盼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可知西港养殖场对17号虾池进展公开招标是为对要约邀请。其次,依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盼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邱可法的投标行为那么符合14条规定的“内容详细确定和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以邱可法的投标行为是为要约并无异议。再次,依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的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邱可法中标,代表西港养殖场对其承诺。最终,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本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此在邱可法中标后当即与西港养殖场签订了17号虾池2000年4月17日至2002年1月31日的承包合同。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包合同成立。二邱可法与厦门市杏林西港水产养殖场的合同是否有效、邱可法是否获得了对17号虾池的承包经营权。须检讨的为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第44条、第52条的适用以及对土地承包法第22条的类推适用。首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按照其规定。本案中的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已为上述证明,并无异议。那么,该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呢?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此种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22条的规定即:“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知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自承包合同成立时生效,承包方据此获得承包经营权。依据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此种有法律破绽的情形下,首先得探求某项法律规定之标准目的,其次那么在推断得否基于“同一法律理由依公平原那么类推及与其他法律所谓规定的事项。1土地承包法对此条法律规定的目的自为考虑到当下我国农村土地的实际情况和于农民便利的考虑而未对该不动产的流转做出以登记为必要的规定,那么同样作为农村生产资料的池塘与土地并无太大区分,所以据此可以类推我国土地承包法第22条的规定,本案中虾池的承包合同并不以登记等形式为要件而自虾池承包合同成立时生效。同时,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法律、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定。而在本案中,邱可法与西港养殖场的承包合同虽然在客观上损害了杨乌葛的利益,但是双方却无恶意串通的主观意图,同时该合同又不具有其他无效情形,所以该承包合同有效。三邱可法是否获得该虾池的承包经营权。据上述理由类推适用土地承包合同第22条“承包方自承包合同成立时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邱可法那么可在与厦门市杏林西港养殖场的承包合同生效时获得该虾池的承包经营权。同时,由于其已经缴纳了43999元的承包金,即可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要求西港养殖场履行交付17号虾池的合同义务。二、杨乌葛与厦门市杏林西港养殖场的承包合同是否成立首先,依据合同成立的要件须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意思合致,就西港养殖场向杨乌葛发出的通知而言,是否为要约呢?依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内容详细确定;其次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西港养殖场的通知中包括了合同的标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254页。的,承包价款,承诺期限等详细合同信息该通知内容详细确定无异议。同时该通知也说明了西港养殖场一经杨乌葛缴清承包金即受其意思表示约束。所以该通知是为要约。其次,虽然为了维护契约自由原那么合同法第18条规定了要约的可撤销情形,但合同法第19条为了维护交易平安和基于对老实信誉原那么的敬重亦规定要约不行撤销的情形即:“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工作。该案中西港养殖场在其确定的承诺期限承包期满前一个月即2000年3月5日前又把该虾池承包给了邱可法,明显违反了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的不行撤销性。到此为止对于杨乌葛与西港养殖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明显涉及要约不行撤销性的效力。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可通过探求第19条立法意旨对其进展分析,韩世远教师的观点是问题的关键为该项规定究为制止性规定还是爱护性规定。2在使受要约人获得充分的法律爱护的前提下,依据契约自由原那么该规定为爱护性规定,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要约人撤销要约的仍可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此时承包合同不成立。假设依上并不能使受要约人的利益获得充分的法律爱护那么不妨认定要约人的撤销行为无效,受要约人仍可作出承诺并成立承包合同。3所以,在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对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衡量。三、杨乌葛得向厦门市杏林西港养殖场恳求担当缔约过失责任亦或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上述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状况下,杨乌葛与西港养殖场之间的承包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法官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权衡。那么作为案例分析,笔者将对两种可能性进展分析。一当合同不成立时,杨乌葛得向西港养殖场恳求对其担当缔约过失责任在利益衡量的过程,由于邱可法已经合法获得了对17号虾池的承包经营权,并缴纳了承包金,对该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所以在与杨乌葛的信任利益博弈时应当优先爱护,阻却杨乌葛与西港养殖场之间合同的成立。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第2版,第81页。3同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应当满足四个要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先合同义务并有一方违背该义务;违背方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下将检讨本案中的西港养殖场的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并应担当缔约过失责任。在本案中由于要约人事先确定了承诺的期限,所以便给自己设定了一种不行撤销的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然而在受要约人杨乌葛承诺前要约人西港养殖场又与邱可法依据招投标法46条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并由邱可法缴纳了43999元的承包金,同时如前所述类推适用土地承包法第22条邱可法在承包合同生效时获得承包经营权,西港养殖场的这种一方面确定承诺期限使受要约人杨乌葛有了期限上的期盼,另一方面又在该期限到来前与别人签订承包合同的行为不但自相冲突违背自身义务、违反老实信誉原那么,还损害了杨乌葛的信任利益。综上,西港养殖场的行为构成了缔约过失,应当对杨乌葛担当缔约过失责任。二当合同不成立时,杨乌葛得否西港养殖场恳求对其担当违约责任及何种责任形式由于杨乌葛自1998年以来便承包经营厦门市杏林西港水产养殖场的17号虾池,假设依据实际状况其已经不行能找更到其他更适宜的养殖场进展承包或者即使找到也会付出更高的本钱。此时假设使合同不成立仅让西港养殖场担当缔约过失责任对杨乌葛利益的爱护难免不周,所以为了更周全的爱护信任者的利益不妨把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作为制止性规定,使双方的合同成立。当西港养殖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本案中,由于17号虾池的承包经营权已经由邱可法合法获得,所以杨乌葛与西港养殖场之间合同的标的在合同成立时已属不能,是属自始主观不能4。自始主观不能应是属于合同法第110条第1项中的“法律上不能履行的状况,这就在客观上构成了对合同义务的违背即符合合同法第107条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情形,对于此种“法律上不能履行第110条做了除外规定而不属于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连续履行的情形。对于第107条规定的其他两种责任形式“实行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4自始主观不能:是指由于债务人的主观缘由使不能履行的状况自合同成立之始即存在。究应实行何种,应当依据西港养殖场是否有其他替代虾池和杨乌葛的选择。假如西港养殖场在17号虾池外仍有其他可供承包的虾池,那么杨乌葛那么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恳求西港养殖实行补救措施既把其他与17号虾池有相当价值的虾池承包给自己以弥补其失去的17号虾池的利益,同时依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在履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在履行义务或实行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赔偿损失。由此可知,即便西港养殖场有可代替虾池承包给杨乌葛,却缺乏弥补杨乌葛失去的承包17号虾池的利益,那么杨乌葛仍可依合同法第112条要求西港养殖场赔偿所失去的利益。假设杨乌葛无意获得其他虾池的承包经营权或养殖场无其他可替代的虾池,那么杨乌葛是否可依合同法第107条和113条恳求西港养殖场为损害赔偿。那么要检讨本案中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包括以下几点:有违约行为、受害人受有损害、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首先,西港养殖场的行为构成违约不在赘述;其次,杨乌葛失去了多年来的17号虾池的承包经营权,假设合同得以履行那么会连续经营以获利润维持生计,所受损害应当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背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背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来确定。再次,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依据“事实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要是没有检验法5可得假如西港养殖场没有违背其履行义务,杨乌葛的损害就不会发生,所以西港养殖场义务的违背为杨乌葛损害发生的缘由。最终,西港养殖场并不存在合同法第117条不行抗力的免责事由,所以杨乌葛可恳求西港养殖场担当损害赔偿责任。结语:综上,邱可法与西港养殖场的合同有效成立,并由邱可法获得17号虾池的承包经营权。至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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