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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样本.律师函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律师事务所受上海有限公司的托付,现就你司拖欠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事宜,严肃致函你司:2006年月日,上海有限公司与你司就位于路弄号4号厂房的消防工程装修事宜签定工程总造价为元人民币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商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你司先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给公司;工程到70%,且消防建审批文批复后,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给公司;通过消防验收后,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给公司;余款验收合格半年后支付给公司。合同签定后,公司根据合同的商定履行己方之义务,工程在商定的期限内完工。2007年月日,工程已通过了上海市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为合格的验收看法,工程可以投入用法。你司应根据合同的商定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即人民币元给公司,但公司向你司屡次恳求支付合同商定的工程款,均未果。你司未根据合同的商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商定,严峻侵害了上海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此,我方请你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七日内赐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否那么,我方将就你司的违约行为实行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你司的法律责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零零七年月日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函致: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系依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获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托付人的受权,向贵司致函如下:贵司与托付人在2005年成立书刊发行合同,由托付人发行贵司时尚、君子等期刊发行物,托付人收取刊物支付相应款项后却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有名刊物刊名出版。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贵司交付托付人的佳人时尚等刊物为非法出版物,此事实,已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托付人致函贵司:第一、鉴于时尚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依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故贵司与托付人的书刊发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次、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贵司应将所收的刊物费用全部退还托付人。第三、除上述刊物费用外,由于贵司的行为,尚给托付人造成了其他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应由贵司担当,但在双方调解阶段,托付人可以考虑放弃。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也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托付人只要求贵司退还局部款项计人民币128593.52元即可。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那么托付人将实行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托付人可能因此所患病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当对待。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效亮200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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