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5页
第2页 / 共5页
第3页 / 共5页
第4页 / 共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废弃物清除处理合同协议书废弃物去除处理协议甲方:_ 乙方:_签订日期:_ 年_ 月_ 日甲方: _法定代表人: _住址: _邮编: _联络电话: _乙方: _法定代表人: _住宅: _邮编: _联络电话: _一、乙方遵依 _ 规定办理相关废弃物清理作业。二、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含废弃物根本数据表及其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交付甲方去除处理废弃物,并依申请表内容所纪录之废弃物种类、性质与数量交付。三、乙方至迟应于清运前供应废弃物性质左证数据与甲方。前述左证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四、甲方为乙方去除处理之实际废弃物数量,以网络申报数量为准,未网络申报者,依以下方式之一认定之。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装者以以下方式之一认定:以甲方之磅秤个别量称1. 用法甲方所供应之垃圾子车者,经甲方随车之磅秤量秤后当场打印磅单双方签认。如甲方之随车磅秤因故无法作业时,那么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类废弃物之量秤纪录平均值代替之。2.用法乙方自备容器者,由甲方载回甲方所属之 _ 以下简称本中心后以电子秤过磅并打印或开立磅单左证。二以槽车、卡车或环保车整车过磅计量者:以本中心设置之地磅实际量秤之重量为准,并打印量测报表佐证。如本中心磅秤因故无法执行量称作业时,那么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三用法甲方所售之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性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以专用垃圾袋规格及数量计算之。五、废弃物去除处理费依甲方公告之_ 办理,并追溯自_ 年 _月_ 日起生效。废弃物去除处理费用计价根据以本契约第四条之认定数量为准。六、甲、乙方为共同维护本中心设备之妥当率,于交付废弃物时,乙方愿协作依甲方订定之交付废弃物。七、甲方为追踪辅导乙方之废弃物去除处理作业符合_ 园区环境影响说明书内容,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乙方进展各项废弃物去除处理流向辅导检核工作,乙方应协作办理并供应相关数据供参; 回绝或借故拖延者依废弃物收受作业要求记点。八、甲方办理废弃物去除、处理之工具、方法、设备及场所如附件三所示,作为双方去除处理废弃物之依循。废弃物去除作业之频率、去除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协议之。九、甲方于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寄发前三个月废弃物去除处理费缴款单,乙方应于寄发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携缴款单至 _ 银行完成缴费。逾期未缴纳者,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征应缴费用百分之一违约金。但加征之违约金以致应缴费用之百分之二十为上限。前述废弃物去除处理费及违约金,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迫执行。十、如乙方局部废弃物之去除处理费由其它事业单位缴纳时,另检附承诺书纳入本契约书内,恪遵办理。十一、其它甲方应协作遵守事项:一甲方应维持本中心各项相关法令规定要求之答应与证照之有效期。二如本中心发生操作困难无法连续从事去除、处理业务时,甲方应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支配紧急应变之作为。三去除处理期间突发大事之应变措施:1. 甲方应订定园区内清运作业之紧急应变手册及通讯设备,供随车携带。2. 甲方清运人员于事故发生时应马上通报本中心及甲方,告知事故发生地点、位置、情况及需求,由本中心依情况需求派员帮助,并告知乙方处理情形。四甲方于每次去除处理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内容交付之废弃物后四十五日内供应已妥当处理之证明文件予乙方。十二、其它乙方应协作遵守事项:一乙方应详实告知甲方拟去除处理之废弃物种类与性质。假设因乙方未详实告知,经甲方清除发觉者,该批废弃物退还乙方。二如乙方为应用法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那么不行混合用法其它非专用之塑料袋或非甲方所指定之专用垃圾袋。如有混合用法情形者,甲方得当场回绝去除用法其它非专用之塑料袋部份之废弃物。三如乙方未依申请表内容交付废弃物、或未详实告知废弃物性质之变异,或未依_ 分类、包装与管理,经甲方发觉者,除该批废弃物退还乙方外,如因此损害甲方去除处理设施、致惹事故、或致甲方遭相关主管单位处分时,乙方应负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准确且实际发生之挺直损害。十三、于本中心正常上班期间每周一至五,上午八时三非常至下午五时三非常,乙方如需临时清运大量废弃物时,应以书面及电话告知方式通知甲方及本中心传真电话:_,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马上协调支配清运事宜。十四、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乙方未履行本契约事项,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改善,乙方届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径行停顿收受乙方之废弃物。五、乙方如终止与本局签订之租地契约或标准厂房租赁契约,本契约亦随之终止。甲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 _ _ 年_ 月_ 日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 年_ 月_ 日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