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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不适用继续履行哪些情形下不适用连续履行一、哪些情形下不适用连续履行并不是什么状况下都可以连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实行连续履行的方式: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方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说明已不能连续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迫履行。比方基于人身信任关系产生的合同和供应效劳的合同,包括托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靠于当事人的特别技能的合同。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消耗大量时间。比方船已漂浮,假如打涝那么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这几种状况下,当事人只能实行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二、连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根据合同法规定,连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履行必需可能。连续履行是按合同商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连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担当连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状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连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担当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状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连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殊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连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力量,也不能让违约方担当连续履行的责任,只能实行其他补救措施。2、连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连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处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连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连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根据合同法规定,连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曜祭磁卸系模连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连续履行的责任形式。3、债务标的适于强迫履行。只有在合同商定的标的适于强迫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连续履行的责任。假如当事人商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迫履行的,如托付合同等因信任对方的特别技能、业务程度、道德品行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此不得适用连续履行。对于供应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供应劳务。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恳求连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担当连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别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连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那么,债权人即丢失恳求违约方连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连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准时行使连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爱护违约方的利益。我们发觉,在合同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的时候,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担当违约责任,也可能会要求连续履行合同。不过此时需要特殊留意,针对非金钱债务,假设存在上述几种情形之一的,那么就会导致无法连续履行下去,这种状况下假设还要要求连续履行,明显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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