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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对我国科技安全威胁及对策(湖州师范学院法商学院,湖州313000)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在科技安全国际竞 争中的作用的不断上升,科技安全也相应成为各国日益重视 的问题。与传统的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相比,科技安全在国 家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成为国家经济安全的基 础。跨国公司在科技资源、科技成果和市场安全等方面对我 国的科技安全造成了巨大冲击,要采取措施应对跨国公司对 我国科技安全的威胁。关键词:跨国公司;科技安全1跨国公司对我国科技安全的威胁1. 1争夺科技资源。削弱我国科技安全的基础跨国公司通过在我国进行研发投资和设立研发机构争 夺和利用我国技术资源,尤其是高科技人才。主要涉及信息 通信、生物制药、精细化工、运输设备制造等行业。跨国公 司在我国设立R&D机构一般有四种形式。一是建立独立的R&D 机构,很多跨国公司在华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或技术开发中 心。二是在具体业务部门或者合资企业内部设立R&D机构, 跨国公司大都是以事业部的形式管理的,每个事业部经营一 类产品,事业部之间相对独立。为了使产品更适应市场需求, 在很多事业部内设立R&D部门,从事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部分 应用性研究。三是与国内的大学、科研机构合作成立研究中 心、实验室。四是与国内企业建立技术联盟,该类型R&D机 构与中国的企业合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实施 产品生产经营和市场营销。无论是采取哪种形式设立R&D机 构,它们都形成了对我国高科技人才激烈的争夺。在跨国公 司来华设立的R&D机构中,除少数高级专家或者管理人员外, 大部分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都是中国人。高 级技术人才由以往出国”流向发达国家的“明流”,转为 在家门口为老外“打工”的“暗流”。设在北京的微软亚洲 研究院共有60多名研究人员,其中20多位是留学华人,另 外40多名中大部分是中国著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朗讯公 司旗下的贝尔实验室,是目前在中国设立的最大的跨国公司 研究机构,在上海和北京两地共有500多名科研人员,具有 博士和硕士学位的人达到了 96%。跨国公司还通过购并或合资控股的方式控制我国科技 设施,弱化我国研发能力。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跨国 公司购并或控股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它们通 常选择我国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作为购并或合资的对 象。在与跨国公司合资或被购并后,国内企业的技术开发机 构大多被撤销,改由外方的母公司提供技术。有些虽共同建 立技术开发机构,但是新产品的设计只能按照外方的意愿进 行,或者只是将外方的产品进行适应性改造。跨国公司的这 种做法造成了我国科技资源的流失,削弱了我国自主进行技 术开发的能力,使我国在核心制造技术和关键性中间投入产 品方面对外方依赖性增强。1. 2利用技术标准和“技术锁定”封堵我国技术创新路 径和成长空间,削弱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跨国公司为了获得在我国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关键就是 要在我国保持技术上的领导和控制地位。为了保持在我国技 术创新方面的主导地位,跨国公司一方面要不断加大在R&D 和市场营销方面的投入,同时还要设法封锁和围堵我国技术 创新的成长空间,影响我国技术发展的路径,使我国的技术 创新活动严重依赖于它们,根本无法与它们平等竞争。近些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一种新的动向,就是把技术标 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形成新的技术垄断联盟,借助于 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强化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借助于知 识产权的专有性去实现对某些技术标准事实上的垄断,以追 求最大经济利益。跨国公司通过将其专利上升为行业甚至是 国际标准,主导和支配产业技术发展的方向,使国内创新活 动无法突破其控制。中国企业近几年来遇到的DVD专利许可、 数字电视制式之争、思科诉华为、3G移动通信标准之争、欧 盟针对温州打火机的CR法案等事件,都充分反映了这一问 题。跨国公司通过相互合作,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形成专 利联盟,对外发布联合许可声明,最终构成对整个行业的技 术控制,从而形成事实标准。“6C”联合向我国DVD收取专 利费即是其中的典型例子,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 纳、东芝和JVC六大技术开发商联合组成DVD企业联盟,将 其1500多项专利捆绑于一体,构筑了坚固的技术壁垒,在 联盟内相互优惠使用彼此的专利技术,一致对外收取统一的 专利使用费。跨国公司正是通过控制技术标准封堵了我国技 术创新的空间,并进一步将其技术标准推广和提升为国际标 准最终达到有效控制全球市场的目标。技术标准逐渐成为跨 国公司在技术领域追求的最高形式,它是以原创性专利为 主,形成一个“专利群”,通过对技术标准的控制,促使我 国企业必须使用它的专利。在我国,跨国公司在计算机、电 子信息、软件、生物医药等众多高科技领域将其标准进行必 要的调整或汉化进行推广,成为主导我国产业发展和控制我 国市场的技术标准。而国内企业由于研发实力等方面的巨大 差距,在短期内根本难以突破其控制。技术锁定(Technology Lock-in)是指具有先进技术 的跨国公司利用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在技术设计, 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基础理论、战略规划、研究开发、产品构 思、工艺设计、制造流程、管理技术、品质控制、物流配送、 营销网络、售后服务等全过程中精巧设计一项或多项难以破解的障碍,使东道国在本地化生产过程中难以破解,以严密控制尖端技术的扩散。这种策略是跨国公司基于实施全球战 略以及应对国际技术市场激烈竞争而采取的新举措,许多跨 国公司就是利用这种技术锁定来加强东道国对他的技术依 赖,从而牟取巨额的垄断利益。在我国汽车,家用电脑,通 信设备等产业中都可以找到跨国公司技术锁定的踪迹。如在 计算机制造业中,虽然跨国公司不断缩小技术锁定范围,但 最终只锁定芯片技术,这一锁定始终成为我国计算机产业中 的一道坎。1. 3利用专利战略包围堵截我国技术成果跨国公司在我国大量申请注册专利,利用知识产权保护 手段对国内的创新活动形成围堵态势。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 计数据显示,自1985年4月我国专利法实施到2006年1月, 在发明专利中外国在华获得授权总量占到63. 3%,国内发 明专利授权数量只占36. 7%,远远低于外国授权数量。而 在外国发明授权中,主要是由跨国公司申请获得的。除了获 得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多于国内企业以外,跨国公司还十分 重视对产业发展影响的基础性专利的申请和保护。专利有基 础性专利和外围专利之分,它们的保护范围和市场价值有很 大差别。为了达到有效控制产业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垄断市场 的目的,跨国公司在我国申请的专利尤其以基础性专利为重 点。跨国公司还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我国大量 申请专利,并主要集中于光学、计算机、遗传工程等高新技 术领域,对我国企业的技术开发形成壁垒。据统计,目前外 企在华的主要高科技行业的专利比例上占有压倒优势,如软件占90%,计算机占 70%、医药占60. 5%,生物科技占87. 3%,通讯占92. 2%。 这使跨国公司封杀我国企业技术开发、研制、生产成为可能, 致使我国企业技术发展困难重重,不利于国家科学技术的提 高和产业的发展。跨国公司还设置大量专利陷阱”,频繁采用专利诉讼 等手段使国内企业在模仿创新的过程中付出沉重的代价。跨 国公司凭借技术优势,在我国申请抢占数量惊人的专利。但 是,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其技术优势在我国注册一些不具任何 创新性的“垃圾专利”以及保护范围过宽的“问题专利”, 这就给我国企业布下了一个个“陷阱”。如果我国企业在保 护期内涉足这部分技术,就要支付巨额专利使用费。跨国公 司在某些有潜力的行业预先布好“专利圈套”,等中国企业 把市场培育好,再收紧包围圈。DVD行业就是典型的例子, 拥有专利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厂家把DVD行业做到了全球最大 的时候,联手要求收取专利费。此外,有的跨国公司申请专 利后并不拿来使用,而是束之高阁,他们申请的目的只是为 了在10或20年的保护期内不让别人使用,或者使自己现有 的产品能够免遭淘汰。一些跨国公司还会积极参与甚至控制 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将其专利渗透到国际标准中,迫使 其他公司使用其专利。1. 4垄断我国国内市场。威胁我国市场安全跨国公司是世界商业性R&D投入的主要主体,它们通过 大量的R&D投入取得了大量的技术成果,并通过国际知识产 权保护制度对它们进行有效的保护。跨国公司取得大量技术 成果的目的并不是这些知识产权本身,它们的最终目标是通 过这些技术成果来开拓和垄断全球市场,获得最大的商业利 益。正是利用技术上的绝对优势并加上相应的市场策略,跨 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取得了巨大的市场份额,对我国的科技 安全也构成了重大威胁。由于跨国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占据了 国内市场的垄断地位,国内的技术R&D缺少相应的市场空间, 无法支撑其商业化的成功。而没有足够的市场空间又会导致 国内的技术R&D活动投入不足,从而进一步导致技术的落后, 并最终强化了对跨国公司技术的依赖,从而丧失了国内技术 进步的动力和技术创新的独立性,这是对我国科技安全十分 严重的威胁。跨国公司正在利用其技术优势在我国众多行业中取得 了市场垄断地位,对我国的科技安全构成了现实的威胁。据 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在华跨国公司限 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调查,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 系统市场的95%,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 95%,美国柯达占有中国感光材料行业至少50%的份额,法 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芬兰诺基亚、美 国摩托罗拉等跨国公司占有中国手机市场的70%,美国思科 占有中国网络设备行业市场的60%,等等。1. 5封锁我国出口市场。损害我国产业利益为了达到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的目的,跨国公司往往凭借 自身的技术优势推动本国制定相应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比 如,2001年9月,欧盟开始针对温州打火机提出CR法案, 2006年1月,欧盟再次将实施CR法规提上议事日程并于2 月9日通过了该法案,要求电子点火(包括一次性)打火机都 要带安全锁,而打火石点火的打火机却不用。在出口欧盟的 打火机中,打火石点火的主要由美国ZIPPO和法国都彭等企 业生产,而电子点火九成以上由我国企业生产,其中绝大部 分产自温州。温州打火机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现实,因为温州 打火机的外贸出厂价基本上是1欧元左右。根据CR法规, 这些打火机均需安装安全锁,而儿童锁技术就是欧洲跨国公 司的专利。这样一来,温州打火机业要么不得不花大价钱购 买他人专利,其产品的成本必然大幅提高而失去竞争优势; 要么就只能退出欧盟市场。即使温州企业自我研制专利,花 费巨大投入研制出的成果仍然可能侵犯跨国公司的知识产 权,还要面临被诉讼和索赔的风险。利用知识产权诉讼达到限制我国出口的例子也相当普 遍。自从加入WTO以来,我国企业在出口商品领域的知识产 权纠纷就接连不断。开始就是“6C”联盟对我国DVD企业的 专利诉讼,随后思科对华为提起专利诉讼。无论是DVD事件、 思科诉讼华为,还是日本丰田起诉吉利、台机电控告中芯国 际;无论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还是传统工业领域,跨国 公司已全面打响了在知识产权领域针对中国企业的狙击战。 此外,美国近年来大量运用337条款”对我国出口进行调 查,这也是跨国公司运用技术优势限制我国出口的重要手 段。2维护我国科技安全的对策建议2. 1加强科技资源安全的保护,要防止科技人才流失和 保持科技活动的安全保密科技资源是我国科技安全的基础,也是我国经济安全和 国家安全的基础。在经济全球化和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 国家之间的科技资源争夺异常激烈。我国要高度重视科技资 源的保护,尤其是要防止科技人才的各种形式的“流失”, 要保护科技活动的秘密和安全,保持研究活动的独立自主。在防止人才流失方面,一方面要制定法规,明确规定涉 及科技安全人才的范围,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人才以 及涉及重要技术机密的人才实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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