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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020商业模式下互联网支付平台 收入的会计核算问题一一以打车软件为 例梁伟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摘要:本文通过020商业模式打车软件为例,探讨了互联网支付平台在打车收入、优惠 活动时收入金额的确认以及广告收入等问题,并就相应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方式 提出建议。关键词:020商业模式;支付平台;会计核算;作者简介:梁伟(1981. 3),男,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山西大学会计专业,现 就职于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与实务。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020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也越來越多 的融入了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从餐饮到百货,从零售到团购,第三方互联 网支付无处不在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这种新兴的线上支付、线下服务的商业模 式,不仅冲击和改变着传统的销售和支付方式,也导致互联网企业在进行收入 会计核算时,出现会计核算方法不统一,对比口径不一致等问题。本文以典型的 020商业模式打车软件为例,结合我国日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对第三方互联网 支付平台收入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一、020模式下的打车方式020 (Online to Offl ine)商业模式是指商家通过互联网推送商品给用户,用 户在线完成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和支付流程,之后凭借订单在线下获取商品和服 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将线下的商业机会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成为了交易的中间 商并通过收取佣金或广告费获取收益。用打车软件打车时,共分为五个步骤:1 乘客在互联网平台上确定上车的起点和目的地;2.互联网平台将乘客的上车地理 位置、目的地位置等信息发送给乘客附近的司机;3司机按接收到的乘客信息和 个人意愿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则交易意愿达成;4司机将乘客送往日的地,成功 后,乘客确认支付打车费用,并对司机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5互联网平台将乘 客感受和服务评价向司机进行反馈,最终完成乘车交易。二、互联网支付平台打车收入的会计核算(一)收入的确认一般情况下,互联网支付平台把司机和乘客完成的每一笔交易视作自身提供的 一种劳务,按交易金额比例收取佣金。当乘客向平台支付打车费用时,按照约定 好的比例扣除交易佣金,收取的交易佣金确认为平台的劳务收入,其他剩余金 额作为平台代司机收取的乘车费用,确认为平台的预收款项。分别计入“主营业 务收入”和“预收账款一一司机”账户的贷方。当把代收乘车费用发放给司机时, 再计入“预收账款一一司机”账户的借方。(-)优惠活动时收入的会计核算互联网平台为了推广打车软件的使用,经常会有很多的优惠活动,包括前三单 优惠、赠送乘车优惠券、消费送积分等项目。在确认平台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吋, 应区别对待。1. 前三单优惠活动。当乘客前三次使用平台软件打车时,平台会给予乘客一定的优惠额度,优惠的 金额会在乘客确认付款时,在打车费用里直接扣除,乘客只需支付折扣后的金 额。这类优惠活动,都是一次性交易完成,其实质也是为了吸引更多用户,推广 互联网平台的使用。所以,优惠的金额可按商品销售时的商业折扣处理,互联网 支付平台获得的劳务收入,可直接用扣下的交易佣金金额来确认计量。2. 赠送乘客优惠券。互联网支付平台会根据乘客的消费额度来确定是否向乘客发放优惠券,当平台 向满足发放要求的乘客发放优惠券时,可以将优惠券金额视做平台应付而未付 给乘客的一笔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一一优惠券”账户的贷方。当乘客使用优 惠券乘车时,乘客只需支付打车费用扣掉优惠券后的金额,扣除的优惠券金额 作为平台前期负债的偿还,计入“其他应付款一一优惠券”账户的借方。当优惠 券过期失效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已经转移给客户的商 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过期时,可确认为企业收入,过期的优惠券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3. 打车送积分活动。当乘客使用互联网支付平台打车消费时,平台会同时授予乘客一定的积分,乘 客在积分达到一定要求后,便能用其兑换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这类商品或服 务既可以是平台自行提供,也可以由第三方企业提供。根据TFRTC (国际财务报 告解释委员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十三号的相关规定,奖励积 分应该作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一个部分来进行会计处理,主体企业应将已收或 应收的对价货款在积分与组成货款的其它部分之间进行分摊,严禁将获得的对 价金额全部作为企业收入确认。财政部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 年报中(财会函200860号)也提到,企业对产品销售或者劳务提供过程中获 得的款项进行会计收入确认时,应把该款项在奖励客户发放的积分与产品销售 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到的奖励积分相应款项部分,企业可 先作为递延收益记账,当客户将奖励积分进行了兑换或者由于兑换时间过期奖 励积分失效时,企业可将其对应的款项进行结转,计入当期损益。互联网平台向 乘客赠送积分时,首先应按积分能兑换的价款从乘客打车费用里扣除,计入“递延收益”账户的贷方,再将打车费用剩余的其他部分按比例分别计入“主 营业务收入”和“预收账款”账户的贷方。当乘客在用积分兑换商品或劳务时, 平台应将积分兑换的价款确认为平台收入,分别计入“递延收益”账户的借方 和“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贷方。当乘客积分过期失效时,应将失效的“递延收 益”账户的贷方余额,全额确认为当期平台的收入,分别计入“递延收益”账 户的借方和“营业外收入”账户的贷方。(三)订单退款时收入的会计核算乘客乘车时,由于司机态度不佳、业务水平不熟悉等原因而发生的申诉退款,互 联网平台应该及时核实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已经确认乘客申诉成功要求平台全 额退款的订单,平台可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司机,同时直接冲减确定对应订单 的佣金收入和代司机收取的预收款项。如果代司机收取的预收款项已经发放给司 机,互联网平台还需将预收款项相同金额作为平台提前支付给司机的乘车费用, 计入“预付账款一一司机”账户的借方,待司机用下一次的劳务提供进行抵偿。(四)增值税处理随着营改增的实施,交通运输业也开始全面征收增值税,互联网平台对于不同 的打车优惠活动产生的增值税处理,也应区别对待。笔者认为,对于赠送乘客优 惠券活动,由于是平台无偿赠送给乘客的,并且乘客在使用优惠券时,打车发 票上一般也只注明打车消费金额,所以,销项税额可按发票上实际收取的款项 确定并纳税。对于打车送积分活动,乘客乘车消费与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是分次进行商品所有权转换或劳务提供的,并且乘客在将来是否兑换积分也不 确定。所以,乘客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区别于打车的第二次销售行为, 不是与打车“捆绑”在一起的“组合销售”。计算增值税时,也就不能用兑换积 分产牛的递延劳务收入里所含的销项税额来抵减兑换的商品或服务里所含的销 项税额。据此得出,互联网平台奖励给乘客的积分行为与乘客用积分兑换的商品 或服务行为,是分为二次进行的,计算销项税额时也应各自全额计算,并依此 纳税。三、互联网支付平台对广告收入的会计核算 互联网支付平台可以在打车软件的一些闲置位置为商家提供广告的投放,并通 过和商家协议,来收取相应租金。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一一收入中规定,利 用媒介进行宣传,收取的费用应当在相关的广告在公众面前开始出现时,确定 为企业广告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贷方。另外,平台也可以和其他企业平台进行广告位互换,结合双方平台的使用率、点 击率等因素,相互为对方提供等价位的广告服务。互联网支付平台一方面通过提 供广告位获取了应收的广告收入,另一方而又产生了向对方平台应付的推广费 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有关规定,广告位 置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置换双方都应分别确认各自的收入和费用,同时 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确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参考文献1 孙坍于番,武艳萍,吕维冉.020运营模式下互联网平台企业会计核算相关问 题探究J财务与会计,2017 (2).2 胡婷婷.020模式下第三方打车软件平台收入确认问题探析J.财务与会计, 2017 (2)3 吴耀销售商品奖励积分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注册税务师,2013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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