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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关联交易,维护贷款安全的途径关联交易对债权人利益损害的法律问题己越来越彰显,金融机构作为企业的 最大债权人无疑深受影响。对于关联交易给金融机构造成的风险,我们以为应从 法的创制和法的适用两条途径予以防范。1、重塑法人制度,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民法通则第48条和公司法第3条、第13条的规定,标志着法人制 度作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模式己被肯定下来,即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以其 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然而,同发达国 家走过的道路一样,我国法人制度在发挥其推动投资增长和迅速积累资本的同 时,也被出资人等控制企业用作逃避法律义务,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前面我们 已经论及独立法人人格具备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两大要素。在关联企业情形下, 控制企业的权利滥用,使从属金业虽然在法律形式上仍保持“独立存在”,但事 实上已经丧失了独立人格。因此,依靠我国现有法人制度体系难以解决关联交易 规避法律的问题。正如孟德斯鸠指出的那样,“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 约束权力”。故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确立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原则,使其 与法人人格确立、法人人格消灭共同构成三位一体的完整的法人制度。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半某一企业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再具有独立性,并且被利用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吋,执法机关将无视该公司法律形式丄的独立人 格,而要求隐身其背后的控制和操纵者股东或其他当事人,对公司的债务或 行为承担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并不否认法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真实性,相 反,正是在承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为其存在前提,只是在法人参加局部法律关系 中否认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不承认控制企业的有限责任,不承认被控制企 业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性,使法人人格滥用者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被否认的企业 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仍还原人格的独立性。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法人人格否 认制度就是“在有限责任Z墙上钻了一个孔” 国务院通知和最高法院批 复虽然规定了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负直接清偿责任,与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有相 似Z处,但两者在运用丄存有不同:第一、适用的条件和后果不同。法人人格否 认原则是肖企业存在滥用独立人格情形时,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独立人 格,案件处理后,公司仍“恢复”法人功能。换言之,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并不最 终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而通他和批复是在企业法人被撤销或歇业情况 下采取的措施。而且,企业法人按规定清算后,其法人资格经注销登记归于消灭。 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法人人格否认原则要求实施滥用法人格行为 的主体(如股东、控制人)承担无限责任。而通知和批复所确认责任人承 扒责任的范围则有一定限度,如实有资金和注册资金不符的,在注册资金范囤内 承担责任,而且所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第三、追求的价值冃标不同。法人人 格否认原则是基于完善法人制度和企业维持的理念,所追求的是矫正偏离法人制 度本质的不公平。血通知和批复依据的是债法中的代位履行原理,追求 的仅是债权人债权实现10 因此,通知和批复所采取的只是类似法人 人格否认原则的特殊措施,尚需通过立法上升为一项原则。2、加强金融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在于便利监管,以维护交易的公平进行。对于贷 款活动中借款人信息披露义务得不到落实的状况,我们认为应完善信息披露制 度,并在现有法律框架中,牢牢把握好知情权。(1) 进一步完善贷款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及对企 业经营状况和债权人利益的影响,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处理,要求财 务会计报表对关联交易须予以揭示。德国法律对于事实型关联企业就规定了联合 报告制度,要求从属公司董事会负有编制联合报告的义务,说明从属公司与其他 关联企业Z间的交易或其他关系,以便股东了解实情。美国会计准则将“控制” 和“影响”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标准。这里,控制是指某一方能够直接 决定另一方的财务或经营决策。影响是指具有参与某一企业的财务或经营政策的 能力。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已作岀了企业应为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 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索的规定,但过于笼统。建议立法可将国外 有关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有益规定,加以移植,便于金融机构掌握借款人的关联 交易资料,防止贷款风险。(2) 加强金融监管,牢牢把握法律赋予的知情权。贷款通则和合同法 均规定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了解借款人经营活动以 及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知情权。对此,我们认为,这些规定虽 展原则,但其弹性空间也为贷款人行使他情权提供了余地。贷款人可凭籍该权利, 要求借款人充分提供与贷款安全相关的所有资料,其中出然包括关联交易的业务 活动和财务资料。同时,金融机构应注意将这一权利体现于借款合同中,明确借 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和使用借款期间所需信息资料的提供义务。这样,一旦 借款人未能尽到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贷款人即可依贷款通则第22条 第五项的规定,加速贷款到期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从血取得防止 贷款风险的主动权。3、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功能,加强司法控制手段司法作为法的适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金融机构保障贷款债权强有力的途 径,是防范贷款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贷款经营活动中,对于利用关联 交易悬空、逃废贷款债务的行为,应充分及时地运用司法手段,予以调节规范和 制裁打击。(1)运用民事救济手段,保护金融机构债权利益。合同法、商业银行 法和贷款通则均规定有民事救济手段,借款人可运用相关规定,及时主张 债权利益。这里我们要着重提出的是,针对关联交易行为,金融机构还应注意充 分运用合同法小的债的保全制度,追凹被移转的财产。所谓债的保全是指在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不当处分债权和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 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或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从而确保无特 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的措施。根据传统民法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 关系仅发牛在特定的汁事人之间,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具体的, 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也只能及于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Z外的第三人非依法 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亭受债权,亦无须承担义务。而合同法对债的保全 制度的确立,使合同债权有条件地具有了对外效力。当借款人利用关联交易,放 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贷款债权造成损害吋,金融机构就可运用债的保 全制度,请求法院撤销借款人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以恢复被转移的借款人责任 财产,保障金融机构贷款债权的顺利实现。(2)运用刑事制裁手段,打击逃废贷款债务的犯罪行为。在借贷活动中,借 款人采取违规关联交易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蓄意通过兼并或破产或股份制改造 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造成贷款人重人经济损失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准确区分民事 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限,对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则依照刑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清除贷款市场的违法交易行为,维护贷款活动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4、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堵住滋长违规关联交易的漏洞。对于市场主体管理漏洞的状况,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为严格执行法人市场准 入制度,并建立规范而行之有效的审查监督机制,防止不合格主体进入市场。此 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加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动态管理工作,监督企业变更 行为,更好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贷款是金融机构主要的盈利资产,也是风险最大的资产乞一。规模经济下关 联交易行为所暴露出来的对贷款安全的妨害,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法律上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保障贷款活动健康、稳定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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