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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从筹划建设到建成投产必须遵循的工作环节及其先后顺序。建设过程的客观规律基本建设是现代化大生产,一项工程从计划建设到建 成投产,要经过许多阶段和环节,有其客观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与基本建设自 身所具有的技术经济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基本建设工程具有特定的用途。 任何工程,不论建设规模大小,工程结构繁简,都要切实符合既定的目的和需要。 其次,基本建设工程的位置是固定的。在哪里建设,就在哪里形成生产能力,也 就始终在哪里从物质技术条件方面对生产发挥作用。因此,工程建设受矿藏资源 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的严格制约。基本建设的这些技术经济特点, 决定了任何项目的建设过程,一般都要经过计划决策、勘察设计、组织施工、验 收投产等阶段,每个阶段又包含着许多环节。这些阶段和环节有其不同的工作步 骤和内容,它们按照自身固有的规律,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按客观要求的先后 顺序进行。前一个阶段的工作是进行后一个阶段工作的依据,没有完成前一个阶 段的工作,就不能进行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项目建设客观过程的规律性,构成基 本建设的科学程序的客观内容。步骤和内容 在中国,按照基本建设的技术经济特点及其规律性,规定基本建 设程序主要包括八项步骤。步骤的顺序不能任意颠倒,但可以合理交叉。这些步 骤的先后顺序是:编制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研 究,提出拟建项目的轮廓设想。开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设计任务书。具体论证 和评价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可行,并对不同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可行性研究 报告作为设计任务书(也称计划任务书)的附件。设计任务书对是否上这个项目, 采取什么方案,选择什么建设地点,作出决策。进行设计。从技术和经济上对 拟建工程作出详尽规划。大中型项目一般采用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 计。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按三个阶段进行。安排计划。可行性 研究和初步设计,送请有条件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经认可,报计划部门,经过综 合平衡,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准备。包括征地拆迁,搞好“三通 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平整土地),落实施工力量,组织物资订货和供应, 以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施工。准备工作就绪后,提出开工报告,经过批 准,即开工兴建;遵循施工程序,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安 装。生产准备。生产性建设项目开始施工后,及时组织专门力量,有计划有步骤 地开展生产准备工作。验收投产。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竣工工程进行验 收(见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编造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见基本建设工 程竣工决算),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生产使用的手续。小型建设项目,建设程序 可以简化。意义在中国,按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执行 程序。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研究,后设计施工,有利于加强宏观经济计划 管理,保持建设规模和国力相适应;还有利于保证项目决策正确,又快又好又省 地完成建设任务,提高基本建设的投资效果。7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的有关部 门重申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的重要性,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有关按基本建设程序办 事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把认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作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一 项重要内容。安徽师范大学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校审字(2005) 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 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范建设投资行为,提高 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 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省政府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我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范围 是指学校及各单位利用贷款、捐款、财政拨款、自酬资金等进行的基建、扩建、 改建、修缮、装饰、制作、安装、园林绿化、信息网络等工程项目。第三条学 校审计处是校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凡在审计范围内的审计项 目,统一由审计处组织审计或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任何单 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委托他人审计。否则,审计结果不予认可,财务部 门不予付款。第四条 学校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单项工程经费在 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本文所称建设单位分别 指南校区建设指挥部、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和附中,下同)自行组织审核,报审计 处备案;单项工程在3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审计。其中单项工 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与社会审计机构联合审计或审计处组织初 审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第五条根据“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各单位报销 工程竣工决算款-律先审计后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审计成立前应根据 施工合同、进度、实际工程量及有关规定分期分批付款,严格控制工程付款进度, 防止超付工程款。因控制不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不仅要在一个月内追回 损失,还要追究其责任。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 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二)工程量及工程量计价清单;(三)主要材料用量、价 格、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定额套用等;(四)各项综合取费基数、取 费率等;(五)工程价款结算、会计核算、交付使用财产等;(六)其他需要审计 的内容。学校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只审计工程变更部分和相关附属工程 以及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部分。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一) 项目承建单位将工程决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审核;(二)项目建设 单位将审核签字后的决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三)审计处组织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反馈项日建设单位;(四)项目承建单位按审计后的工程造价与建设 单位进行结算。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审 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决算送审资 料包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书(简称决算书)一式两份,其中原件 一份。决算书中要注明编制日期、工程造价、编制人,并加盖承建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项F1负责人应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签署“同意送审”意见并加盖建设单 位公章后,送审计处审计。(二)招标项目的全套招标文件、标底、施工合同书。 凡按学校招标文件规定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文字说明, 经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送达审计处。(三)非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或 协议)。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合同(协议)内容进行审定,凡不符合建设单位规定、 未经建设单位审定的合同(协议)以及与招标文件、招标合同(协议)精神相违 背的补充合同(协议),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四)对基建工程项目,应提供一套 完整的、经甲方认可的全套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纪要 等;对维修工程项目,应提供土建、水电等各专项平面布置图、电器系统图等, 有变更设计的,还要提供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洽商记录。(五)竣工验收报告、 隐蔽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 工日记、施工进度月报表。工程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签证资料、施工质量检 查记录等材料应真实、完整,并符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任何不 实签证或不符合规定的签证资料均不得作为审计的依据。(六)甲供材料清单。 无甲供材的,须在报送的决算资料中说明;需由建设单位认价的材料,要提供认 价材料样品和认价资料。(七)经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结算资料,设备和 材料采购合同、发票、清单及出入库资料、质量合格证、检验证。(八)根据决 算书的内容,提供工程量计算式和计算结果。(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第 九条为规范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分别由南校区建设 指挥部、后勤与产业管理处、附属中学统一报送。其中:南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 南校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的审核和送审,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校内修 缮工程和其他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资料的审核和送审,附中的建设项目由附中审 核和送审。除上述单位外,审计处不受理其他单位直接送达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 算资料。第十条学校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前审核制度。承建单位要按照学 校认可(招标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定额标准编制决算书,并提供详实完整的 竣工决算资料。建设单位要对承建.单位提供的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核。进入审计程序后,审计处原则上不再接收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补送 的工程变更和签证资料、补充决算资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任何资料。第十 一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资料送审时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束30天内,承建 单位将项目决算书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15天内将审核后的决算书 及其相关资料送达审计处。凡未及时报送决算资料或报送的资料不完整致使审计 无法正常进行的,审计处拒绝审计。因拖延或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给学 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时限:审计处在接到建设单位送达的完整的审计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安排审计 的实施。根据审计工作量大小确定具体反馈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不含审计 协调时间)。审计结束15日内,承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 对无故不签章乂不返馈审计意见的,视为对审计结果无异议,可由审计部门直接 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为提高审计质量,加强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在项目实 施前将施工合同(协议)抄告审计处,以便审计人员提前介入项目施工过程,了 解设计、技术、材料等变更治商情况,协助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等。若因隐蔽工程 签证资料不实、不完整或不规范,需要重新挖掘验证的,由承建单位负责挖掘与 修复,且挖掘修复费用由承建单位负担。第十三条鉴于学校工程审计力量不足, 对于工程量大、工程造价高等审计任务,可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聘用工程审 计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根据省教委关于开展我省教育系统建设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实施意见(教审1997第3号)文件规定,按单项工程决 算核减额的5%-10%提取一定费用,用于支付审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为抑制虚报、高报工程竣工决算现象,对审计核减额低于竣工决算报价 (扣除不审计部分,下同)10% (含10%)的项目,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 目建设经费中列支;审计核减额在决算报价10%-15% (含15%)之间的项目, 审计费由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平均分摊;审计核减额超过决算报价15%的项FL 审计费全部由承建单位支付;审计核减额超过决算报价25%的项目,审计费按 核减额的10%提取,且全部由承建单位支付。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是学校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 要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支持、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对不配合审计、拒 绝提供审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的,学校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审计中发 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审计人员应遵守审 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基本准则,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审计质量。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审计人员,学校将给予 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 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 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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