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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现状分析1.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具有明显的非公允性在联交易伴随证券市场的成立而产生。1990年至今,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中,除少部分是真正从企业的生产、经营的角度进行的属于正常经营行为的关联交易外, 相汽多数属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具体表现为:转移价格不正常,披露模糊不清、避重 就轻。非公允关联交易己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一大特征。1.2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形式的多样所谓非公允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利用对公司的控制与影响,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的 利益转移至关联方自己手中或将关联方的利益转至公司手中的过程。从利润转移的方向 来看,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抽取利益型的关联交易,另一种是 输入利益型的关联交易。抽取利益型的关联交易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这种关联交 易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一般很少能发现,但经常会在整改报告中出现,如大股 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尤其是 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往往是输入利益型的关联交易。关联方进行输入利益型交易的最 终目的是利用关联交易包装上市公司或掩盖上市公司黑洞,前者是为了再融资或炒作, 后者是为了避免问题曝光。按照业务表现形式,非公允关联交易还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非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另一种是经常性的关联交易。目前,最大的非公允交易风 险在于经常性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在日常的购销及其他往来活动中。另外,一种更高 一级的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形式为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由于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一些 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通过关联交易转移经济利益,而为规避监管,这些公司常常以不 迁规的形式来掩盖其迁规的实质。这些交易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都迁反了“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典型表现。上市公司非公允具体形式包括:(1)资产交易。既包括个别实物资产的买卖、期权及 股权的买卖,也包括整个企业之间的购并;(2)资金融通,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或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3)关联担保;(4)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刻意隐瞒或藏匿关 联关系m。1.3关联交易能节约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随着市场的发展,交易费用正逐步增加。因此,为减少交易费用,必然促使企业的 一体化。而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实质上类似于企业内部交易的方式,一般定价会低于市场 上的价格。随着企业的规模增大,长期平均总成本会不断减少,从而实现规模经济。但 是当企业规模扩张达到一定的限度以后,企业的长期平均总成木会随着规模的增大而增 加,企业经营会由于组织成本等的增加,出现规模不经济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关联交 易则是一种既能减少交易费用,又能避免企业由于规模过大而支付规模不经济的组织成 本的选择。这是关联交易最初产生的根源。1.4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许多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事项中列出了关联方,从这些列示出来的关联方的情况可 以看出关联方范围缺乏统一的标准,使用时很混乱。有的上市公司认为只有控股股东才 是关联方,有的认为所有持股股东都是美联方,有的认为只有上市公司的下属公司才是 关联方,而有的上市公司理解的关联方是控股股东和附属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本身的下属 公司。由于对关联方的概念理解存在混乱,因此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程度很不一致。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如发生对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 知情的关联交易时,应及时披露。但仍有不少公司不在第一时间披露。另外,年报和中 报的披露存在前松后紧的现象。通常业绩好的先公布,业绩差的后公布,往往在规定期 限的最后,上市公司集中大量披露,这样容易造成股市人心波动,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 定。许多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及其交易形式、定价原则、发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 的影响等等不披露或者少披露;对公司负债的具体内容、资金的投向、利润的构成等方 面的信息遮遮掩掩。这对广大投资者是不公平的。有的上市公司认为关联交易只是涉及 业务方面的往来,因此只披露了业务方面的关联交易,未将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内容 放在关联交易中披露,而是放在重大事项中披露;有的上市公司理解的关联交易只限于 资产重组方面,没有披露业务往来的关联交易;而有的上市公司无论关联交易金额大小, 一律加以披露。由于对美联交易理解问题,造成了美联交易信息披露内容的混乱。可见,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 O不公平关联交易会损害国家、少数股东、债权 人及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尤为重要的是,若任由不公平美联交易滋生、蔓延,势必会 打击投资者信心,扰乱市场秩序,这将对国企的股份制改革及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甚为不利,所以,对关联交易有必要予以适当的法律规制。2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2.1经济效率原因市场和企业都是资源配置组织形式,任何组织制度的安排都需要费用,要确定资源 配置的最佳方式,必须考虑到交易费用。在企业出现之前,单纯在市场上进行个人交易, 其交易费用很大,经济系统运行效率很低。企业出现后,通过企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和 各种要素所有者的联合大大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按照现代企业集团理论,由于交易费 用的存在,企业有一种不断将相关企业一体化的倾向。但当一体化达到一定程度后,会 产生规模不经济,企业为维持其完整的组织性,即企业与市场的界限保持稳定,需要支 付昂贵的组织成本。因此,主体企业开始尝试不将所有企业一体化,而是将某些企业作 为外部组织,通过资金、技术或人员等纽带和它们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这些企业仍然 是独立的法人,但与主体企业有密切的合作关联。企业不仅可以通过与这些外部组织之 间的资源流动节约交易费用,而旦仍在一定程度上亨有一体化组织的规模、范围和分散 风险的经济性。这种介于企业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的企业集团便得以产生。而控制、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是主要以股权(产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手段来实现的。因此,一 般具有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内部的成员组织,而关联交易则主要表 现为同一集团内部成员组织之间发生的交易。2. 2盈余管理的不正当使用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会有意识地介入到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的处理 过程中,使利润达到某种目标,从而实现自己的非公开化目标。相关经济主体通常是在 公认的会计原则的约束下选择最有利的会计政策或控制应计项目,以使报告盈余达到期 望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盈余管理是一种合法的利润调节行为,而利用关联交易进行 利润操纵则是盈余管理的一种极端表现,是滥用盈余管理手段的结果,不仅演变成为一 种普遍现象,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再融资有关规定中关于净资产收益率 的指标,从而实现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回。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导致不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主要是公司内部人为牟取私利而 滥用决策权,从而作出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利益安排,这是导致上市公司不公 允关联交易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上市公司频繁发生不公允关联交易有其更深刻的制度根 源,那就是我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不彻底,没有建立真正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2.4市公司结构不完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是滋生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温床”,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很特 殊,一般由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部分组成。其中占总股本25%的社会公众股 在股市可以流通,而占总股本75%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目前尚无法完全流通。多样的股权 结构及其各自不同的流通性,使各种类别的股东不能做到基本的“同股同权气这就导 致了上市公司赖以发展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流通股股东,而流通股股东却无力对上市公司 进行监督这种不合理现象。二是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国有股和法人股股权不能流通, 造成了资本的非社会化,而资本被控股股东掌握或被内部人控制,就不能形成风险和经 营的社会化。控股股东可随意把风险转嫁给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经营层也可作出不面 向市场化的选择。这样,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当然不是市场化的,其公允性就大打折扣。 三是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许多公司上市后,领导体制、决策过程、管理制度、 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有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与上市公司的 董事长、经理班子重合,使公司经营者未真正感受到对股东负责的压力和来股东的鞭 策。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治理对策3.1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及缺少有 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产生不公平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在保护投资者利 益的前提下,采取合理的方式实现国有股份的流通和股权结构的优化配置。股权结构改 变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对公司控制权重新分配的过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能使股份公司 的人格化特征更加明显,进而能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减少了其凭借股权 优势将自身意志强加给上市公司及为谋取私利不惜损害上市公司整体利益等行为的发 生。另一方面,应尽快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使沉淀的国有股权合理流动,使国有资本通过 资本运作实现保值增值,从而有助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转变融资理念,提高对权益资 本的利用效率,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的经营目标。3. 2完善公司立法完善公司立法,加强对债权人以及中小股东的保护。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有必要在公司法层面上规定控股股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其违反诚信义 务对公司造成损害的事后救济。在公司法律制度建设上,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 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肯定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一 般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如公司成员滥用有限责任原则),刺穿公司 的“法人”面纱,否定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将公司与股东视为同一主体,由股东对公司 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从而达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另外就是要在司法判例中采用“深 石原则。”按照“深石原则”,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从事了以下几种不合法行为资本不 足、违背诚信义务而滥用控制权、实质上无视独立法人主体及资产混同等,导致子公司 破产或无力清偿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要略后于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这 一原则,一方面能够防止母公司在子公司破产前,为自身利益之需要,故意通过借贷或其 他方式将子公司资产掏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在其破产时获 得一定的权利保障。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内部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建立系统的关联交易决 策批准制度。建立此制度的目的,是使其他股东参与某些关联交易决策,避免董事会在控 股股东的操纵下作出有损于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决策。鉴于关联交易的“两 面性”,对于关联交易我们不能一味地予以否定,而是应该对关联交易进行分类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普遍股权集 中,控股股东对董事会过分渗入,内部人控制相当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引进 独立董事制度,加强董事会的效用,防止公司在控股股东操纵下作出不利于公司及小股 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决议。独立董事制度在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抵制“内部人控制”和 “大股东控制”方面能够起到良好作用,同时在客观上有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6】。3.4加强会计准则建设要加强会计准则建设,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社会公众作为上市公司的小 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对公司与关联人尤其是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无从了解,因而,为了使上市公司的小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关联交易信息,对关联交易进行 有效的监督,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中国证监会和深、沪交易所都对上市公司重要事项的披露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 由于控股股东在关联方交易中有决定权,具有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为自身谋利的行为 动机,并且其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美化报表的做法也更具隐蔽性,因此,必须进一 步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的制定工作,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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