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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公办学校管理规程(暂行)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公办学校管理,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龙岗区公办学校管理的指导思想为:坚持科学发展观,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推行现代 学校制度,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第三条龙岗教育发展以建设和谐教育为目标,实施均衡发展全 面赶超战略和优质发展重点领先战略,坚持制度创新、资源整合、科 学管理。第四条龙岗区实行“一级办学,一级管理”的教育管理体制。 区教育局管理全区公办学校,各教育办公室(学校管理中心)作为区 教育局派出机构,协助管理辖区内公办学校。第五条 龙岗区管理公办学校的基本原则是:文化引领,思想指 导,制度规范,工作服务,组织保障。第六条 龙岗区公办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依法治校,民 主管理学校;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档案;要坚持教职工代 表大会制度,实行校务公开。第七条本规程所指公办学校包括:龙岗区属公办中小学、教师 进修学校、中小学生社会综合实践基地、职业技术学校、广播电视大 学,以下简称学校。第一章学位学籍管理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执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 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市义务教 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按照划定的招生地段受理学位申请,执行教 育行政部门的学位统筹安排。第九条学校招生必须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公示 招生政策、招生程序、招生结果及咨询投诉电话,不得收取任何招生 费用。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按常态随机编班,均衡配置教育 教学资源,不得分设或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控制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不 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过55人。第十二条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籍管理,认真执行学籍管理有 关规定,建立科学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注册及变 更学籍,及时组织注册信息的核对、勘误。未经学生及其家长同意, 学生信息不得擅自公开及外传。第十三条学校要认真执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生 活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档案,帮助家 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第十四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 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完善预防学生辍学措施。若发现 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复学工作。 学校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辍学情况,违者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 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六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办理转学,不得接受未经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生;对符合条件的转出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 阻挠或拖延办理。第十七条学生因正当理由确需休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 续,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违规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原则上一学年升一级。学更 申请跳级时,学校应认真审核条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要 求或安排学生留级,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肄) 业手续,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第二十条 区属高中、广播电视大学、职业技术学校按上级有关 规定做好招生、学籍及毕(结、肄)业的管理。第二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一条 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按照公民道德实 施纲要、中小学德育规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稳 步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 育、民族精神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人文及科学精神教育。第二十二条 必须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加强德 育队伍建设,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加强学校德育与学 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创新德育工作方法,提高德育实效。第二十三条校长要以构建和谐教育为目标,以先进的办学理念 引领学校物质文化、精神文化、践行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 氛围和育人环境。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 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不得 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 学生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区教育局对学校的校风、校纪、校容、校貌建设及 学生思想道德建设进行检查及考评,作为评定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依 据。第二十六条 必须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普通 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课程计划,开齐课程, 开足课时,严格按照广东省普通高中学校校历和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校历开展教学活动。第二十七条学校和教师要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要求, 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 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有效开展技术、 艺术、体育与健康、安全应急、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的教育教学工作, 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第二十八条 应依据龙岗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要求,建立健 全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 业、课外辅导等教学环节的管理;认真抓好学科组、年级组的集体备 课以及教师之间互相听课、评课等一系列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参与教 育教学改革,切实抓好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第二十九条 必须按照国家课程标准,使用国家审定或国家授权 审定的教材实施教学,必须按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 书目录选用教学用书,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学 校不得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 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和音像制品。第三十条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时间总量,小学 生每天不超过6小时,初中学生每天不超过7小时,高中学生每天不 超过8小时;确保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锻炼时间。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按照课程标准要求设计作业。作业内容要 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倡分层布置 作业,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保证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及时批改和讲评学生作业,评语要客观、准 确、热情、富有激励性,不得用损伤学生尊严和人格的评语评价学生; 课外辅导要适度适量,不可过多占用学生课外时间;严禁学校和教师 有偿办班、补课,基础教育学校不得出租场地和教室给社会机构和个 人举办文化课补习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组 织学生集体补课。第三十三条小学生所有学科学业成绩评定取消百分制,实行等 级制。不得将学习成绩排队、公布,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校、班级、 学生名次和作为评定教学质量、评价教师工作的惟一标准。第三十四条严格考试竞赛管理。学校不得组织参加未经区级以 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考试、竞赛活动。凡经批准的各类竞赛活 动必须按学生自愿参加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要求学生参加。第三十五条 应自觉接受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 和指导,积极参加各类评估。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三十六条 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 立健全学校经费预算、收支和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提高教育经 费使用效益。第三十七条全区公办学校实行部门预算制度。各学校作为区教 育局的二级预算单位,独立编制预算,上报所属教育办及区教育局审 核后,由区教育局统一汇总,报区财政局审批。第三十八条学校正常经费由区财政局按预算标准按月拨付至 学校帐户。第三十九条学校项目经费按预算文件或计划文件规定的项目 用途使用。学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用途,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超 预算执行。第四十条学校支出由各学校管理中心及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统一记账与核算。第四十一条学校事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区财 政专户,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学校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区教育局统一向 区财政局领购、发放和核销。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受捐赠应认真贯彻深圳市学校(园)接受 自愿捐赠的办法精神,加强对接受资金和财物的报批、入帐、登记 等管理工作;捐赠者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必须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第四十三条 按照龙岗区教育费附加使用办法要求,教育费 附加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补充完善学校教育教学设备、设施, 以及其他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奖 励及其他福利,不得用于大型基建项目建设。教育费附加由区教育局 统一制定年度计划,原则上分为学校分配资金和全区统筹资金两大部 分。第四十四条 教育费附加学校分配资金按生均分配,各学校项目 计划须在每年的6月前提交各教育办及区教育局,由各教育办审核, 区教育局汇总审定后报区财政局,并纳入区本级年度预算管理。第四十五条教育费附加全区统筹资金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 校自行采购的项目资金直接拨至使用单位,并由区教育局及各教育办 监督执行。第四十六条 禁止学校乱收费、滥收费。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政 策依法组织收费,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 标准,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 和多级重复收费;确需调整收费的,应报经物价部门批准。第四十七条 学校物品采购严格按市区财政部门出台的相关采 购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各学校必须提前做好年度或季度采购计划,凡符合集中采购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集中采购,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 不得以任何手段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入、使 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档案。学校固 定资产不能出租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须经区教育局、 国资办批准后方可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第五十条 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龙岗区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学校基础建设项目由区教育局统一向区发改局申报, 区发改局立项审核下达投资计划。200万元以上项目交区建筑工务局 建设管理;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教育局委托学校建设 管理或直接建设管理,相关教育办协助监管;50万以下项目,由学 校建设管理。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和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区教育局审计办依法进行各项审计工作。区教育局审计办负责内部审计,对教 育费附加的使用、大宗专项资金的使用、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建设修缮工程等进行专项审计,对 校长届中或离任进行财经审计。第四章人事管理第五十二条 学校正、副校长的选拔、任用。须依照上级有关规 定,通过公推公选等方式进行。副科级以上的正、副校长按干部管理 权限经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区教育局发文聘任;其他正副校长 由区教育局直接聘任。校级领导每届任期4年。第五十三条 校长的交流。副科级以上正副校长由区教育局提出 交流方案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进行交流;其他正副校长由区教育 局负责调配交流。第五十四条 校长的管理和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教育法、 教师法有关规定,由区教育局依法对学校正、副校长进行管理与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学校正、副校长工资晋升、评优评先及职务任用的重要 依据。第五十五条学校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规定的内设机构及领导 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按干部任用条例及管理权限聘任。学校中层干部, 由学校提出配备方案,经区教育局组织考察后,由区教育局发文聘任 (副处级学校中层正职须报区人事局备案同意后聘任)。学校中层干 部由学校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中层干部工资晋升、评优评先、职 务聘任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六条教师的招调。由区教育局依据学校编制情况及教师 需求,向区人事部门提出招调考试申请,由区人事、教育部门按照深 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招调考试。招 调考试主要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考试的方式。第五十七条 教师职称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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