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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自侦案件线索发现途径的实践与思考摘要自侦案件线索匮乏一直是制约检察机关侦查工作顺利 开展的瓶颈,是各地检察机关所面临的共同难题。深圳市罗湖区人 民检察院从工作实际出发,完善举报线索管理,搭建职务犯罪内部 线索移送平台,深挖行业性窝案串案,改变了侦查工作严重依赖举 报线索的局面,拓宽了案件线索来源,完善了自侦案件线索的发现 途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一些有益的思考。关键词完善;自侦案件线索;发现途径;思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不断走向智能化、科技化,犯罪分子的反侦 查意识不断加强,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和隐蔽化,单一的依靠举报 线索主导侦查的局面已经无法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 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完善自侦案件线索 发现途径是检察机关必须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一、完善自侦案件线索发现途径的必要性(一)完善自侦案件线索发现途径是侦查工作的现实需要线索是侦办案件的起点和基础,在侦查工作实际中,举报成为检 察机关侦查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最主要的线索来源。据统计, 自1988年深圳市检察机关创建我国第一个举报中心以来,全国检 察机关依靠举报线索查办的案件占所办案件的比例为70%左右。举 报线索对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同时也使得侦查部 门形成了 “要办案、靠举报”的思维定势和过于依赖举报的思想。 过于依赖举报线索亦有诸多弊端:第一,职务犯罪行为日趋复杂化、 隐蔽化以及犯罪手段Fl渐智能化的特点,导致般的公民举报人难 以掌握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及其特征,举报线索呈现减少的趋势。 第二,执法理念上“重打击轻保护”的功利主义思想导致了检察机 关查办举报案件着重于案件所取得的经济利益、法律效果和政治利 益,而忽视了对举报人权利的维护,使举报人常常处于“匿名举报 难查处,实名举报怕报复”的两难境地,影响了举报人的举报积极 性。第三,举报线索本身存在瑕疵。过于依赖举报线索已不能有效 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必须从侦查工作的现实需要出发, 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探索寻找举报以外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完善自侦案件线索的发现途径。(二)完善自侦案件线索发现途径是转变反贪侦查模式的必然要 求反贪侦查模式从供、证关系的角度可分为“由供到证”的侦查模 式和“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优点是一 旦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便能快捷、迅速地明确取证方向。其缺点 是过于依赖口供,口供的获取与否关系到整个案件的成败。“由证 到供”的侦查模式强调先通过其它证据的收集进而获取犯罪嫌疑人 的口供,保证了证据收集的客观性和全面性,保障了案件的质量, 有利于转变理念、保障人权、规范执法。因此,反贪工作必须要实 现“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供证结合”的侦查模 式转变。这也求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完善线索 发现途径。首先,侦查模式的转变,在取证方向上要求侦查人员多 角度、全方位取证。而现有的大部分举报线索因其内容过于简单、 笼统,无具体事例,导致侦查人员无从查起,更谈不上多角度、全 方位收集证据。其次,侦查模式的转变对侦查人员侦查能力提出了 较高要求,而拓宽线索来源的能力和案件线索的发现能力是较高的 侦查能力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最后,侦查模式的转变要求侦查人员 转变执法理念,改变过去“等、靠、要”的思想,变被动为主动, 由证明犯罪事实向查明犯罪事实转变,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完善线 索发现途径正是这一转变的必然要求。二、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完善自侦案件线索发现途径的实践近年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开拓创新,主动出击”的工作 思路。完善举报线索管理,搭建职务犯罪内部线索移送平台,深挖 行业性窝案串案,不断完善自侦案件线索发现途径,取得了不错的 效果。(-)完善举报线索管理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从完善举报线索管理入手,力求探索举报线索 的有效管理模式。在受理登记环节,由控申科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群 众举报,指定专人负责线索的编号登记,做到举报线索的归口管理。 在初步审查环节,在不涉及具体案情的情况下,从形式上和表面上 对举报材料以及举报内容进行审查,如举报单位或者人员是否存 在,举报内容是否发生在本辖区,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等。把不 属于本院管辖的、举报内容明显不实的举报线索挡在了下一道程序 之外,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审查评估环节,审查评估小组 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分管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副检察 长、分管控告举报工作的副检察长和控申科负责人组成,审查评估 会议实行定期召开和临时召开相结合,做到对线索的及时审查处 理,保证评估工作的常态性。在跟踪监督环节,针对存在的线索离 开举报中心以后就处于半失控状态,缺乏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的问 题,深圳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要求严格执行线索查办情况按照规定 时限向举报中心反馈的制度。逾期未反馈的,要求侦查部门向审查 评估小组说明理由,评估小组认为理由不充分或不成立的,可以重 新进行评估或者直接将线索移交其他部门或人员处理。另外,深圳 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还尝试引入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举报内容清 晰、具有较强可查性或成案可能的线索,承办人员逾期未查办或查 办不力、导致泄密、当事人逃脱罪责等后果的,视情节后果对有关 责任人给予纪律甚至法律处分。(-)搭建职务犯罪内部线索移送平台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各业务部门与自侦部门的联动,整合资源, 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接触面广、信息量大、容易发掘高价值职务犯 罪线索的优势,加强内部线索的移送工作。如2009年8月,我院 侦查监督科在审查一起诈骗案件中发现政府某部门公务人员有滥 用职权的嫌疑,发现该线索后,侦监部门及时与控申、自侦部门沟 通并将线索移交渎检科查办,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渎检部门据此以涉 嫌滥用职权罪立案1件4人。2010年,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 通过业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也成功立案5件5人。为使案件线索 内部移送制度化、规范化运作,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成功实践的基 础上,经过充分调研,出台了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线索内 部移送制度。该制度把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民事行政 监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明确为职务犯罪线索内部移动责任主 体,对线索的移送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 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行政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枉 法、滥用职权等六种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明确为应注重发现和 移送的重点。并且,为鼓励办案人员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积极性, 该制度还将内部线索移送工作纳入个人年终考核参评中,检察 人员向控告申诉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的,应当通报表扬;案件线索移 送自侦部门立案的,可以提请立功。(三)深挖行业性窝案串案从挖掘自身潜力入手,加大力度,做细、做深初查,注重对行业 规律、特点以及行业潜规则的剖析和利用,深入开展行业性犯罪案 件的调查研究,形成对重点行业职务犯罪的动态监控,纵向深入, 横向拓展,深挖行业性窝案串案。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城管 系统垃圾处理设备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中,办案人员深入摸 查整个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特点、犯罪易发多发环节、犯罪表现形式 及作案手段。从一个行贿方查知多个受贿方的线索,再从受贿方反 过来查其他行贿方的线索,以递进方式不断深挖,先后立案查处了 罗湖、南山、龙岗等城管部门商业贿赂案件6件7人,涉案金额高 达200多万元。另外,通过行业性的初查和深挖,罗湖区人民检察 院查办了深圳市卫武光明生物制品公司洪某某等4人贿赂窝案,该 窝案是罗湖区人民检察院首次查处的医药购销领域的职务犯罪案 件。还与深圳市检察院侦查一处联合查办的深圳市民政系统8人贿 赂窝案,首次涉及到殡葬管理行业。近年来,我院反贪侦查部门深 挖行业性窝案、串案,查办了消防系统、税务系统、环卫系统等众 多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统 计,在2006年至2010年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侦查部门查处的职 务犯罪案件中,行业性窝案、串案的比例达到了 60%以上,2010年 更是达到94. 1%O三、转变思想,提高职务犯罪信息的发现能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归根到底是需要人去具体执行和完成 的,侦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高低决定了能否有效改变侦查严重依 赖举报线索的局面。因此,完善自侦案件线索发现途径的关键点在 于侦查人员转变思想、主动出击,提高职务犯罪信息的发现能力。(一)转变思想,主动出击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既不像公安部门那样“报 警出警,也不能像法院的那样“不告不理”,要求侦查人员要 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转变思想,主动出击,必须多角度发掘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从而保持对职务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要善于 通过社会交往、酒肆茶楼、街谈巷议、舆论媒体等各种渠道发现职 务犯罪的线索或信息。检察人员尤其是侦查人员要保持职业敏感 性,注重细节,善于从其它案件以及各种社会现象中观察、剖析、 推理,找准职务犯罪可疑点,摸清行业“潜规则”。(二)提高职务犯罪信息的发现能力1. 强烈的案情意识。一个优秀的侦查人员,应在强烈的案情意识 下,善于将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信息与犯罪线索、犯罪证据、犯罪 动态等有机联系起来并从中发现犯罪信息。这是提高发现职务犯罪 信息能力的前提。2. 广博的社会知识。一些社会腐败现象隐藏得很深,要想掌握它 的规律和特点,并追根寻迹、发现犯罪,必须要广泛地了解社会。 了解各行各业的行规行纪,了解社会管理的运作程序,了解各类腐 败现象的特征表现以及与犯罪相关的人情世故,以积累发现犯罪信 息的经验。3. 合理的怀疑推定。以强烈的案情意识,广泛地关注和收集犯罪 信息。首先,分析判断与犯罪的关联性,即信息迹象是否与犯罪有 关联;其次是犯罪的可能性,即是否可能发生犯罪。运用法律知识 和专业知识,将已知的合理怀疑经逻辑思维升华为合理的推定,是 提高发现职务犯罪信息能力的关键。4. 便捷的捕捉渠道。主动出击,不是盲目出击,更不是遍地开花。 发现职务犯罪信息是在隐蔽侦查目的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发现活 动,需要便捷的捕捉渠道。而捕捉渠道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要由 侦查人员去确定。通过什么渠道、采取什么方式、运用什么手段和 技巧去捕捉犯罪信息,综合反映了侦查人员的心智能力。选择最易 突破的信息点,及时策略地收集到职务犯罪信息,查处职务犯罪的 目的才能得以实现。注释%1 参见陈冠羽、李荣斌:举报线索管理机制探究,载创新与 发展,深圳出版发行集团海天出版社,第313-317页.%1 陈宝英.相关数据参见2010年罗湖检察简报第135期.作者简介欧忠明、余少欢,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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