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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建议综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心得体会合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建议综述一、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定义、承担的实际职能判断,公安机关不能等同于 人民警察机关,人民警察不应当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代名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中,没有制定人民警察法的具体可依据条款。二、从中国法制史和中国警察史、公安机关历史判断,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 下的所谓的“公检法司”四司法机关主体之一的公安机关拆分更名改革简化为刑事执 法和行政执法两大系统,取消各级各类公安部、厅、局的机构名称。1、将公安部更名为刑事执法部,将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更名为各级刑事执法厅 局,专职负责查办刑法中规定的所有刑事犯罪案件,集中统一行使所有刑事犯罪 案件的立案侦查权、提起公诉权和刑罚执行权。2、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中,设置专职警察机构,将现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的所有行政执法职能全部划归新设立的警察机构,重新定义人民警察的定义和职责范 围,制定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为新设立的警察机构的设立和执法 依据。三、现行的公安机关运行中存在的核心问题,是公安机关的权力和义务不对等, 在有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强调行使权力而不尽义 务是所有问题产生的根源,靠单纯修改人民警察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安机关存 在的问题。现在的公安系统,最急需建立的是刑事执法领域的执法责任制和破案责任 制,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查处违法案件、处理交通事 故的期限规定,明确各级各类刑事案件的破案期限,出台法定破案限期内未破获刑事案件责任认定办法,建立法定破案限期内未破获刑事案件招标破案管理办 法,破解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制约公安机关破案率提升的核心瓶颈,从制度和 法律层面划分清楚制约公安机关破案率的因素是经费保障不足或是能力不足的问题, 治理当下公安机关只要求加薪和保障经费而不在能力提升方面有所作为的不良倾向, 尽快提升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能力。四、建议在全国公安机关选取若干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公安机关作为现行 人民警察法修订的调研样本单位,在对调研样本单位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再以国 务院的名义重新发布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进行修法意见征集。我认为,我现在 所隶属的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就非常具有典型性,我以个人名义请求公安部、国务院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选取为人民警察法修订调研样本单位和将河 南省项城市确定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篇1“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 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 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 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 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 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 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 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 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 冲突适用规则。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 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 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 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如果对相 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 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 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 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 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 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 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 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 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 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例如司机王某运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 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后途经B省又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 由处以罚金。最后进入C省境内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同理由依据的第三次 处罚。这确实,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都授权有关。行政部门与行政主体资 格与相应的处罚权限。他们均以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行政规制、行政管理。其主体资格 是法定的。以“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处罚,他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的理由进行抗辩 似乎有其逻辑、法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种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处罚中广泛的存 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力。行政处罚法心得体会篇2行政处罚 法规定了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 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也就是说,行 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 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 序的规定予以保障。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 罚法的重要内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行政行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对 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而且大多只规定行政处罚 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没有如何进行处罚的程序性的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必要的程 序,没有规范,由此带来了不少消极后果,诸如:处罚的随意性,有利争着罚,无利 不愿管;不向被处罚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当事人申辩,影响了处罚的公正性;有些行 政机关利用罚款,牟取小团体利益,甚至贪污腐败,等等。行政处罚法确定行政权力 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确、从事合理地行使权力。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机关所 必需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必须采取合 理的方式和遵循适当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适当,就可能变成滥加干预。行政 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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