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2页
第2页 / 共12页
第3页 / 共12页
第4页 / 共12页
第5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党政机关办公室用房 篇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省、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执行。 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办公用房 建设标准 通知 抄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 人民法院,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附: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 附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省、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讨论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根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 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需根据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根据本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四周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省用地、节能节水、环境爱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另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贮存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别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纳使用面积指标掌握。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留意节省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比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合、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开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省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依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纳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纳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纳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依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注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纳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纳一般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纳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纳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纳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纳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纳一般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以下数值掌握: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纳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纳一般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依据需要采纳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纳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纳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纳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