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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屏山项目(专业分包)字( 2012 ) -12-20工程承包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屏山县新县城迁建项目经理部劳务专业分包人:四川省自页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屏山县新县城 签订时间:2012年12月20 R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承包人(全称):中铁八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全称):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屏山县山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子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包合同”),承包 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分包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1.1分包工程名称:屏山县新县城下台地截洪沟工程1.2分包工程地点:屏山县新县城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承包范围:施工设计图范围内以及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所规定的实施内容以及本工程业主在发包合同中赋予承包人的所有施工范围。1.4工程内容:1.5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二条分包合同价款2. 1暂定金额:549.6万元(大写:伍佰肆拾玖万陆仟无整)。第三条工期以业主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开竣工口期为准。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4.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 次性验收合格第五条双方驻工地机构、代表及权限5. 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王昭富 职务:项H经理5.2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罗成勇 职务:项执行经理分包人组织的施工队伍纳入承包人项目部统一管理,主要人员任项目部相应部门的副职。需在项目部安排除执行经理的另外常驻人员(至少两名):分包人常驻工地代表姓名:职务:分包人常驻工地代表姓名:职务:5.3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5. 3.1承包人派驻人员负责监督工程工期、进度、安全、质量、资金使用等工作。5. 3. 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由承包人任命,如变更,应通知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后任继续 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 3. 3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 时可撤回授权。5. 3.4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其驻工地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后,以书面形 式交给分包人。分包人不执行承包人的指令、通知的,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给予经济制裁, 金额500-10000元/每次。5.4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5. 4. 1代表分包人行使对外合同签字确认、债务确认、资金支付的审核签字权利,一 经其签字(或盖章)等同于分包人签字(或盖章)认可。5. 4. 2分包人授权其驻工地代表行使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权利,且可与承包人 签订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合同,并承担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所有义务。5. 4. 3分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交承包 人驻工地代表,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或 其授权的具体管理人员的意见执行。5. 4. 4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向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请假离开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时,分包人 同意分包人驻工地代表书面指定其临时代表,指定的内容包括临时代表姓名、临时代表的权 限、期限等事项。5. 4. 5分包人驻工地代表需易人时,应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履行前任应履行的 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有关的承诺和责任。5. 4. 6分包人更换驻工地机构人员时,应书面告之承包人,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第六条承包人工作及责任6.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总包合同 执行6. 2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总包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1套,竣工图由分包单位按规定完善;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分包人参加发包人图 纸会审后承包人不再组织图纸交底。6. 3负责根据现场分包人实际完成进度审核对分包人的二次验工,作为支付分包人工程 款的依据。6.4按有关规定配合分包人竣工验收、交接及竣工文件汇编等工作。6. 5监督分包人大额资金使用情况。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可在告知分包人的情况下代付 其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债务。占用承包人资金的代付款从下月工程款中扣回,并向分包人追 收承包人所代付债务部分10%的违约金。第七条分包人工作及责任7. 1分包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定的合同价款对分包工程实行包干使用、 自负盈亏。总包合同中对承包人的约束条款均对分包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分包人对本工程 (1.4条规定的施工范围内)可能产生的风险已充分预见,并独立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7.2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 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每月25 日前报次月进度计划并总结上月进度情况,周五报下周进度计划并总结上周进度情况。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 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7.3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及其鉴定审批和其他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工期完成并交付工程。7.4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1.4条规定的施工范围内)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 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 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若设计发生 常识性错误,分包人有责任提前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不认可的一切返工损失、工期顺延等 损失承包人均不承担。7. 5分包人必须派驻有组织指挥能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管理人员和组织优秀的施 工队伍、设备进场,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在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 家认可的特殊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书。7. 6除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 等的管理规定外,并按承包人企业要求实施文明施工、建设企业文化,发生的费用,分包人 承担45%。分包人独立承担1. 4条规定的施工范围内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发生的费用。7. 7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合理 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 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向承包人及监理免费提供进场监督的办公、住宿 场所及并承担必要的办公费用等。7. 8分包人应坚持安全文明生产,做好劳动保护,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7. 9按照规定编制分包工程的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文件的编制按相应铁 路工程的要求提供竣工图和竣工资料。7. 10负责全部工程自正式交付接管单位后的保修,保修期按总包合同规定计算。在保 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分包人应无偿返工或承担全部经济损失。7.11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7. 12分包人应支付承包人派驻现场协助管理人员费用共)0每月,自中标通知书载 明日期的下-个月起按月在进度款中清理扣交承包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派驻人 员全部撤离后停止支付。同时分包人须负责现场管理人员的奖金、住宿费、通讯费、交通 费等,其费用由分包人直接对实际在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发放。7. 13分包人必须建立好各类劳务合同与工费支付管理台帐,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 欠参加生产的劳务工工资,承包人将不定期对分包人以上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如 发现分包人拖欠劳务工工资并因此受到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承包人有权从工程 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后代其支付罚金和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7. 14分包人聘用的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上岗证,持证上岗达到100%o分包人进场施工前须向承包人提供所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执 业资格证、上岗证、身份证复印件。分包人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违 约责任。第八条总包合同解除8. 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撤出和移交现场,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时 间将机具、人员及未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员核对已完合 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资料。分包人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8.2因本合同第8.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结算 价款扣除承包人管理费、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等后的余额。发包人未支付的部分 由分包人承担。8.3在本合同第8.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为分包工程己采购或己运至施 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协助分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解决。第九条工程转包与再分包9. 1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 企业。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责任。9. 2除9. 1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 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 包,视为分包人违约。第十条 延期(提前)开工及工期延误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如期开工,没有特殊理由且报经发包人同意,分 包人不得延期开工。发包人决定提前或延期开工的,以发包人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10.2经发包人(或授权的工程师)书面同意,工期可以顺延。10.3发包人或工程师决定暂停施工并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后,分包人应立即停工,暂停 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和复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0.4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逾期竣工, 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查11.1分包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设立专职质检人员和配备有关仪器、设 备(仪器设备必须是鉴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并满足承包人质量管理标准体系。11.2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 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返工或整改的全部费用及违约责任。为实现“内实外美”目标,分包人 应根据有关规范及发包人、设计单位要求对重要分项或分部工程进行无损检测,必要时还应 进行破检,以保证绝对“内实”。凡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规 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或整改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承担违约责任、经济损失及衍生 费用。经返工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承包人可另行指派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 重做,且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履约担保不予返还。若损失较大并严重损害了承包人信誉, 承包人有权解除与分包人的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11.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执行。11.4分包工程(1.4条规定的施工范围内)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1. 5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1. 6分包人对其所完成工程负永久性质量责任。第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12. 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分包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2. 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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