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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例浅析及对策探究摘要:近年来所曝出的一系列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事件使得 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贿赂活动逐渐浮出水面。本文在对跨国 公司商业贿赂特征及其动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有效 监管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提出一些操作性较强的对策:必 须进一步推动规范的市场经济建设,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形 成对跨国公司行为的有效监督与约束机制,维护市场的正常 秩序。关键词:跨国公司;行贿;案例;对策跨国公司进行商业贿赂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值 得关注的是,慑于发达经济体的严刑峻法,跨国公司如今已 经将商业贿赂的主战场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尤其近年来, 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行贿问题再度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热点, 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事件近10年来都在呈上升趋势,有数据 显示: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的50万件商业腐败案件,其 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惩治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 已刻不容缓。一案例回顾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财富巨头包括 “沃尔玛”、“西门子”等身上都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沃尔玛案”。2003年2月,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 限公司在报审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为云南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之妻在香港 导购,并为其支付了 10余万元人民币的购物费。东窗事发 后,彭木裕获10年之监。朗讯案”。2004年4月,朗讯被曝光在过去3年间为 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 国,并以“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前往夏威夷、拉 斯韦加斯、大峡谷,迪斯尼乐园和纽约等地的行程。朗讯为 此出资超过千万美元。案发后,朗迅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 券交易委员会重罚250万美元,德普案”。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披露,全球最大 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从1991年开始的 11年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 3万美元现金,用 来换取这些机构购买德普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 200万美元。这家企业最后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 贿赂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IBM案”。2002年到2003年之间,IBM高管通过中间 人的安排,多次违反中国金融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和程序与 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会面,作为报酬,IBM将22. 5万 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人中间人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 户,之后转交张恩照。家乐福案”。2007年8月,法国零售业巨头家乐福中 国总部发出通告称,北京区域的S名经理级员工因涉嫌收受 供应商贿赂被警方拘留,此案涉案贿赂总额超过百万元。“西门子案”。2008年底,德国电信工程业巨头西门子 公司同意支付大约13亿美元的罚金了结了困扰自己两年多 的贿赂案,创下了有史以来的最大商业贿赂罚单,西门子遭 遇如此重罚的原因是:在2003年,2007年间,西门子曾向 5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与此同时,西门子还通 过贿赂中国部分官员,获得了价值10亿美元的地铁工程和 华南地区两个总价值约为8. 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 目。大摩案”。2009年2月,摩根士丹利向SEC提交文件 称,公司发现一名中国区地产雇员“似乎有违反反海外腐 败法的行为”,随后,两名中国区地产主管宣告离职。跨国公司轮番登上中国商业贿赂榜单的结果大大超出 了人们的预料。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公布的一份 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 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 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 贸易和外商有关。二、现状分析跨国公司在华的行贿采取什么样的路径呢?1直接给付如在工程建设,矿产开发、房屋拆迁、旧城改造、土地 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企改制等领域中,以回扣、 奖金、咨询费、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 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现金、实物和其他利 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通过关联交易给付商业贿赂的目的是通过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以 便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向有关人员支出的款项超出一般商业 优惠惯例,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商业贿赂的普遍性。 当前贿赂犯罪已向社会多行业多领域渗透,甚至在一些行业 已发展成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商业贿赂行业性明显。商 业贿赂大多出现在医疗卫生、电信电力、金融市场、建筑领 域等垄断性强、开放透明度不高的行业。尤其是其采购与销 售环节,商业贿赂的时机相对集中,往往出现在重大交易决 策做出时,跨国公司贿赂行为的败露多由于其母公司或母国 审计发现问题后反馈到中方。三、成因探究1中国市场巨大的利润令跨国巨头在“潜规则”面前 敢于大胆出手以电信行业为例,中国电信市场占全球电信市场的10% 15%,朗讯的财务报告显示,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其在全球 的第二大市场,仅次于其在美国的业务,面对中国巨大的市 场和利润空间,朗讯难以在中国式商业形态下独善其身,而 贿赂自然成为其打开商业大门的一把钥匙。2垄断特权的存在驱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铤 而走险商业贿赂与资源垄断相伴而生。垄断行业和政府严格管 制的行业中,从业人员手中所掌控的垄断性资源太多,权力 部门与企业存在频繁的微观接触,在缺乏全面监督的环境 中,手握行政审批权、资源分配权、管理权等公权的人员自 然成为商业贿赂猎取的对象,各类强势组织权力寻租的机会 大大增加,而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则成为商业贿赂 的重要参与者。3制度供给不足、官员腐败难脱干系在中国反商业腐败,是不是建立起了严刑峻法就一定有 效呢?从过去的例子来看,并非如此,因为中国还存在有法 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有比法律更大的现实规则”问 题。这是涉及中国深层改革的根本问题。集中表现为我国现 行治理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处罚力度不够,加 之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放任以及企业、商界长期 以来的“习惯性沉默”,既使各交易参与方产生了关于潜规 则的悲观心理预期,又变相助长了在华跨国公司的违规气 焰。4中国违法成本太低在中国市场的违法成本太低,是外资企业商业腐败增多 的重要原因。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即使出事暴露,受到 的处罚很轻,相对于腐败收益来说是完全值得的;二是法律 法规缺失,使得很多地方存在漏洞,难以监管和惩罚各种商 业腐败行为。比如,刑法中只有贿赂的概念,而没有明 确商业贿赂的概念。这意味着,中国的刑法只能打击向 政府公务员进行贿赂的犯罪,而且对于贿赂手段的界定也只 限于“一定数额的财物”。这实际上为商业行贿者提供了很 大的空子。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 任任建明的研究显示,在中国和美国进行同等数额的商业贿 赂,在美国给予的处罚是中国的100倍!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看,我国不仅没有海外反腐败 法,连涉及国内的反商业贿赂法和反腐败法等专 门法律都没有。虽然在1993年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商业贿赂有一定程度的规定,刑法也规定行贿罪最高 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但在司法实践中, 我国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商业 贿赂花样繁多,因此实施的效果并不好。四、对策研究商业贿赂意味着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社会群体向潜规 则低头,企业用尽违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权力部门积极进 行权力寻租,使市场竞争变成违规经营与守法经营的恶性博 弈。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的、有秩序 的社会。同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与暗箱操作相伴相生, 而暗箱操作可以将那些正当经营的企业淘汰出去,破坏了我 国市场交易的秩序,使价值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在不正 当竞争手段的左右下,资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跨国公司,本土 企业所拥有的市场遭遇蚕食,民族企业无形之中受到排挤和 压制。更应该看到的是,商业贿赂不仅分流和挤占了企业技 术创新所需要的正常资金供给,而且强化了 技术逆向选 择”,即企业不通过技术变革而是通过“潜规则”的利用就 可以获得竞争优势。这种逆向思想的传染最终必然稀释与抑 制企业创新的动力与热情,阻碍技术进步的进程。1倡导诚信经营,纠正被歪曲的财富观我们必须积极加强商业道德教育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广泛开展商业道德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主体树立 自律意识,纠正关于贿赂“潜规则”的被歪曲的价值观,确 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正确财富价值观,使崇尚公平 竞争、诚实信用成为人们参与商业活动的共识,为维护市场 秩序创良好的社会氛围,彻底走出商业贿赂潜规则的怪圈。2让市场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由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多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这 些部门就成为以制度创新抑制商业腐败的主要领域。一方 面,要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包括引进非国有化的产权主体 实现产权多元化,强化产权的自我监督,推动产权的人格化, 防止产权所有者主体的缺位,强化所有权对使用权和处置权 的控制。另一方面,要实现商业行为的市场化,包括推动垄 断行业的市场化变革,最大程度地减少政府权力的主导功 能,推广采购与供销环节的阳光招投标制度,增加经济行为 的透明度。我们应当着力按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构建合理、规 范的市场制度和公平竞争秩序,让市场无形之手进行自我制 约,从内部来消耗产生贿赂行为的势能,减少行业垄断是从 业者战则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3减少寻租机会。避免灰色交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跨国公司的中国贿赂之风的确可以 在国内找到策应的基础,因此,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 还必须清除国内公职务人员权力寻租的恶俗,因此,反跨国 商业贿赂的根本之一就是杜绝租源。我们在把矛头指向跨国 公司贿赂之前。应首先治理国内受贿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竞 争环境和市场规则,让行贿没有市场,减少跨国公司进入中 滋生腐败的温床。4完善国内立法,加大惩罚力度鉴于我国现行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的分 散、存在严重漏洞的现状,以及国际反商业贿赂立法的趋势, 应进一步完善和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构成对跨国公司商业行 为的硬约束机制。尽快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尽快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提供有 力的法律武器,并加大惩罚力度。首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 体扩大到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次,应将非财 务利益加入到贿赂性的范畴;再次,应该应当制定专门条文 打击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最后,加大对商业领域灰色地 带的界定研究。特别应明确界定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和查处跨 国商业贿赂行为的主管机关;借鉴美国、日本成功经验(如 美国在处理商业贿赂上采取从重罚款的政策。一旦被查出有 贿赂行为,行贿者将面临超过利润10倍的罚款,),以高昂 的违规成本使行贿者和受贿者止步于成本收益分析面前;制 定具有震慑力的处罚措施、加强对行贿受贿人变相逃脱处罚 的办法;建立对公司账目管理的责任规定、奖励举报措施等。另外,加强国际合作。由于跨国公司经营活动及其行为 的后果往往是跨国界的,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增 加了腐败现象的扩散,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淡化了各国的领 土管辖权,另一方面,国际电子金融网络系统的出现明显地 增加了反跨国腐败的产生机会、控制的难度以及潜在的危 害。因此,在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督时还需要我 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间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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