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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实施办法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实施办法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积 极为市内外投资者在办理各种行政许可手续中提供优质、 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舟山 市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实施办法。一、代理范围和主体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理(以下简称代理)是指由 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办证中心)接受中小企 业委托,牵头组织涉及项目审批的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 内以并联审批方式,代为办理该项目所有或部分(涉及到 向省、部等上级部门申报的除外)相关审批手续。(一)代理范围。1用地范围已基本落实的投资企业设立和技改项目的 审批。2代理企业为中小企业,压滤机滤布厂家审批权限基 本在市级范围内的项目。3. 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项目。(二)代理主体。市办证中心作为牵头单位;工商、发改、经贸、外经 贸、城建、国土、消防、环保、海洋与渔业、港务、农林 等为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二、代理职责根据“联合审批、合法合理、公开规范、便民高效、 改善服务”的原则,市办证中心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代理 服务范围,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一)市办证中心职责。1. 受理各类投资政策咨询。2. 为服务对象代办投资项目需要办理的各种行政许可 和有关手续。3. 对全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代理服务做好牵头、衔 接、协调和跟踪工作。4对县(区)、乡镇(街道)项目代理员的代理服务工 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培训。5.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及时召开项目 联审会议。(二)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1 及时向市办证中心提供项目代理信息。2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快捷、优质地办结代理项目中属 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它事项。3.负责协调代理项目在本部门主办阶段或协办环节的 相关事宜,参与市办证中心组织的联合踏勘和联合会审等 工作。4. 有关部门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 责任落实。确定审批权力人参加联审会议、联合踏勘等主 要审批环节,3保证代理工作有序实施。三、代理相关机制(一)无偿服务制。除各职能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有关 规费外,市办证中心和相关部门无偿为服务对象提供各项 咨询和代理服务。(二)主办负责制。市工商局为各类企业注册登记等 阶段的主办部门;市发改委为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等阶段 的主办部门;市经贸委为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等阶段 的主办部门;市外经贸局为外资企业设立或变更时合同、 章程审批的主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为土地招、拍、挂, 核发土地证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城建委为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和施工许可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环保局为环保初步 意见和环评审批等阶段的主办部门;舟山消防支队为消防 初步意见和审核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为企 业涉及海域审批等阶段的主办部门;舟山港务局为企业涉 及岸线审批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农林局为企业涉及林地 转用的林地许可证报批等阶段的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确定 进驻市办证中心窗口负责人或部门内设处室负责人为主办 负责人,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提供给市办证中心备案。(三)协办配合制。各部门在项目审批办理过程中, 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尤其是前置条件有关联、审批环 节有交叉、可以纳入并联审批的,要积极做好沟通配合工 作。同时,协调好部门内设处室间的审批环节,及时反馈 给有关部门和市办证中心。4 (四)提前介入制。市办证中心在向相关职能部门通 报代理项目基本情况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介入,做 好本部门各审批环节的衔接工作。(五)分级代理制。代理服务实行分级代理,市、县 (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市本级项目由市办证中心负责代理,县(区)级项目由各县(区)中心负责代理, 乡镇(街道)级项目由乡镇(街道)项目代理员负责代 理。(六)政务公开制。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将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事项、除尘滤布审批依据、申 报条件、申报材料、承办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 准向社会公示,便于企业和投资者了解所需要提供的相关 资料及审批的进展情况,使代理服务工作置于投资者和社 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四、代理工作程序代理服务按照“咨询受理、牵头负责、联合会审、协 调办理、限时办结、接受监督”的程序运行。(一)咨询受理。市办证中心对已基本落实用地范围 的企业提供各类投资政策以及有关行政许可程序的咨询, 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符合产 业政策和本办法中代理范围的企业,按照企业的书面申请 进行受理和办理委托手续,签订。(二)牵头负责。由市办证中心牵头,告知各主办部 门;主办部门按照市办证中心关于5(舟证XX 19号)中的职责,根据项目情况,对阶段 内审批事项提出审批意见、具体程序及告知相关审批要件, 协助市办证中心召开联审会议。(三)联合会审。市办证中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或业 主申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踏勘,召开联审会议,就 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作出会议纪要。各主 办部门参加联合踏勘和联审会议的人员必须是从事本部门 审批工作、且能在现场出具初步意见的权力人,并按联审 会议确定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四)协调办理。市办证中心对代理项目进行全程跟 踪、全力督办,积极协调代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 部门要主动配合市办证中心共同做好项目代理工作。(五)限时办结。市办证中心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 门,严格按照确定的审批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结行政许可和 服务事项。一般代理项目要比原先承诺时限提前办结,对 于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特殊环节,按有关规定操作,相关 部门要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工作,同时须及时向市办证中 心作出说明。(六)接受监督。代理服务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运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 检监察部门及企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代理项 目快捷、便利、顺畅办结,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优质服 务。五、代理工作要求(一)代理服务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举 止文明,6用语礼貌,待人热情,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对服务 对象提交的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二)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必须无条 件地为项目代理提供有关的便利服务,保证代理事项能够 快速办结。(三)代理过程中如发现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推诿 扯皮,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等情况,由纪检监察 部门对相应单位及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四)本由市办证中心负责解释。(五)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意见,并报市 审批办证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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