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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干预 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等教育是自由发展还是政府干预问题凸显出来。因为高等教育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若要使短缺的高等教育资源达到合理的配置,政府应该对高等教育的投资、供给、制度等方面进行干预。关键词:政府;高等教育;干预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干预是由来已久,各国高等教育发展都有政府干预的烙印。政府适度地干预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是有益于社会发展的,自由放任的市场和政府的垄断的极端行为都不利于高等教育发展。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析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干预作用,是为了保证高等教育市场更加有序化,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一、政府对高等教育干预的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节国家经济发展一般称为政府干预。同样,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调节亦称作高等教育的政府干预。无论是从经济学的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各国的高等教育发展,均可以见证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干预是十分必要。1政府对高等教育干预的理论基础政府干预的行为起源于经济学的研究。实行自由放任的还是采取政府干预,这一直是各国发展面临的严重问题,也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对政府干预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纵观学者们的见解,典型观点有四种:(1)政府旨在弥补市场失败,促进经济活动效率、公平稳定。(2)政府干预包含了政府对自由的一切干预,亦即政府干预在很大程度上等于重新分配利益和好处而修正法律规定的调节政策。(3)通过、经济计划和采取财政金融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调节或管理。(4)新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指出:国家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是一个社会中每个产业潜在的资源和潜在的威胁。国家可以而且确实通过禁止或强制,取走或给予资金等方式有选择地帮助或损害了许多企业。这些观点是以当时的市场经济为背景提出的,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政府干预的特征。应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的范围是有所不同的。政府职能的强弱和活动范围的大小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不能损害市场竞争规律,这是政府干预的基本信条。在此需要特别澄清的是对政府干预的理解我们不能极端化,不是绝对要与不要政府干预,即使在今天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也是必不可少的。笔者认为,经济学家约翰穆勒的观点是有益于理解政府干预,他认为“个人要比政府更了解自己的事情和利益。”因此,根据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这一原则,政府不必干预个人利益的。同时又认为,如果个人不能做出判断,或者是个人已经做出判断,但是,仅凭个人的力量无法实施对个人有益的判断时,就应该由政府实施对个人有益的判断;如果人们自己不能去做,而要得到别人的帮助,特别是人人都需要这种帮助,而人人又不能提供或者不愿提供这种帮助时,就需要政府提供这种帮助;如果关系到社会利益,由于个人的能力或者得不到应有的报酬而不愿去做的事情,应该由政府去做。这就是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干预经济生活的依据,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必然性。2政府对高等教育干预的历史分析世界各国政府都在干预本国的高等教育。英国则是较早实现高等教育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国家之一。政府对高等教育干预始于19世纪50年代,其干预行动是政府在组织专门委员会的调查基础上的高等教育活动立法化。在立法干预手段上建立的同时,英国政府也开始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其对高等教育活动的调控。从1889年开始,中央政府任命了一系列特别委员会,为经过选择的大学提供拨款。1919年,中央政府建立了一个常设拨款组织大学拨款委员会,处理国家对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资源分配。政府干预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依靠市场力量,最低限度地行使政府干预。政府的教育政策有意使高等教育机构相互竞争,为了公平竞争创造条件。美国的高等教育发展是一个自然增长的过程,属于一种自由状态。然而,高等教育的自由发展在历史上也表现出诸多弊端,并受到了质疑和挑战。在新的生产力发展和经济进步力量“西进运动”由农业国转向工业国的推动下,倾向于国家干预的政治力量日益强大。1862年,林肯总统签署批准了莫雷尔增地学院法,在美国高等教育史上开始了国家以立法和经济式干预时代。在看到国家干预的效果后,联邦政府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运用立法和经济手段,相继颁布了哈钦法案等对美国高等教育发展方向和进程起举足轻重作用的法案,形成了美国高等教育运行中的另一机制国家干预机制。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影响与发达国家截然不同,可以说是一种垄断和统治。政府对市场或高等教育运行过程以及这一过程的某些方面的排他性控制的垄断。这种控制多半以高等教育系统或子系统的进入障碍为基础,或以特定的教育决策权力的高度集中为前提。表现在将所有私立和其他形式的学校改为公立或收归国有,在教育投资、教育内容、教育形式和教育产出等方面严格地按照国家意志进行。随着经济系统的日臻完善垄断必然被打破,但是,政府仍然对高等教育进行统治。政府对高等教育市场的统治就是高等教育运行中没有直接市场调节完成,完全由国家指令性计划直接管理的过程,表现在政府制定教育价格、教育的生产投入计划调节,甚至教育系统内的专业设置、教育内容、教学形式都由政府计划规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政府统治也无法适应经济的发展,以政府干预高等教育市场形式逐步建立起来。政府只是通过教育计划去调节高等教育运行中市场无法调节的那些方面,至此中国的高等教育政府干预建立。二、政府为何要对高等教育进行干预从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上看,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推动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政府为什么要干预高等教育并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从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理论的启示,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干预理由很多,归根结底有两个重要的原因,其一,高等教育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其二,维护社会的公平角度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均等。1高等教育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完全竞争市场的理论前提是教育边际成本等于价格,价格又等于平均成本,在边际成本等于平均成本时,教育供求便达到充分均衡。换言之,在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高等教育生产者为使成本最小且投资效益最大,形成一系列价格,这些价格反映了高等教育供给者的生产成本即供给价格,同时也反映了消费者为了得到教育商品和劳务而准备付出的牺牲即需求价格。当教育供求价格相等时,可以形成完全竞争的市场。事实上,高等教育的供给价格不能完全正确地反映高等教育成本。由于教育劳动的特殊性,教育的对象是人,当个人在法定离校年龄后仍继续接受教育,那么他就必须有工作收入,这种收入理应包含进教育成本之中。现实中这部分成本却不可能精确计量,只能间接接触地通过与其他就业者的收入差异来衡量。再有也就是说教育市场供求价格不能得到真实反映,具有不确定性,无法作为一种市场信号来调节供求关系,达到竞争均衡。高等教育产品价格相当复杂,对高等教育供给者来说,供给价格由成本多寡决定;对需求者来说,需求价格除了直接成本外还包括机会成本,实质上,高等教育的需求价格也是一个不容易确定的变量,它受诸多因素影响,高等教育消费者个人家庭的经济状况的差异、教育需求的连续性和教育收益的积累性等。如果完全由价格自由调节供求的话,而需求价格总是低于供给价格,这样高等教育供求就难以达到均衡。高等教育需求行为决策总是在比较成本和收益得失中做出决定,各种教育的收益率并不相同,同一种教育对于不同的需求者也有差异,高等教育收益率若不反映经济发展条件,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国家都会不利。因此,完全靠竞争市场机制来调节高等教育运行,势必出现教育供给膨胀和教育需求不足的资源配置失调局面。所以,高等教育不能称得上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高等教育运行中单纯的市场调节无法完成,即“市场失灵”,则需要非市场的手段介入,即政府干预才能实现高等教育的正常运行。2促进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为了社会的公平则必需实施政府干预。由于受高等教育可以提高未来获得收入的能力,而教育需求的现期能力取决于家庭收入状况。一些家庭经济条件差,不能为其子女提供受高等教育的费用,那么高等教育越来越多地卖给最高的出价者而不是在各阶层中进行平均分配,也就是说政府的高等教育投资流向富裕家庭,那么良好高等教育的分配,就越有利于富人的财产继承权。如果仅根据购买力分配高等教育,必将扼杀有潜能的低收入者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便成为再生产社会不公平的工具。经济学中分配和再分配的观点给机会均等以很好的解释,如果为了获得更多收入则必须接受更多教育,如果当前的收入分配不公平,那么向穷人子女提供教育是使未来收入分配变得公平的方式之一。因为,高等教育程度与收入是呈正比的,按照经济学收入分配曲线的结论得知,受教育程度高收入高而且持久。所以,政府要努力为收入水平低的家庭子女提供更多的经济资助,如政府贷款、各种奖学金、各类生活补助及担保。三、政府干预高等教育的模式和内容据各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发展过程,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影响都是极其深刻的。在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政府垄断和自由放任的都是极端化的政府行为,并不可取,那么,政府应当适度地对高等教育进行干预,但是,这个度实在是不容易把握的。无论如何,政府对高等教育干预,应该说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干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是需不断改进。1政府对高等教育干预的模式改进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干预应该从“国家控制模式”向“国家监督的模式”转变。所谓“国家控制模式”是指政府试图控制高等教育系统的动力的一切方面,入学机会、课程学位要求、考试制度、教学人员的聘任和报酬,等等。“国家监督的模式”则指“国家所施加的影响是微弱的,很多诸如课程、学位、人员的吸收和财政的基本决策都留给学校自己决策。国家提出高等教育运作的宽阔的参数,但是有关使命和目标的基本决策乃是系统及其各院校的职权。政府对高等教育干预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高等学校是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作为高等教育投资主体之一的政府,在保证自己成为投资国家高等教育事业的表率的同时,要为其他投资主体创造良好的投资办学环境,而不应过多地插手学校的具体办学事务和管理。2政府对高等教育干预的手段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以及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高等教育运行经验,政府对高等教育干预应是在宏观上对高等教育调控。政府通过立法的手段对高等教育实施干预,包括对高等教育的投资、拨款、供给的调节,并且建立有效的制度规则对高等教育的评估、监督等系统的调控。具体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规划与立法。政府通过制定宏观规划以及相关法律,协调和指导高校的发展,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平衡相适应并确保高等教育事业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保护高校的权益不受其它社会部门的侵害。在多元投资体制下,政府营造投资环境,赋予各个投资主体行使高等教育投资权利与义务,应当允许公立与私立并举、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共存的办学格局的存在。政府只是要划清高等教育的产权界限、明确其权利、责任、义务。(2)投资与拨款。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投资中,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作为国立、公立高等学校的举办者,要严格履行自己法律上的投资承诺与义务,确保对这些高等学校的投入,尤其要确保基本的办学条件。政府不直接干预高等学校的融资事务和经济运行,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或推卸自己的投资责任,政府要设法保证高校办学经费在政府预算中应有的比例,开拓高校向社会筹集办学经费的渠道,解决高校财政上的后顾之忧,并通过拨款发挥政府对大学的导向作用。(3)评估与监督。政府应设立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进行制度化的监督和引导;同时,政府还要为高等学校建立健康的融资、经济运行和办学机制,提供法律、制度、政策和信息的服务,并支持和引导社会监督和评估,以宏观激励和约束机制来提高高等学校办学的质量和效益。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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