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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学术评审中的委员会决策 摘 要:学术评审一般采用委员会决策,其决策模式可分为黑箱评审、学术公审、双盲评审三种。当前学术评审中的委员会决策存在种种弊端,需要从评委遴选、学术证据审查、评议投票规则运用和监督程序设置四个方面加以完善。关键词:学术评审;委员会决策学术评审是根据一定标准对被评者的学术成果及学术研究能力进行鉴定,进而评定其学术水平,以决定是否确认或授予某种学术地位、资格的活动。在教育界,学术评审是一项普遍性的工作。授予学位、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结题、学术论文评奖、教师职称评审等都涉及对个人的学术评审活动。而学术评审工作中最终决议的作出,又往往采用委员会决策的方式。委员会决策对学术评审来说确实比较合适,但如果这种决策方式运用不当,就会滋生较为严重的弊端。完善学术评审中的委员会决策机制,对于保证学术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一、学术评审中采用委员会决策的原因及其操作模式委员会决策是指由享有平等决策权的一群人来处理、决定某类事务。判断某项事务的决定是否属于委员会决策,一是看该事务最后的、实质性的决定权是归于一个人还是一群人,而决策过程中是否有个人或委员会起作用并非判断依据。实行一长制的行政组织,其决策过程中并不一定没有委员会的参与,关键是最后的决策权归个人。例如,我国行政法规一般须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但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行政法规草案是否通过,由总理作最后的决定,而不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案那样实行表决制。二是看决定某项事务的一群人是否各自享有平等的决策权,虽是一群人作决定,但各成员的决策权不平等,也不能看成委员会决策。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经济仲裁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设首席仲裁员。仲裁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但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这种决策方式严格说来已经不属于委员会决策,因为首席仲裁员之决策权优于其他仲裁员。从实际情况看,学术评审中实质性的鉴定结论的作出,一般采用委员会投票表决的形式,根据上述两条依据判断,应当属于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决策可以利用委员们的专业知识,相互启发、质询,集思广益,从而提高决策质量。同时,委员会决策时,委员之间的权力相互制约,可防止个人的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等,从而避免权力的过于集中。但按照管理的一般原理,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因此,处理那些对个人和组织影响重大,对时间要求不高,必须进行详细论证的问题,可采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学术评审一般不存在时间上的紧迫问题。另一方面,学术评审往往涉及学术前沿问题的研究,缺乏常规的鉴别标准,其评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专业人员的判断能力,因此由一群人作出判断总比一个人作出判断要可靠。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学术评审活动均由委员会进行决策。学术评审中的委员会决策,因操作程序和规则的不同,表现为不同的操作模式,本文试将这些模式归结为以下三类。1,黑箱评审模式。其特点是评审委员会成员公开(或名义上不公开,实际上公开),评审规则公开,结果有限公开,即告知评价结论但不告知理由;评价过程不公开,即评委评议和投票表决时当事人回避,评议意见保密,不记名投票。概括起来,这种评价决策模式是输入公开,输出清楚,过程保密,因而称黑箱评审模式。黑箱模式是我国当前学术评审中最常用的评价决策方式,学位授予、教师职称评审、许多种类的学术评奖、课题申报等都基本具备黑箱评审模式的特征。2学术公审模式。其特点是评委与被评者公开;评价标准和操作步骤公开;当事人出席评价现场;评委记名投票并注明投票理由;结果公开。操作严格的还要加上学术证据即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成果的公示。这种评价决策模式以当事人提交的学术证据为依据,以事前拟定的学术评价标准为准绳,对被评者的学术水平进行公开审查后作出评价结论,因而称学术公审模式。我国澳门行政特区的学位授予评定所采取的方式,就类似于这种模式。以澳门大学为例,该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校长委任的典试委员会负责,学校在规定期限内将典试委员会的委任批示书面通知投考人(学位申请者),并在校内公共场所张贴。完成答辩后典试委员会举行会议进行评审,通过说明理由之记名投票对投考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作出决议,不允许放弃投票权。这种决策方式的评价主体和整个评价过程基本是公开的,符合学术公审模式的特征。3双盲评审模式。双盲评审模式也称匿名评审,实际操作中又大多表现为通讯评审。其特点是评委与被评者相互不公开,亦不向外界公开,评委之间不接触,只与主持人保持通讯联系;主持人向各评委说明评价标准和步骤,收集评委的评价意见,进行归纳总结,但自己的意见不得加入其中,不得影响评委意见的独立作出;具体评委意见不得向外界公开,只告知当事人最终评审结论。这种评价决策模式是评与被评者一概匿名,评价过程保密,因而称双盲评审或匿名评审。美国学术期刊的匿名审稿制在学界一向为人所称道。我国全国性的大型课题申报工作也有此种评审模式的成功实践案例。2001年夏季,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一批项目的立项,就尝试了通过网络来进行通讯评审的方式。上述三种学术评审的不同决策模式,实际上主要是由决策事项或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决定的。三者相比较,黑箱评审模式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在实践中滋生了不少弊端,甚至被学界指责为学术腐败的制度性原因。学术公审模式和双盲评审模式在学术评价上有制度性的优点,但具体实施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二、当前学术评审中委员会决策面临的问题我国的学术评审向来以采用黑箱评审模式为主,这种模式本身存在制度性的缺陷,加之实际操作的失范,导致一些业已存在的弊端愈加严重,从而对学术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极大冲击。概括起来,当前学术评审的委员会决策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1评委遴选不规范(1)不实行回避。在现实生活中,学术评审的结果对学者来说影响重大,既关乎其声誉,更涉及其科研资源、社会地位、福利待遇。这种触及当事人名利的评判事项,不实行回避是不可想象的。任何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在裁断、调整当事人利益关系的时候,都会设计回避制度。在不回避的情况下,因委员来自不同部门,代表各方利益,决策的结果难免具有折衷性弊端,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往往把委员会作为实现个人或集团目标的手段。充分考虑了各个方面利益的决策,是各种势力妥协、折衷的产物,实无公平可言。然而,学术评审在这方面却出现了诸多被人所诟病的现象。以课题管理中的评审为例,在相当一部分课题申报工作中,本人不回避,自己做自己的评委,本单位人员不回避,有密切学缘关系者如有直接师生关系者不回避,造成评委串通,徇私舞弊;结题时自己选评委,被评者把评委客客气气请来,吃住行安排妥贴,完事后再支付评审费,这样怎么会有结不了的题?因此,“立项时分赃”、“结题时吹捧”的现象在科研项目管理中也就屡见不鲜了。(2)评委组建固定化。从管理学的角度分析,固定的委员会进行决策,有形成少数人专制的危险。因为长期固定的群体开展工作,集团中总会出现某个领袖式的人物,或者出于其权威,或者出于其雄辩,或者出于其在其他组织中有特殊地位。当某个人在委员会中取得了主导地位,委员会作为成员平等决策集体的性质就变了,事实上成了一个领导人与一群追随者或顾问了。这样,名义上是委员会的决定,实际上是个人的决定。其次,公开的评委“专业户”易受外界干扰。只要评委会成员固定,就没有保密性可言,有利害关系者就有充分的机会通过各种途径对评委施加影响。再加上评委不实行回避,公众完全有理由怀疑评价者的公正性。(3)缺乏对评委资格的准确定位。其根本原因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不分。学术评审本质上应当是学术权力行使的过程。学术权力是一种基于学者专业知识的某种支配他人的力量。构成学术权力基础的是专家的学术专长,学术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主要来源于专业特长和学术能力,而不来源于职务和组织。行政权力来自正式组织的赋予,其支配他人的力量是由职位派生的,并不取决于占据某个职位的个人的特点。虽然学术权力有时须由行政权力进行确认,但行政权力仍不能替代学术权力。学术管理中应先有学术权力的行使,再有行政权力的运作,并且以学术权力的行使为主导。混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以行政权力的行使去替代学术权力的行使,其结果会导致评委会成员缺乏行使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职称评审为例,评聘合一的职称评审实际上涉及两种权力的行使:评定当事人是否具备某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涉及学术权力的行使;评定当事人是否适合担任本单位某技术职务,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评”是一种学术评审,“聘”是人事任用。但评聘合一的评委会,是不可能区分这两种权力行使的。用人单位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侧重于“聘”,因而往往以学校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为主。这种委员会易较多地考虑各部门的编制和职务空缺问题,侧重于行政权力的行使,却同时对被评者行使学术权力,其资格上显然存在问题。评委资格的确定无视学术权力的性质,评委对评审对象的专业缺少发言权,造成外行评内行,假内行评真内行,低水平评高水平。而学术权力之行使资格被人质疑的人之所以能进入评委会,要么是有领导职务,要么是有学术头衔(但未必是当事人专业范围内的行家)。恰恰是这些缺乏行使学术权力资格的人在委员会中所起的作用非同一般,从而更容易滋生少数人的专制。2学术证据审查不严学术证据是学术评审的基础,对学术证据的严格审查是学术评审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学术证据的审查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学术证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二是对学术证据的价值进行判断。从学术评审的现实情况看,学术评审活动本身对于伪造数据、虚构成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恶行鲜有揭露,学术造假的丑闻往往是在其他场合下被揭露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学术评审中对学术造假的鉴别、防范不力。而对学术证据进行价值判断的一个通病,则是以学术成果载体的审查置换学术成果本身的专业审查。按理说,学术评审中任何一个评委都应当对被评者提交的学术成果作直接的价值判断,但现实中,许多评委仅作形式上的判断,例如论文是在什么等级的期刊上发表的,专著是什么出版社出版的,字数有多少等,而具体内容有可能一个字都不看。究其原因,可能是评委本身无专业判断能力,也可能是限于时间和精力,评委只能走过场。至于科研管理中的评审重立项,轻成果,拔高评价结论,人为炒作,则显然是因为评委与被评者有种种瓜葛,无法保持中立造成的。3评议、投票规则运用不当这一问题集中体现在黑箱评审模式上。凡具备黑箱评审特征的学术评审都要集中评委开会,先对各被评者的情况进行评议,然后投票表决。表决前的评议是一个耐人寻味的过程。评委有意识地发表倾向性意见引导他人,在发表意见时有意偏离评价标准,破坏了每个评委独立、公正地行使评判权的可能性,使接下来的投票表决失去了本来意义。委员会决策,理应以每个委员为独立的决策主体,以其不受他人干扰的独立判断为基础,取多数人的意见为委员会群体的意见。如果有人引导在先,则投票表决还能体现民意吗?因此,可以任意发表倾向性意见的评议,与投票表决是不能共存的。现实中,不仅评议时随意发表意见不受制约,而且还受到保护。例如各地的职称评审规则中,要求对评议意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透露,这就排除了外界对评议的监督。更为糟糕的是,黑箱评审不仅评议在先,而且又采用不记名投票。委员会决策天生的缺陷之一是权力与责任分离,不记名投票将使这一缺陷无法弥补。从理论上讲,委员会既然被授予一定的权限,就应当对相应的权力行使之结果负责。但任何人都不会愿意对那些只代表了自己部分利益和观点的决策及其实施负完全的责任,包括委员会主席。权力与责任的分离是委员会的主要缺陷之一,它可能导致没有任何成员去关心委员会的公平与效率。黑箱评审既然公开评委的组成,则利益相关者对其施加影响已在所难免,却又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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