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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保险论文范文:浅论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立法选择word版下载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立法选择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绿色 保险制度的立法选择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环境污染论文 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我国对于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 险。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要求车主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 污染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责任进行投保,其中包括第三者直接财产和人 身损失以及清污费用两大块。 在地策略规中,沈阳市率先将绿色 保险写入地方立法。2 0 0 9年1月1日实施的沈阳市危摘 要:绿色保险制度在我国尚停留在环境政策层面,相关法律法规 缺失导致该制度可操作性不强。针对当前立法空白的目前状况,完善 国家立法和地方性配套法规,实现承保范围、赔偿限额等主要内容的 突破是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立法选择。关键词:绿色保险;绿色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1007-8207 (2011) 04-0127-03 收稿日期:2 0 10-12-28作者简介:段琼(1 9 8 6),女,湖南安仁人,湖南师范人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以责任保险作为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法律技术手段,是经济制 度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特别法高度结合的产物。1 ( P 1 4 7 )绿 色保险,是随着责任保险应用于环境事故领域而产生的一个创新型险 种。国外多称之为环境责任保险,而我国称之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它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侵权赔偿责任为标 的的责任保险。绿色保险制度是为了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转变 “企业赚钱、政府埋单、群众受害”的格局,根据环境保护法中“损 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绿色保险立法存在缺失与不 足,具体工作的开展也举步维艰。因此,为了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实现社会的公平止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立法是我国绿色 保险制度的立法选择。一、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立法目前状况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公民环境权理论和环境侵权理论的产生和 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繁荣与发展。在西方各国环境责任 保险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背景下,我国绿色保险制度也有了初步探索 与尝试。上世纪9 0年代初,我国绿色保险试点T作逐渐开展起來。 我国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在大 连试点,随后推广到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关于环境污染责任 保险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后,湖南、江苏、湖北、宁波等省市也相继 开展了试点工作。2 0 0 8年9月,湖南省出现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 责任险案例。作为受害者的1 2 0多户农民获得赔偿,成为绿色保 险制度的受益者。虽然绿色保险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是环境污染责 任保险的推广并没有想象中的顺利。截至目前,湖南省内仅七家企业 投保绿色保险。我国立法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做了笼统规定,主要针对船舶、 石油钻井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 6条规定,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 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 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依照1 9 8 3年海洋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和2 0 0 6年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冃污染损 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 7条规定,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 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我国对于海洋石油勘探与开 发的企事业单位,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中要求车主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污染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责任进 行投保,其中包括第三者直接财产和人身损失以及清污费用两大块。在地策略规中,沈阳市率先将绿色保险写入地方立法。2 0 0 9年1月1日实施的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第8 条明确规定:“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 种;支持和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 位投保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 o该条例最大亮点是设立了危险 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沈阳市由此成为我国首个将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纳入到立法范畴的城市。2 近年來,为了积极推进我国绿色保险,我国出台了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5条提出,采取市场 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业务。国务院关于印发V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明 确指出,要“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2 0 0 5年松花江 水污染事件后,环保总局下发关于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的通知,要求在化工、石油、危险品运输等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 保险试点,利用市场手段和社会力量,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为了 加快建立绿色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国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国 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于2 0 0 8年2月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 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路线图,在三大 行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 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进行绿色保险的试点。二、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立法存在的理市绿色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止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缓慢。 绿色保险的立法较为分散,并不系统。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推进 绿色保险的建立,但是环境经济政策只是配角,绿色保险目前缺乏强 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绿色保险已经在我国开展起來,但成效不大, 只局限丁少数几个城市,且保险规模小,投保呈下降趋势,其至处于 停顿状态。总体来说,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并不成功的主 要理由在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结构不完备,缺少环境污染 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第,保险法关于绿色保险的规定I询处于空口地带。绿色保险 是责任保险的特殊形式,从属于责任保险。我国没有责任保险法。 即使我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专门规定,也仅限于两个条文,而对于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关系、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本 质区别、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及其标的限定、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地位、 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责任保险的第三人索赔的抗辩与和解等诸多 理由的解决方案,在我国保险法上均难以找到令人满意的依据,需要 进一步完善。责任保险立法的空白极大地阻碍了绿色保险的发展。第二,环境保护专门法关于绿色保险的规定缺失。我国出台了 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单行环境资源法律等环境方面的专 项法律2 0多部,制定了近百部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而的行政法 规。但涉及环境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非常少,更没有关于建立绿色保 险制度的法律法规。3 环境保护法没有对绿色保险进行法律定 位,更没有规定绿色保险中保险标的和损害赔偿的范围。大气污染 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规也没有明确规 定污染责任者对清除污染费用、对第三方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等。而 绿色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专门的法律加以保障与规范。第三,地方性法规儿乎空缺。尽管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实现 突破,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污 染损害责任险种”的设立与投保,但是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仅局限于本 辖区,其他地方性法规中并没有出现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无法可依 的口前状况不能保障绿色保险在各地的有效运作。由于绿色保险仍停留在政策阶段,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立 法结构上的空白使得绿色保险的投保方式多为任意保险,缺乏刚性约 束力。大多数企业心存侥幸且不愿投保,一旦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无 辜受害者将得不到公平、及时、有效的赔偿。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 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首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 2 0 0亿,而实际赔偿额 却少的可怜,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国家、社会来承担。4三、完善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立法路径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达与其健全的环境法律制度是分不 开。基于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立法空白,我国应当健全绿色保险制度 的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第一,完善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制定责任保险法,并把 绿色保险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责任保险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推 动责任的社会化,极其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我国至今还没有 关于责任保险的立法,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而责任保险立法的空 白也极大地阻碍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责 任保险法,明确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本质区别、责任保险的适用 范围及其标的限定、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地位、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责任保险的第三人索赔的抗辩与和解等。同吋把绿色保险作为其中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绿色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其法律 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赔偿范围与责任认定等。第二,修改环境保护专门法,增加绿色保险制度的规定。在环 境保护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绿色保险制度,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属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 的综合性法律,它从全局出发,对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基本理市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应明确规定对于环境损 害赔偿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立法选择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绿 色保险制度的立法选择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环境污染论 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险”条款,确定该制度的法律地位,同时细化绿色保险制度的具体 内容。如,明确规定我国绿色保险应当采用以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保 险为辅的投保方式,分等级列明必须投保的企业和可以投保的企业。在各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应根据其专门规定的某一环境 要素的特点,具体确定对于何种环境污染损害、何种企业实行强制型 或任意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环境保护基本法确认的环境责任保险 制度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如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明确水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清除污染费用、对第三方损害的 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第三,出台地方配套法规。目前,在全国普遍推广绿色保险制 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建立绿色保险制度应当鼓励重点区域(如 长江流域)和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开展立法工作,由省级、省政府所在 地的市和经济特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配套的法规、政策和管理办 法并开始试点工作。例如各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 以在地方环保法规中增加绿色保险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承保范 围、责任事故认定、赔偿限额等具体内容,为地方绿色保险的开展提 供操作性更强的法律依据。卩L|、我国绿色保险制度主耍内容的突破目前,我国绿色保险制度述只是在三大行业中试点,多为任意 绿色保险。基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理由的目前状况,我国绿色 保险应当在以强制保险为丄、任意保险为辅的投保方式的基础上,实 现主要内容的突破。第一,适当扩大承保范围。在强制型保险中扩大绿色保险制度 的承保范围,由目前仅适用于突发性污染责任扩大到了渐发性污染责 任,而对于自愿型保险则在政府的引导支持下努力创设新的险种以扩 人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从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来看,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都是从突发性环境责任领域开始逐渐 延伸到渐发性环境责任领域,这是因为突发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受 害人容易发现,损害容易认定,保险的索赔时效容易确定,渐发性环 境风险的认定则需要较高的经济技术水平,需要完善和透明的配套法 律制度。5 我国绿色保险制度诡处于起步阶段,贸然扩大承保范围,必将 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无力清偿,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 绿色保险的发展受阻碍。因此,在强制保险中适当引入渐发性环境责 任,由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承保,等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相应的立法规范。第二,设定赔偿限额。为了加强被保险人的责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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