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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演示孙某向人民法院中请支付令,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沈某发出了支付令。沈某称孙某在一次购买和田王的时候向其借款 46000元至今未还,且有孙某亲自书写的借条为证。于是向法院提交了支付令异议书。支付令异议书异议人: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县路号,电话:。异议事项:裁定终止支付令效力,终结督促程序。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0日,异议人沈某确因买货车跑运输向孙某借取5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约定为两年。但在 2018 年12 月,沈某与孙某结伴去新疆旅游时,孙某看中了一块价值 46000 元的和田玉,因其钱款不够,而刷了异议人沈某的银行卡。孙某在事后亲笔写下欠条,称日后回到家乡即还钱。而今孙某回返家乡已久,但欠异议人的46000 元至今未还。基于上述事实,异议人与申请人间存在其他债务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对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字号支付令提出异议,请依法裁断,终止支付令效力,终结督促程序。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沈某年月日附:孙某出具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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