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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成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制度 雅成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对拒不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任务的教职工,停发当月学校考核的绩效奖金,直至完成任务。 2、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训练的教职工,给予扣发奖金,在评估考核中扣分处理。 3、结合自己的岗位安全职责,没有按时上报安全检查报告的,在月奖中扣发奖金50元。在评估考核中作扣分处理。 4、在学校集体活动、集合、做操、课间操安全护导,没有到岗的教师,按迟到、缺席对待,在这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者,按有关条文处理。 5、教职工在教学、组织学生活动、劳动、午餐中玩忽职守,失职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理: 向全体教职工作检讨;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上报教育局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学校聘用人员扣发工资。 6、学生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取消所在班当周流动红旗评比资格;出现严重伤亡事故的,所在班级当期不能评为先进班,取消班级教师评选先进资格。 7、教师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亡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理: 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停职检查,停职期间停发工资;承担法律责任;上报教育局处理。 8、教职工在校园内遇见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不制止,不报告或明知学校设施、房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报告的,按第5条处理。 9、学校在处理安全事故时,教职工唆使家长到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经查实,追究教职工本人的责任,给予扣发全年奖金的处理。 10、当学校发生群体性伤亡事故或学生受伤,学校安全受到威胁,发生火灾时,教师不积极主动参与救护,按玩忽职守、渎职对待,按第5条处理。拒不接受指挥人员安排的任务的,视为临阵脱逃,加重处理。 11、学校行政人员按教育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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