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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民族旅游村寨系统发展探究利益纷争、管理滞后等问题日益成为阻碍民族旅游 村寨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借鉴 系统理论及治理的思想,对民族旅游村寨系统发展进行分析 和探讨。正在逐步蓬勃兴起的民族村寨旅游,在为民族旅游村寨经济注入生机和活力的同时,也存在不可小觑的负面效应。民族村寨发展旅游,理应让村民共享旅游发展的成果,而一些民族旅游村寨在带给旅游开发商丰厚的回报,以及给政府 带来税收的同时,并没有给民族村寨村民带来富裕。利益纷 争、管理滞后等问题日益成为阻碍民族旅游村寨进一步发展 的绊脚石。因而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借鉴系统理论及 治理的思想,对民族旅游村寨系统发展进行分析和探讨。一、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应用于管理中的早期思想可追溯 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到20世纪60年代,斯坦福研究所将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这一术语定义为“利益相 关者是那些失去其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的个人或团体”,Freeman (1984)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能影响组 织目标实现或被该目标影响的群体或个人” O利益相关者理 论不仅把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 也把被企业在实现其目标过程中采取的行动所影响的个人 和群体看作利益相关者,强调管理的社会责任和伦理。由于 对旅游发展中社区和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与管理决策、公 平分享旅游利益与公平分担旅游负面影响等问题的关注,使 得国外旅游研究者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后期将利益相关者 理论引入旅游研究领域。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可以在系统论中找到支撑。系统论 认为组织自身是一个系统,组织作为一个系统,需要其领导 人以综合、全局、长期、动态的思路来把握发展。组织的发 展不仅受到组织自身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到组织外部 众多因素的影响。民族旅游村寨的发展,应当基于系统的开 放性,捕捉多因素间的动态联系。二、民族旅游村寨系统的利益相关者分析民族旅游村寨系统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村民、旅游 者、当地政府、旅游开发商、民族旅游村寨集体组织。其中, 村民是最核心的角色,是民族旅游村寨的主体,民族村寨旅 游使村民处于多重复杂关系之中(见图1)。(一)村民:村民是民族旅游村寨的主体,作为民族村 寨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其利益诉求是多方面的,包括 提升就业率、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民族村寨基础设施等。村 民凭借对民族民间文化的所有权,使村寨旅游资源成为其专 用性资产,因此在民族旅游村寨诸利益相关者中,村民成为 核心利益主体。(二)旅游者:求新、求异、求乐、求知”的心理动 机是旅游者到民族村寨旅游的驱动力。旅游者作为消费群 体,既有经济层面的利益诉求也有精神层面的利益诉求。旅 游者在民族村寨旅游活动中注重感知体验民族文化,强调旅 游过程的愉悦性,旅游者的利益核心更多是精神层面的利益 诉求。(三)政府:政府在民族旅游村寨中发挥主导作用:制 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标准以及准则,编制旅游规划,提供 有关民族村寨旅游的公共设施建设服务等。政府追求通过民 族村寨旅游的发展所实现的社会发展等社会政治利益。政府 的支持,对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 民族村寨旅游是一项综合性产业,它的发展涉及到许多行业 和部门,通过对相关产业的拉动作用,与其他经济部门相辅 相成,互相促进。因此就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民族村寨旅 游的发展,为其发展提供良好健康的发展环境。(四)旅游开发商:旅游开发商在民族旅游村寨中通过 旅游投资和开发,获得应有的利益,同时促进民族村寨旅游 的发展。旅游开发商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中的角色像一把 “双刃剑”。一方面,旅游开发商整合民族旅游村寨的资源,策划、经营旅游产品,是旅游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纽带。另一 方面,在缺乏约束机制的情况下,旅游开发商为追求利润最 大化,过度开发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多数开发商只追求短期 利益,忽视对自然资源和民族文化的保护,使民族文化陷入 了庸俗化和商业化的双重危机。(五)民族旅游村寨集体组织:民族旅游村寨属于小型 社区,尽管规模小,但却完整地包含着“社”(即社会生活) 和“区”(即人群地域分布与聚集)的基本内容和相互关系。 在民族旅游村寨中,村寨集体组织作为村寨群众自发性组织 在旅游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贵州省雷山县郎 德苗寨的旅游接待小组,代表村民表达利益诉求,与政府及 旅游开发商沟通协调,同时对郎德苗寨旅游事务进行管理和 控制,是村民与政府及旅游开发商沟通联系的桥梁。三、民族旅游村寨系统利益协调探讨民族旅游村寨系统作为一个利益综合体,在系统各构成 要素利益协调的过程中,由于各利益相关者群体都有各自的 利益诉求,利益相关者的冲突也不可避免。在利益协调中, 长期以来的管理思路是编制条例和程序,以达到某种目标, 通常并不考虑各利益相关群体之间的协调性,导致常规的管 理手段在民族旅游村寨管理中难以有成效。因此,现有的管 理思路应该借鉴治理的思想。“治理” 一词首先出现于1989年世界银行所使用的 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中,此后治理 便广泛地用于政治、经济发展研究中。对于治理,学者有多 种定义,这些定义或从政府管理出发,或从社会发展出发, 或特指某一领域的管理活动如公司治理来概括,但是至今没 有能被各方普遍认可的权威界定。尽管如此,目前学者对治 理的定义基本上未超出治理的核心理念,就是寻求多主体协 作参与,对事务作出有效应对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即它不仅 仅依靠自上而下的政府行政权力,而要更多地容纳和依靠非 政府主体的自治行动。治理的思想认为旅游系统发展中存在 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利益相关者,各个利益相关者拥有 一定的资源、具有各自的目标和价值观,这些利益相关者之 间有冲突。但治理思想不否认和不回避冲突,而试图转变冲 突的性质,将两败俱伤的冲突转化为相互学习和适应的过 程,建立一个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冲突的机制,将不同的价值 观、原则等转变为旅游系统发展的原则。在民族旅游村寨系统的利益协调治理中,仅靠政府本身 的有限管理不足以构成完备、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政府应 将工作重点放在发挥协调、规划、立法、激励和鼓励上,让 更多的利益相关群体参与到治理系统中。在民族旅游村寨系 统发展中,可采用自我治理模式,即引导民族旅游村寨从传 统的村民治理向现代公民治理发展。传统的以村民身份为基 础的治理只是维护其确定的村民主体的经济、社会利益。而 民族旅游村寨系统中,还涉及到旅游者、旅游开发商、当地 政府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群体。以公民资格为基础的民族村寨 治理结构,代表着国家权力进入村寨,为所有的利益主体身 份提供一种“普遍性”的公民原则。国家法律进入村寨,代 替了过去的地方规则,以其最高的合法性、平等性与权威性 获得利益主体的信赖以及自觉遵守。在同一规则下,村民与 其他利益主体才可能协调与减少利益冲突。民族旅游村寨在 建立自我治理模式中,最大的问题是成立村寨集体组织。民 族旅游村寨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 背景下,鼓励村民选举成立能代表全部村民意志,能代表多 种文化背景,如两委、寨老、妇女等的“村寨旅游协会”(例 如朗德苗寨的旅游接待小组),制定利益相关者共同认可的 发展目标,共享民族旅游村寨系统资源,实现民族旅游村寨 系统协同发展。(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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