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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侦办工作论文一浅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所反映的或者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进行的必要审查和调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也称案前调查或初查。一般刑事案件犯罪特点明显,后果清楚,多数不需要经过专门的立案审查程序就可以立案侦查。而经济犯罪案 件由于涉及刑事、经济以及民商等多部法律、法规,犯罪 活动往往与合法正当的经济活动相互交织,罪与非罪、此 罪与彼罪难以界定,仅根据线索材料本身往往难以认定是 否有犯罪发生,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深入 研究并做好立案审查工作,对于提高经侦办案效率和执法 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立案审查的性质关于立案审查的性质,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界定,但我们可以从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找到依 据。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 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时候,应当立案;。”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 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 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由此可以看出,立案审查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独立的法定程序, 但它是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前的一个重要步骤,是经侦部门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前置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 必须依法开展。二、立案审查的程序和内容(一)立案审查的程序立案审查既然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立案审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各级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于被害人控告、知情人检举、群众 扭送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都应当接受,不得推诿、拒绝。接受案件时,应当问明情 况并制作笔录。案件接受后,应立即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的 管辖范围。对属于经侦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填写,并围绕 立案条件进行调查。认为需要进一步开展具体的调查才能 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后,才能进行。(二)立案审查的内容立案审查是为立案服务的。因此,经侦部门在立案审查中要紧紧围绕立案条件,即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开展工作。1、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有犯罪事实”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而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 度,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同时,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 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其中,犯罪构成方面所涉及的追诉 数额和情节,要严格按照XX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部颁布的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的表述是“认为 有犯罪事实发生”,是侦查人员的一种分析判断,允许带 有较多的主观成分,它的证据规格是较低的,证据数量要 求也是较少的。可以说,分析判断现有的证据材料,足以 得出犯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就可以了。2、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 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告 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经 侦部门在立案审查时,除对“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进行 认真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如果存在,就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没有了立案的必要;反之,就 要追究刑事责任。3、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公安部XX年6月1日施行的 第三条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 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 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 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 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 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 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地方。”第四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 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 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 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 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有几个犯罪地,压滤机滤布 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地可能包括开票地、 受票地和抵扣税款地等。有的案件虽然只有一个犯罪地, 但可能两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如在公司、企业人员的 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和犯罪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 的犯罪嫌疑人会因不同犯罪事实或同一个犯罪事实被不同公安机关抓获,同样存在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问题。经侦部门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对以上规定一定要深刻领会,严格执行。三、对立案审查结果的处理经侦部门对受理的案件,经过审查,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二)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 发,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 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办理手 续,移送主管机关。(三)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接受单位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应及时将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有关机关应予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 知控告人。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 在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 为不立案理由不成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 要求立案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 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经侦部门要在接 受移送之日起3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决 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 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 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退回案卷材料。四、立案审查的注意事项(一)依法调查,增强责任意识依法受理涉嫌经济犯罪的控告、举报以及有关部门移 送的案件线索是经侦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经侦部门不得推 诿、拒绝。同时,经济案件错综复杂,极易产生违法办案 的问题。所以,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严禁插手经济纠纷。经侦部门绝不能受地方保护主义的特权思想影响,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做出民事裁 决的经济纠纷案件受理;更不能以办案经费紧张为由,通 过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帮助原告方追债,从中获取追债提 成、“赞助费”等“好处”。受理案件时,要主动核实人民 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或做出民事裁决,对于确实存在经济犯 罪问题的,可以要求事主向人民法院请求向公安机关岀具 案件移送函。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 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 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二是注意保障被控告、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经济犯罪立案审查是对被控告、举报对象是否涉嫌经济犯罪的一 种“可能性”的调查,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只是一种“线索 性”的材料。指出,立案审查确实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 象了解情况的,不得影响被控告、举报对象的正常工作或 者生产经营。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调取证据材料的, 应当征得被控告、举报对象同意;被控告、举报对象为单 位的,应当征得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三是严格遵守有关期限。对立案审查期限作岀了 7日、30日、60日不等的规定,经侦部门一定要认真把握。在接 到举报、控告后,应将迅速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作 出处理。四是防止有案不立。经审查,确实存在经济犯罪嫌疑需立案侦查的,绝不能当作经济纠纷按“民事诉讼”处理, 放纵不法分子,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破坏刑事执法的严肃 性。(二)讲究策略,增强保密意识中规定,立案审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不直接与被控告、举报对象联系。在立案审查阶段,由于调查措施、手 段有限,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侦 查手段;又由于经济犯罪被控告、举报对象往往具有一定 的社会地位、较强的社会背景,人际关系复杂,反侦查能 力强,一旦察觉公安机关对其调查,就会迅速采取串供、 销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反侦查措施,甚至调动其较强的关 系网阻挠公安机关对其查处;因此,要尽量隐蔽侦查人员 的身份和调查工作的意图,不触动被控告、举报对象,不 泄露所掌握的证据。实践中要根据举报线索的具体情况,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线索专控,严格做好保密工作。无论是举报控 告材料,还是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在案件 受理后就必须确定侦查人员,确定知情人员范围,不仅对 经侦部门以外的人保密,在经侦内部也要注意保密。负责 调查的侦查人员要提高责任意识,不随意暴露工作措施, 随便议论案情,尽可能对举报线索查处内容保密。这样, 既有利于以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办案成功的把握, 也有利于在调查结果证明被调查对象无辜时掌握主动权, 使得侦查部门可进可退。对一些单靠秘密立案审查不能突破的案件,为尽快获取证据,采取公开调查的方式,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立案 审查效率。(三)积极主动,增强效率意识案件是动态发展的,侦查人员在对经济犯罪案件审查时,只有树立时间观念,主动出击,以“快”制“动”,才 能有效地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有利于赃款赃物的追缴, 降低侦查成本。否则,就很可能错过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 失去一些有价值的重要证据。另外,立案审查拖延过久, 也容易给被控告、举报对象反侦查提供更多的机会,给进 一步查证及立案后的侦查工作造成困难。实践中要周密计划,从线索出发,选准方向,尽快突破。线索是调查的出发点。经济案件线索质量良莠不齐, 线索中有很多模糊的内容,有的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查证, 而且被控告、举报对象的社会关系和个人特点也可能会影 响立案审查活动的开展。因此,立案审查时,侦查人员必 须对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在错综复杂的线索中寻找最容易 突破的地方,选择易于查清的被指控事项,从罪与非罪的 关键环节着手调查,收集关键证据,以求尽快突破。(四)适时立案,增强时机意识中规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受此限制,立案审查期间获 取的证据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准确把握立案时机,是 事关案件成立与否和及时破案、迅速扩大战果的关键所在。适时立案进入侦查阶段,一是一些勘验、检查、扣押物证、 书证、查询等侦查措施得以运用,使案件的侦查工作得以 顺利进行;其次,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以避免其做好逃避、隐匿罪证、串供等干扰侦查活动的准 备;另外,立案审查阶段一些知情人可能会由于种种顾虑 不提供证据或隐匿罪证,以致影响办案,适时立案后这些 问题都可能得到有效解决。所以,准确把握时机、适时立 案侦查,将使经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两点:一要准确理解“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涵义。只要根据掌握的证据“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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