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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若干规定(1999年11月6日皖政(19994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 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 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进一步 实施“科教兴皖”战略,加速推进经济技术升级计划,加大对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增强安徽在跨世纪发展中的 综合竞争力,现就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 定如下:一、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认定制度。在各级政府的 科技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由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计划、财税、经贸、农业、金融等有关部门并组织专家,对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 技术成果,进行企业性质、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 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认定。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均可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认定申请。认定工作要做到公平、 公开、公正,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凡经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成 果,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措施。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 品和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不再具备条 件的,取消其资格,终止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措施。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分别纳入省 和市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中的重大项目列为 重点建设项目,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优先安 排用地、融资等,并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过程管理并提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力度,年投入 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幅度。财政对科技的投 入方式,由对企业、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一般支持,改变 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四、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为主、多渠道筹资、市场 化运作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1999年由省财政和有关部门、机构出资15000万元, 建立省经济技术升级专项资金,并发起成立科技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省和市地设立以政府出 资为主、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采用公司 制和市场化运作方法,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和支 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五、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对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 的支持、促进作用,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努力为 有较好信誉的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做好 依据企业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科技金融联审 联贷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 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 技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改贷款;对于有市场发展 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 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要加大贷款支持力度。省和市地对 这类项目给予相应的贴息支持。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信贷 和贴息方面给予扶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 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及实施办法。六、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规范化的 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后申请发行股票。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 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块和即将设 立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高新技术企业板块。支持有前景、 效益好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再筹资,支持上 市公司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行高新技术概念的资本运作,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进入证券市场。七、鼓励设立各种类型和形式的科技投资或风险投资 机构。凡在我省注册、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 其项目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投资机构,比照执行高 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3%-5% 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在我省的投资性 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 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o八、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 管理费用;对此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 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 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经财税部门批准, 高新技术企业中试设备的折旧率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 速30%-50%0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 列支。九、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 定税率征收所得稅后,其超过15%的部分,经同级财政、地 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5年内按50%返还给企业。其中,新 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规定税率征 收的所得税,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全部返还 给企业,后3年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后超过15%的部分, 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50%返还给企业。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 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第3 年至第5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新办 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 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 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 征收所得税。对各类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从事国家鼓励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如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 业和新产品)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比例抵免企业所 得税。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 所缴纳增值税的25%,按收入归属级次,经当地主管征收的 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经认定的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从 被认定之日起减按6%的征收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软件 销售企业给予扶持政策,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按实 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 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经省批准的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机构,属孵 化项目在5年内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 政列收列支返还。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 税,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 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 术承包所取得的技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 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得,年净收入在3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经税务机关核定,免缴企业所得税。十一、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区内依法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财政部门 清算、拨付出让土地开发费用后的净收益,可以全部留给开 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十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价格、高新技术产业化 项目产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 核定支持性价格。十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 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 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高新技术企业入股的,高新 技术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 定的除外。十四、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 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 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 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 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 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 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 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 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 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 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o企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 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 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 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十五、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合作。 对重大的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 目,或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引进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的 高新技术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认定,由所在 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研究开发或成果购买补助经费。十七、从事应用性研究开发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 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 业绩可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条件;业绩突出 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限制,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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