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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加班时间离岗接孩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加班时间内擅离岗位去接小孩而导致人身损害,因该行为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该损害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受到的人身损害并非发生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其接小孩的路径不在上下班回家或借住地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予以认定工伤的范围内,同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三种情形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案例评析】问题一:加班时间内擅自离岗接孩子,是否属履行工作职责?本案中,陈某是在某鞋厂的加班时间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该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是,陈某在加班时间内擅离岗位去接小孩的行为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因而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要件。陈某受到的人身损害并非发生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法院判决维持A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问题二:该案是否可以适用“视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将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受到的人身损害作为工伤看待,属于准工伤。这三种情形包括: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做了严格规定,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不在“视同工伤”的范围内,不能认定为工伤。问题三: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要求,也不论责任归属,只要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一审中,人民法院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只需审查陈某在加班时间内擅离岗位去接小孩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即可,无须考虑陈某遇难之地是否是其上下班的必经路线。陈某在加班时间擅离岗位,很明显发生事故的时间并非当天的下班时间,因而,陈某也并非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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