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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员工“放长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受伤,是否算工伤- 案例金某是某驾校教练。由于驾校效益不好,金某于20xx年与驾校签订了一个长期休假协议。之后,金某到A公司担任司机。在一次出车过程中,金某被一辆大卡车撞伤,交警认定卡车司机负有全部责任。金某多次要求A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是A公司以他原是驾校教练、与A公司是兼职劳务关系为由拒绝。随后,金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解析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如下岗、待岗等,职工可能会在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形成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从法律上予以认可。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诸如金某这样的在原单位放长假的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金某属于在工作中遭遇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驾校与A公司都有义务为金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对于金某的工伤,A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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