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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1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焊与气焊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十章电焊和气焊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419条 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焊接锅炉承压部件、 管道与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监察规程(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 经过基本考试和补充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始可允许工作。 第420条 焊工应穿上下联身工作服,倘穿上下身分开的工作服,上衣不许 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裤腿应长得罩住鞋面裤腿不应有卷边,以免焊接时 被烧伤。 第421条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第422条 禁止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 上进行焊接。对承重构染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第423条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 进行焊接。 第424条 禁止在储有易燃物品的房间进行焊接。在易燃材料附近进行焊 接时,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425条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热 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方才准许焊接。 第426条 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 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第427条 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焊接时, 应采取防雨雪的措施。 第428条 在熄接工作场所附近,必须经常有盛满水的水桶、消火栓、沙箱、 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第429条 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 措施以与防止熨伤、触电、爆炸等措施。 第430条 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遵照本规程第十一章高处作业部分的 有关规定。 第431条 存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 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 第432条 在锅炉汽鼓、凝汽器、油箱、油槽以与其他金属容器进行电焊 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1)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并 穿干燥的工作服。 (2)电焊钳的构造应保证只能在断电时才能更换焊条。 (3)容器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的 接地,不许使用自翱变压器。 (4)行灯用的变压器与电焊变压器均不得携人锅炉与金属容器。 第433条 在金属容器进行焊接工作,外面应经常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 工作的临护人,并应设有关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更换焊条。 第434条 在密闭容器,不允许同时进行电焊与气焊工作。 第435条 在坑井或深沟进行焊接。应遵守本规模第五章第五节的有关规 定。 电 焊 第436条 在室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 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第437条 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于燥的木板上,或穿橡 胶绝缘鞋。 第438条 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与工 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第439条 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 第440条 从电焊机到电焊钳的绝缘皮线长度不应超过60米,连接到电焊钳 上的一端,至少有5米为绝缘软导线。 第441条 电焊设备(变压器,电动发电机)应使用带保险的电源刀闸,并 应装在密闭箱匣。 第442条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第443条 电焊钳必须符合下列几项基本要求: (1)须能牢固地夹住焊条, (2)保证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 (3)更换焊条必须便利; (4)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 (5)应装有一个护手挡板,以防御熔化的金属飞溅和电弧光线。 第444条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与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 保护罩。 第445条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1)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2)干燥的帆布手套; (3)橡胶绝缘鞋; (4)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 第446条 电焊工所坐的椅子,须用木材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 第447条 在合电焊机闸刀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如电焊机外壳的接 地线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第448条 在投入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 电焊机的外壳上。 第449条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干燥帆布手套,脚不得站在焊接的工 作物上,以防触电。 第450条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白光眼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第451条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 第452条 不许将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 第453条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得触摸导电部分。 第454条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气 焊 第455条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 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第456条 容积较小的仓库(贮存量在50个气瓶以下)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 应不少于25米1较大的仓库与施工与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50米;与住宅和办公 楼的距离应不少于100米。 第457条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距离以,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 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准吸烟。 第458条 仓库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迭,但每 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迭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459条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得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 一仓库。 第460条 储存气瓶的仓库不许有取暖设备。 第461条 储存气瓶的仓库必须备有消防用具。 第462条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气瓶不许用手或肩直接搬运或滚动,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有弹簧的手 推车。 (2)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形的承重木架,如没有承重木架时, 可以在每一气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25毫米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撞击。 (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得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问放置。气瓶押 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不许坐在车厢。 (5)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5)用汽车、马车或铁道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曝 晒。 (7)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补气门侧面连接头的 螺帽盖盖好后方许运输。 (8)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 (9)严禁把氧气概与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得与易燃物品和装有可燃 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电石的保管和处理 第463条 电石的搬运或保管,必须装在金属桶中,并加以密封。桶上注明 “电石”和“防潮防火”字样。 第464条 储存电石的仓库须干燥,严密不透水,并应具有耐火性能。仓库 不得敷设自来水管和采暖管道。仓库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 第465条 开启电石桶时,可用剪刀或开筒刀和用黄铜制成的凿子和手锤, 禁止用喷灯、焊枪,与能引起火星的金)属工具。同时不许在火旁开桶,开桶的 地方不许吸烟。 第466条 电石桶须放在离地200毫米以上的台架上。 第467余 打碎电石或称量电石时,应带口罩、保护眼镜和手套。并应随时 注意收集打碎的电石粉末以免与带有水份的空气接触而产生乙炔和空气的混合气 体。 第468条 打开了电石桶必须用不透水的差子紧罩着。 第469条 扑灭电石火灾应用于砂和二氧化碳灭火器,不许用水。 乙炔发生器 第470条 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与焊接工作场所不得少于10米,发生器附近 严禁吸烟,以免发生爆炸。 第471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接近乙炔发生器。在放置乙炔发生器的房间 里,应采取防爆型的电气设备;同时,在房间不应采取明火方法取暖,应采用 水暖或气暖。取暖设备与发生器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 第472条 乙炔发生器与其连接部分不得漏气,检查应用肥皂水,不许用火。 第473条 配制乙炔发生器的零件,不得使用纯铜(紫铜),以免产生乙炔 铜的危险,可采用含铜70以下的合金。 第474条 除专门使用电石粉的乙炔发生器外,一般的乙炔发生器不许装用 电石粉。 第475条 向乙炔发生器装料时,应预先将电石敲成适当大小的碎块。禁止 将电石在乙炔发生器装料筒中用铁捧捣碎。 第476条 使用水管给水式的乙炔发生器,所装的电石不应超过电石筒容量 的一半,以免石灰浆将输气管和给水管的管口烙塞而发生爆炸。 第477条 清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石灰浆,应在每一揽电石完全分解后进行。 使用“电石入水式”的乙炔发生器,可在乙炔发生器工作中清除;使用“水管 给水式”乙炔发生器,必须当分解室的温度在50”C以下时才可清除。清除的 石灰浆不得倾倒在地面上,应装在铁箱中送到废料坑。 第478条 密闭式乙炔发生器应装压力表和安全门,经常保持其所规定的压 力,浮筒式乙炔发生器应装橡胶薄膜。不许使用重物压着发生器的气室以增加压 力。 第479条 乙炔发生器冻结时,只可用蒸汽和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烤化。 第480条 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水封安全器;否则,不许使用。 第481条 修理乙炔发生器时,应先把电石桶取出,用水洗干净后, 第482条 取装电石时,必须带帆布手套,不得直接用手接触电石。 第483条 在工作场所设置移动式的乙炔发生器时。应遵照下列规定: (1)储存电石的数量不得超过10公斤; (2)在一台设备装置上接连的焊枪,不得超过两个; (3)焊枪的乙炔消费量,不得超过每个时3000升。 第484条 在运行中的锅炉房、打铁间与类似的房屋,禁止设置移动式的 乙炔发生器。 第485条 更换电石后,必须将容器含有空气的乙炔尽量放净。 第486条 在焊接工作结束时,应将乙炔发生器的电石和电石渣加以清除。 第487条 乙炔发生器的水封安全器必须绝对垂直装置。 第488条 开始工作前必须检查水封安全器没有漏气和冻结,然后注入净水, 其水位可注至控制阀中有水缓慢流出或滴出为止(但注水和检查水位的工作,必 须在停止输气时进行)。在工作中每班至少须用控制阀检查水位两次,在每次发 生回火后也应检查一次。如发现水位降低,必须加水补充,但水位不得高于控制 阀,以免妨碍乙炔通过水封安全器而破坏焊枪的正常工作。 第489条 在停止供给乙炔时,不管焊枪的截门是否关闭,水封安全器的进 气截门必须关闭。 第490条 在寒冷天气进行气焊工作,水封安全器的外壳可用毡子包上,或 使用氯化钠或氯化钙水溶液。 第491条 低压水封安全器的乙炔导管下端,应比安全管下端为低,以便发 生回火时使爆炸气体经安全管排入大气中,而不致浸入乙炔发生器。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第492条 在连结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截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 2秒钟,然后用专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截门连接头的侧方。 第493条 气瓶上的输气截门或减压器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 工作,进行修理。 第494条 氧气瓶每三年应进行一次225大气压的水压试验,过期未经水压试 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在接收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与试 验机构的鉴定。气瓶不得有砂眼、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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