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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通过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进行药品挂牌、成交、采购、配送和结算等交易活动,实现“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第三条 除经国家和省批准开展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的地区外,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点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省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第四条 根据药品类别实行分类交易:(一)议价品种:非医保目录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低价药品、管制药品、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目录药品,实行集中挂网议价交易。 (二)谈判品种:国家与省谈判目录药品,实行直接挂网交易。(三)定点生产品种:国家定点生产目录药品,实行直接挂网交易。 (四)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五)竞价品种:除上述四类品种以外的药品,实行双信封制竞价交易。 第五条 药品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第二章 报名与审核第六条 实行生产企业直接报名。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第七条 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与营业执照。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总代理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与营业执照。(二)企业或其生产的品种未被列入省药品非诚信交易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违规企业黑。省药品非诚信交易管理按照省医疗机构药品非诚信交易的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 取得国家生产批件的药品可随时报名。进口品种由国(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总代理企业参与报名。第九条 生产企业提交以下报名材料:(一)企业资料:1.属于国产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剂型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属于进口药品的,须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营业执照、代理协议书或由国(境)外生产企业出具的总代理证明(复印件)、报名品种总表、承诺函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产品资料:1.须提交有效的药品注册批件(含再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等批准证明性文件,以与药品最新批次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或市级药品检验机构全检报告书和企业自检全检报告书。 2.提交竞价层次、经济技术标评价指标评定证明材料。3.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与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须提供相应中文翻译文本)。第十条 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报名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第十一条 以上报名材料属复印件的须加盖机构公章,产品说明书应提供原件。报名材料由省药品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省药品交易机构另行公告。第三章 分组规则第十二条基本药物不分层次。非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分为四个层次(详见附件1-1)。基本药物目录中除符合非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第一、二、三层次并选择参加非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交易(选定后一年不得更改)的品种外,其他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视为普通GMP药品。在低价药品清单同时符合第一、二、三层次的药品,可以选择不参加低价药品交易,纳入相应分类交易目录相应层次进行交易,选定后一年不得更改。第十三条 交易品种按层次、剂型和含量规格分组,其中基本药物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列明的剂型和含量规格分组。剂型、含量规格依据药品注册批件(含再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须按要求加盖骑缝章)判定(详见附件1-2)。同一层次同一通用名、剂型与规格的药品同组竞价。第四章 入市价计算规则第十四条 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药品全国各省(区、市)中标价,作为其进入省交易平台入市价计算依据,并公开相关价格采集信息。第十五条 入市价由省药品交易机构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一)竞价品种入市价。1.竞价品种分组后为多家的品规,同生产企业同一品规取全国(不含省)最低5个省(区、市)中标价的平均值与省现行入市价两者之间低值作为入市价。2.竞价品种分组后为独家的品规,取全国(不含省)最低3个省(区、市)中标价的平均值与省现行入市价两者之间低值作为入市价。(二)议价品种入市价。1.非医保目录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取全国(不含省)最低3个省(区、市)中标价的平均值与省现行入市价两者之间低值作为入市价。2.低价药品根据日均费用标准(西药3元、中成药5元,国家另有标准从其标准)和说明书计算入市价。3.管制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药品与医疗用毒性药品等)以国家最高零售价格倒扣顺加差率作为入市价。4.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药品(具体目录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另行公布)不设入市价。 (三)谈判品种按照统一谈判的价格作为入市价。 (四)国家定点生产品种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购价格作为入市价。 (五)没有全国各省(区、市)中标价的品规,先取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药品,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入市价;没有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药品的,取同组其他生产企业的平均入市价作为入市价;同组没有其他生产企业的,取同层次最接近的规格组(规格差距一样时,取小规格组)的平均入市价,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入市价。(六)按以上五种方法无法计算入市价的,由交易双方根据该品规出厂(口岸)价和市场实际价等价格信息通过省交易平台议价交易。(七)未接受省现行入市价达两年与以上的品种,其在省的现行入市价不纳入新一轮入市价的计算。(八)同一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但不同剂型、不同规格药品的入市价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采集到的各省(区、市)中标价均纳入差比计算围。采集到的省未报名品种(药品注册批件撤销的品规除外)取全国(不含省)最低5个省(区、市)中标价的平均值与省现行入市价(无入市价的取省历史采购价)两者之间的低值,用于与报名品种差比计算。(九)同一生产企业有多种含量规格或包装规格的,以单位含量入市价低者作为代表品进行差比价换算。低价药品、管制药品、中成药与国家另有规定的不纳入差比。(十)除上述情况外,入市价计算另有特殊情况的,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明确。(十一)执行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对入市价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采集的数据源和入市价的计算结果由省药品交易机构公示,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向省药品交易机构提出,由省药品交易机构进行复核。第十七条入市价计算结果应与时报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竞价交易规则第十八条 竞价品种交易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医疗机构在竞价品种中,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求,按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要求遴选,遴选时只能选择拟使用品种、剂型、规格和层次,不能直接选择生产企业。 (二)由各医疗机构自主选择联合采购方式:方式一:在省交易平台按品规汇总团购。各医疗机构可每日在省交易平台上填报本单位遴选品规的采购量和采购期限,采购量可为月、季、年度使用量,采购期限不超过一年。省交易平台每季度自动按品规汇总全省医疗机构拟采购量,并通过省交易平台公布。方式二:医疗机构自主联合团购。由医疗机构自主组成联合体,医疗机构可每日在省交易平台上填报本单位遴选品规的采购量和采购期限,采购量可为月、季、年度使用量,采购期限不超过一年。省交易平台每季度按联合体汇总拟采购量,并通过省交易平台公布。方式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在省交易平台自行采购。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制订,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医改办备案。(三)省交易平台于每季度最后1个工作日在网上公布全省医疗机构的遴选品规和各品规汇总的采购量。各相关生产企业按照公布汇总的采购量在系统上进行报价,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1. 报价不得高于本品规的入市价,同时第一、二、四层次品种报价不得高于报名生效的同组品规入市价平均值;2.无入市价的品种由生产企业提供出厂(口岸)价格销售发票;3.不报价或者报价为零的品种视为自动放弃;4.生产企业所报价格是指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供货价;5.实际报价时,按最小制剂单位报价,其中口服制剂以最小单位(片、粒、丸、支)计;注射剂以支(瓶)计;大容量注射剂以瓶(袋)计;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支计;6.所有品种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即0.0001),如超出小数点后4位,则四舍五入;7.报价使用货币与单位:人民币(元,下同);8.每轮网上竞价交易只报价1次,在一天完成。(四)竞价品种采用“双信封”评审制度,即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评审。1.经济技术标评审(详见附件1-3)。经济技术标得分按“双信封”评审比例表(详见附件1-4)由高至低筛选出商务标评审候选品种,总分一样的品种按经济技术标评审表中评价指标顺位与得分高低排序;如各指标得分均一样的,由省药品交易机构组织相关生产企业现场抽签确定,由相关职能部门现场监督。2.商务标评审。进入商务标评审的品种报价后,选择报价最低的为交易品种,次低的为候选品种;如出现一样价格的按经济技术标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选择中标;如经济技术标分数一样的由省药品交易机构组织相关生产企业现场抽签确定,由相关职能部门现场监督。(五)医保目录药品第三层次药品交易规则。1.报价后,同组过期专利药有两个与以上,且无出口药(稳定出口到国际主流市场药,具体解释见附件1-1)与仿制药(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具体解释见附件1-1)的,选报价低者成交;同组过期专利药有两个与以上,且有出口药和(或)仿制药的,过期专利药报价低的与出口药和(或)仿制药报价低者按竞价调整系数竞价交易;同组过期专利药仅有一个的,出口药和(或)仿制药选报价低者(如出现一样价格的按经济技术标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选择),与过期专利药按竞价调整系数竞价交易。2.过期专利药同组没有出口药或仿制药的,则以第四层次一样品种组中已报价的经济技术标(0.9)与商务标(=10同组最低报价/该品种报价)的综合最高分品种(以下简称最高分品种,总分一样的,参照经济技术标评审方法)作参照品种,按竞价调整系数比价交易。 (1)竞价调整系数确定依据:根据过期专利药入市价与出口药、仿制药或最高分品种入市价的比值,确定竞价调整系数。(2)成交条件:过期专利药报价过期专利药入市价出口药、仿制药或最高分品种入市价竞价调整系数出口药、仿制药或最高分品种报价,则过期专利药成交;反之则出口药或仿制药成交。最高分品种只作比价参照。(3)议价条件:未成交的过期专利药,以本次交易报价、全国(含省)最低中标价、过期专利药入市价议价调整系数三者低值作为议价条件,接受的转入议价交易。(4)无出口药、仿制药、最高分品种,或以上品种均不报价的,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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