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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大连市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制度的调查问卷分析 范平平 邵建芳 丛林 董薇摘 要:目的:了解大连公众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知程度和对构建损害补偿体系的态度,为制定相关制度提供依据。方法: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针对个人情况,药品不良反应认知情况,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处理情况,及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体系态度进行了调查。结果:医药工作者较非医药工作者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知情况更加深入,公众普遍认为有必要建立不良反应补偿制度。结论: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以保险或基金为依托的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制度。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制度;调查问卷:R95 :A :1671-2064(2019)05-0203-021 被调查者基本情况统计2016年5月-7月在大连市范围内发放了2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78份,有效率为89%。被调查者分为医药工作者和非医药工作者,分别占38.2%和61.8%。健康状况良好的占77.5%,有慢性疾病的占22.5%。女性人数略多于男性,年龄分布在2170岁之间。年龄性别分布情况见表1所示。本次调查以非医药行业工作者为主,职业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自由职业和学生等。年龄跨度较大,文化水平全部在高中以上,本科学历占大多数。被调查人员的认知情况和态度能够基本反映大连市民的情况。2 药品不良反应认知情况分析想要探讨构建大连市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首先应该了解大连市民对药品不良反应损害的认知情况。此部分调查围绕是否了解药品不良反应、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知是否正确、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关注度及认知途径设置了10个问题1。2.1 药品不良反应认知情况绝大多数被调查者知道药品会产生不良反应,且认为发生不良反应是较为正常的现象。47.1%的医药工作者认为能够说出药品不良反应的准确定义,但在非医药工作者中,这个比例只有11.8%,这说明大多数人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理解还只是模糊的印象,难以将药品不良反应与不合理用药、药物滥用等情况相区分。在医药工作者中,有86.8%的人表示通過继续教育、院内宣传等形式接受过药品不良反应知识的宣传,在非医药工作者中,61.8%的人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接触过药品不良反应知识。如发生了药品不良反应,多数被调查者知道第一时间应该停药、咨询医师,但仍有少数人不知该如何处置,甚至会继续用药。2.2 导致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因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原因,主要是药品本身、患者个体因素及环境因素等。认为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有关的,多数是误将药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与药品不良反应相混淆,而认为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则是误将不合理用药导致的损害与药品不良反应相混淆。在被调查者中,多数医药工作者能够将药品不良反应与其他情况相区分,而患者则多将药品质量问题、临床不合理用药等情况全部归为药品不良反应的范畴。在实际工作中,大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本着“可疑即报”的原则要求基层单位进行上报,因此所收集的报告中不仅仅是严格意义上的药品不良反应,也包含了质量问题和临床不合理用药导致损害的报告,这主要是为了药物预警,如“欣弗事件”、“亮菌甲素注射液事件”等都是通过药品不良反应上报系统发现的预警信号,但如涉及到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则应该是严格意义上的药品不良反应,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这就需要有专业的鉴定机构来确定申请补偿的病例是否符合要求。2.3 药品不良反应的关注程度无论是医药工作者还是非医药工作者,对说明书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相关事项及媒体报道都有一定的关注度,表示从不阅读说明书中不良反应项目及从未接触到不良反应相关报道的只占少数。这说明,随着近些年官方及媒体对药品不良反应宣传力度的增加,公众接触到的相关信息也越来越多,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媒体在报道相关事件时,存在一些倾向性和偏差,导致公众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识也存在一些偏差,这就需要官方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明确药品不良反应存在必然性,而非药企、医院的过错导致,对于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导致的损害应该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而非赔偿。2.4 药品不良反应认知途径目前公众接触到的不良反应相关知识多通过网络媒体和药品说明书,政府宣传的力度较弱,仅有很少一部分人表示参与过社区主办的宣传活动。如今网络、通讯日益发达,政府也应考虑多利用电视、网站宣传、微信公众号等百姓关注度高的渠道普及药品不良反应知识。3 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的处理情况分析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如发生了药品不良反应,公众对是否上报及如何处理也持有不同态度和观点,此部分共设置了4个问题,具体调查结果见表2所示。表2结果表明:医药工作者的上报意识明显高于非医药工作者,这与行业背景密切相关。在所有被调查者中,60.0%的人表示自己发生过药品不良反应,在发生过不良反应的人群中,有41.7%的人采取过内服或外敷抗过敏药等方式治疗。在治疗费用方面,绝大多数人由个人承担,仅有6人因不良反应较为严重获得了医院的部分补偿,1人获得了药店的补偿,还有1人获得过政府的救济。在目前的情况下,想要获得不良反应损害补偿难度很大,轻微的不良反应百姓个人可以负担,但如发生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对多数人来说会成为沉重的负担,且在维权的过程中,患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如再加上媒体的刻意渲染,无疑会增加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因此,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2。4 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体系态度分析4.1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的必要性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或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应该得到相应补偿,只有10.7%的被调查者认为无所谓或不应该得到补偿;对于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体系的建立,88.2%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仅11.8%的人认为没必要或无所谓。这说明公众对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体系的建立有较强烈的预期。4.2 藥品不良反应损害的责任认定及费用承担在被调查者中,认为生产企业应作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责任主体的人数最多,占总数的71.3%,其次是政府,占49.4%,再次医疗机构,占42.1%;在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费用方面,认为生产企业应该承担的人数也最多,占总数的78.7%,其次是保险,占70.0%,再次是政府,占66.3%。这说明,多数人认为在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方面,药品生产企业应该担负主要责任,这符合“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政府和保险也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共同完成补偿。4.3 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方式在补偿方式的选择上,绝大多数人不希望通过诉讼,因为其耗时长、费用大,且诉讼双方信息不对称,患者举证困难大,难以成功;在补偿方法上,多数人选择金钱补偿,这也是最方便易行的方法;在补偿范围方面,认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需要补偿的人数较多,占55.1%,见表3所示。4.4 对采取保险方式进行补偿的态度69.1%的被调查者认为可以采取保险的方式进行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并且有64.0%的人表示愿意购买这种保险,25.8%的人表示持观望态度。在缴费方面,认为5元/年以下可以接受的占最大比例,占43.8%,其次是510元/年,占20.8%。由此可见,如每年保险的费用不高,公众的购买意愿还是比较高的3。5 关于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的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药品不良反应损害的责任主体;(2)加大宣传力度,普及药品不良反应知识;(3)政府加强药品监管,把药品不良反应风险降到最低;(4)对于补偿制度的资金来源,建议国家提供专项拨款,或建立基金,或推出相关险种(或纳入意外险范围内),由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参保,或纳入医疗保险范畴内;(5)建立专家委员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鉴定;(6)将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进行分类,分等级确定补偿金额。参考文献1 焦艳玲,田野.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制度的构建J.医学与哲学,2005(6):42-43.2 袁妮,邵蓉.对我国药品不良反应后果补偿制度的探讨J.齐鲁药事,2006(5):270-272.3 李磊,秦侃,赵林海,等.基于问卷调查的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在国内建立的社会调研J.中国新药杂志,2015(12):1435-1440.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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