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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操作指引年休假操作指引1. 根据所在省市的现行规定,确定聘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年休假人员(重点关注非全日制、不定时、大学生实习、退休返聘人员) 2. 根据员工提交的以往工作经历资料,确定员工本年度是否可享受年休假以及具体时间点后可享受年休假,并折算可享受天数资料有: (1) ) 社保缴费记录或公积金缴费记录;(2) )劳动合同书;(3)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之前工作单位书面证明; (4) ) 职工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5) ) 解放军军官转业证书等视同工龄的材料等。3. 对于第一年度可享受年休假的新进员工,在本年度结束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同员工协商由员工填写年休假不予休假申请表,支付员工正常工资;无法协商的,按应休未休天数支付员工额外 200%的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 4. 在第二年度 1 月 1 日起,上年度新进员工与以往员工统一管理,分别计算员工应休年休假天数,统筹安排休假。5. 人事部每年初应重新核查在职员工本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 进行及时更新。如在该年度中间, 年休假天数发生变化时,如由 5 天变成 10 天, 由 10 天变成 15 天,进行分段计算。(满 10 年或 20 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应休的 5 天或 10天年休假+(满 10 年或 20 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应休的 10 天或 15 天年休假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6. 在本年度结束前, 排查员工未完成休假情况以及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情况;如因员工自身原因,由员工填写 年休假不予休假申请表,交人事部备案;如因单位原因,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或安排补假。7. 单位如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 应当事先征得员工同意将此作为休假方式并有证据文件备存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并进行民主公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安排旅游不属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情况,很大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另行提供的奖励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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